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三十一條規定:
一件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申請應當限於一項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屬於一個總的發明構思的兩項以上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可以作為一件申請提出。
一件外觀設計專利申請應當限於一項外觀設計。同一產品兩項以上的相似外觀設計,或者用於同一類別並且成套出售或者使用的產品的兩項以上外觀設計,可以作為一件申請提出。
專利申請應當符合單一性要求的主要原因:
(1)經濟上的原因:為了防止申請人只支付一件專利的費用而獲得幾項不同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保護。
(2)技術上的原因: 為了便於專利申請的分類、檢索和審查。
缺乏單一性不影響專利的有效性,因此缺乏單一性不應當作為專利無效的理由。
單一性的審查
外觀設計專利申請單一性的審查
1、同一產品的兩項以上的相似外觀設計
根據專利法第三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同一產品兩項以上的相似外觀設計可以作為一件申請提出。
一件外觀設計專利申請中的相似外觀設計不得超過10項。超過10項的,審查員應發出審查意見通知書,申請人修改後未克服缺陷的,駁回該專利申請。
(1)同一產品
根據專利法第三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一件申請中的各項外觀設計應當為同一產品的外觀設計,例如,均為餐用盤的外觀設計。如果各項外觀設計分別為餐用盤、碟、杯、碗的外觀設計,雖然各產品同屬於國際外觀設計分類表中的同一大類,但並不屬於同一產品。
(2)相似外觀設計
根據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三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同一產品的其他外觀設計應當與簡要說明中指定的基本外觀設計相似。判斷相似外觀設計時,應當將其他外觀設計與基本外觀設計單獨進行對比。
初步審查時,對涉及相似外觀設計的申請,應當審查其是否明顯不符合專利法第三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一般情況下,經整體觀察,如果其他外觀設計和基本外觀設計具有相同或者相似的設計特徵,並且二者之間的區別點在於局部細微變化、該類產品的慣常設計、設計單元重複排列或者僅色彩要素的變化等情形,則通常認為二者屬於相似的外觀設計。
2、成套產品的外觀設計
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三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用於同一類別並且成套出售或者使用的產品並且具有相同設計構思的兩項以上外觀設計,可以作為一件申請提出。
(1)同一類別
根據專利法第三十一條第二款以及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三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兩項以上(含兩項) 外觀設計可以作為一件申請提出的條件之一是該兩項以上外觀設計的產品屬於同一類別,即該兩項以上外觀設計的產品屬於國際外觀設計分類表中的同一大類。
需要說明的是,產品屬於同一大類並非是合案申請的充分條件,其還應當滿足專利法第三十一條第二款有關成套出售或者使用以及屬於相同設計構思的要求。
(2)成套出售或者使用
Ⅰ.同時出售
同時出售,是指外觀設計產品習慣上同時出售,例如由床罩、床單和枕套等組成的多套件床上用品。為促銷而隨意搭配出售的產品,例如書包和鉛筆盒,雖然在銷售書包時贈送鉛筆盒,但是這不應認為是習慣上同時出售,不能作為成套產品提出申請。
Ⅱ.同時使用
同時使用,是指產品習慣上同時使用,也就是說,使用其中一件產品時,會產生使用聯想,從而想到另一件或另幾件產品的存在,而不是指在同一時刻同時使用這幾件產品。例如咖啡器具中的咖啡杯、咖啡壺、糖罐、牛奶壺等。
(3)各產品的設計構思相同
設計構思相同,是指各產品的設計風格是統一的,即對各產品的形狀、圖案或者其結合以及色彩與形狀、圖案的結合所作出的設計是統一的。
(4)成套產品中不應包含相似外觀設計
成套產品外觀設計專利申請中不應包含某一件或者幾件產品的相似外觀設計。例如,一項包含餐用杯和碟的成套產品外觀設計專利申請中,不應再包括所述杯和碟的兩項以上的相似外觀設計。
對不符合上述規定的申請,審查員應當發出審查意見通知書要求申請人修改。
3、合案申請的外觀設計應當分別具備授權條件
需要注意的是,無論是涉及同一產品的兩項以上的相似外觀設計,還是成套產品的外觀設計專利申請,其中的每一項外觀設計或者每件產品的外觀設計除了應當滿足上述合案申請的相關規定外,還應當分別具備其他授權條件;如果其中的一項外觀設計或者一件產品的外觀設計不具備授權條件,則應當刪除該項外觀設計或者該件產品的外觀設計,否則該專利申請不能被授予專利權。
發明或實用新型專利申請的單一性的審查
1、審查原則
審查員在審查發明專利申請的單一性時,應當遵循以下基本原則:
(1)根據專利法第三十一條第一款及其實施細則第三十四條所規定的內容,判斷一件專利申請中要求保護的兩項以上發明是否滿足發明單一性的要求,就是要看權利要求中記載的技術方案的實質性內容是否屬於一個總的發明構思,即判斷這些權利要求中是否包含使它們在技術上相互關聯的一個或者多個相同或者相應的特定技術特徵。這一判斷是根據權利要求的內容來進行的,必要時可以參照說明書和附圖的內容。
(2)屬於一個總的發明構思的兩項以上發明的權利要求可以按照以下六種方式之一撰寫;但是,不屬於一個總的發明構思的兩項以上獨立權利要求,即使按照所列舉的六種方式中的某一種方式撰寫,也不能允許在一件申請中請求保護:
(i)不能包括在一項權利要求內的兩項以上產品或者方法的同類獨立權利要求;
(ii)產品和專用於製造該產品的方法的獨立權利要求;
(iii)產品和該產品的用途的獨立權利要求;
(iv)產品、專用於製造該產品的方法和該產品的用途的獨立權利要求;
(v)產品、專用於製造該產品的方法和為實施該方法而專門設計的設備的獨立權利要求;
(vi)方法和為實施該方法而專門設計的設備的獨立權利要求。
(3)以上列舉了六種可允許包括在一件申請中的兩項以上同類或不同類獨立權利要求的組合方式及適當的排列次序,但是,所列六種方式並非窮舉,也就是說,在屬於一個總的發明構思的前提下,除上述排列組合方式外, 還允許有其他的方式。
(4)評定兩項以上發明是否屬於一個總的發明構思,無須考慮這些發明是分別在各自的獨立權利要求中要求保護,還是在同一項權利要求中作為並列選擇的技術方案要求保護。對於上述兩種情況,均應當按照相同的標準判斷其單一性。此外,權利要求的排列次序也不應當影響發明單一性的判斷。
(5)一般情況下,審查員只需要考慮獨立權利要求之間的單一性,從屬權利要求與其所從屬的獨立權利要求之間不存在缺乏單一性的問題。但是,在遇有形式上為從屬權利要求而實質上是獨立權利要求的情況時,應當審查其是否符合單一性規定。
如果一項獨立權利要求由於缺乏新穎性!創造性等理由而不能被授予專利權,則需要考慮其從屬權利要求之間是否符合單一性的規定。
(6)某些申請的單一性可以在檢索現有技術之前確定,而某些申請的單一性則只有在考慮了現有技術之後才能確定。當一件申請中不同的發明明顯不具有一個總的發明構思時,則在檢索之前即可判斷其缺乏單一性。例如一件申請中包括了除草劑和割草機兩項獨立權利要求,由於兩者之間沒有相同或者相應的技術特徵,更不可能有相同或者相應的特定技術特徵,因而明顯不具有單一性,檢索前即可得出結論。然而,由於特定技術特徵是體現發明對現有技術作出貢獻的技術特徵,是相對於現有技術而言的,只有在考慮了現有技術之後才能確定,因此,不少申請的單一性問題常常要在檢索之後才能作出判斷。
當申請與現有技術比較後,在否定了第一獨立權利要求的新穎性或創造性的情形下,與其並列的其餘獨立權利要求之間是否還屬於一個總的發明構思,應當重新確定。
2、單一性審查的方法
在對包含在一件申請中的兩項以上發明進行檢索之前,應當首先判斷它們之間是否明顯不具有單一性。如果這幾項發明沒有包含相同或相應的技術特徵,或所包含的相同或相應的技術特徵均屬於本領域慣用的技術手段,則它們不可能包含相同或相應的體現發明對現有技術作出貢獻的特定技術特徵,因而明顯不具有單一性。
對於不明顯缺乏單一性的兩項以上發明,即需要通過檢索之後才能判斷單一性的情形,通常採用以下的分析方法:
(1)將第一項發明的主題與相關的現有技術進行比較,確定體現發明對現有技術作出貢獻的特定技術特徵。
(2)判斷第二項發明中是否存在一個或者多個與第一項發明相同或者相應的特定技術特徵,從而確定這兩項發明是否在技術上相關聯。
(3)如果在發明之間存在一個或者多個相同或者相應的特定技術特徵,即存在技術上的關聯,則可以得出它們屬於一個總的發明構思的結論。相反,如果各項發明之間不存在技術上的關聯,則可以作出它們不屬於一個總的發明構思的結論,進而確定它們不具有單一性。
3、審查案例
(1)同類獨立權利要求的單一性
【例1】
權利要求1:一種傳送帶X,特徵為A。
權利要求2:一種傳送帶Y,特徵為B。
權利要求3:一種傳送帶Z,特徵為A和B。
現有技術中沒有公開具有特徵A或B的傳送帶,從現有技術來看,具有特徵A或B的傳送帶不是顯而易見的,且A與B不相關。
說明:權利要求1和權利要求2沒有記載相同或相應的技術特徵,也就不可能存在相同或者相應的特定技術特徵,因此,它們在技術上沒有相互關聯,不具有單一性。權利要求1中的特徵A是體現發明對現有技術作出貢獻的特定技術特徵,權利要求3中包括了該特定技術特徵A,兩者之間存在相同的特定技術特徵,具有單一性。類似地,權利要求2和權利要求3之間存在相同的特定技術特徵B,具有單一性。
【例2】
權利要求1:一種樹脂組合物,包括樹脂A、填料B及阻燃劑C。
權利要求2:一種樹脂組合物,包括樹脂A、填料B及抗靜電劑D。
本領域中樹脂A、填料B、阻燃劑C及抗靜電劑D分別都是已知的,且AB組合不體現發明對現有技術的貢獻,而ABC的組合形成了一種性能良好的不易燃樹脂組合物,ABD的組合也形成了一種性能良好的防靜電樹脂組合物,它們分別具有新穎性和創造性。
說明:儘管這兩項權利要求都包括相同的特徵A和B,但是,A、B及AB組合都不體現發明對現有技術的貢獻,權利要求1的特定技術特徵是ABC組合,權利要求2的特定技術特徵是ABD組合,兩者不相同也不相應,因此,權利要求2與權利要求1沒有單一性。
(2)不同類獨立權利要求的單一性
【例3】
權利要求1:一種高強度、耐腐蝕的不鏽鋼帶,主要成分為(按%重量計)Ni=2.0~5.0,Cr=15~19,Mo=1~2及平衡量的Fe,帶的厚度為0.5mm~2.0mm,其伸長率為0.2%時屈服強度超過50kg/mm2。
權利要求2:一種生產高強度、耐腐蝕不鏽鋼帶的方法,該帶的主要成分為(按%重量計)Ni=2.0~5.0,Cr=15~19,Mo=1~2及平衡量的Fe,該方法包括以下次序的工藝步驟:
(1)熱軋至2.0mm~5.0mm的厚度;
(2)退火該經熱軋後的帶子,退火溫度為800℃ ~1000℃;
(3)冷軋該帶子至0.5mm~2.0mm厚度;
(4)退火:溫度為1120℃ ~1200℃,時間為2~5分鐘。
與現有技術相比,伸長率為0.2% 時屈服強度超過50kg/mm 的不鏽鋼帶具有新穎性和創造性。
說明:權利要求1與2之間有單一性。該產品權利要求1的特定技術特徵是伸長率為0.2%時屈服強度超過50kg/mm。方法權利要求2中的工藝步驟正是為生產出具有這樣的屈服強度的不鏽鋼帶而採用的加工方法,雖然在權利要求2的措詞中沒有體現出這一點,但是從說明書中可以清楚地看出,因此,這些工藝步驟就是與產品權利要求1所限定的強度特徵相應的特定技術特徵。
本例的權利要求2也可以寫成引用權利要求1的形式,而不影響它們之間的單一性,如:
權利要求2:一種生產權利要求1的不鏽鋼帶的方法,包括以下工藝步驟:
(步驟(1) 至(4) 同前所述,此處省略。)
【例4】
權利要求1:一種燃燒器,其特徵在於混合燃燒室有正切方向的燃料進料口。
權利要求2:一種製造燃燒器的方法,其特徵在於其中包括使混合燃燒室形成具有正切方向燃料進料口的步驟。
權利要求3: 一種製造燃燒器的方法, 其特徵在於澆鑄工序。
權利要求4:一種製造燃燒器的設備,其特徵在於該設備有一個裝置X,該裝置使燃料進料口按正切方向設定在混合燃燒室上。
權利要求5:一種製造燃燒器的設備,其特徵在於有一個自動控制裝置D。
權利要求6:一種用權利要求1的燃燒器製造碳黑的方法,其特徵在於其中包括使燃料從正切方向進入燃燒室的步驟。
現有技術公開了具有非切向的燃料進料口和混合室的燃燒器,從現有技術來看,帶有正切方向的燃料進料口的燃燒器既不是已知的,也不是顯而易見的。
說明:權利要求1、2、4與6有單一性,它們的特定技術特徵都涉及正切方向的進料口。而權利要求3或5與權利要求1、2、4或6之間不存在相同或相應的特定技術特徵,所以權利要求3或5與權利要求1、2、4或6之間無單一性。此外,權利要求3與5之間也無單一性。
(3)從屬權利要求的單一性
例如,一項獨立權利要求是一種生產鑄鐵的新方法。在一個具體的實施例中,提出了在某一溫度範圍內按所說的方法生產鑄鐵。在此情況下,對該溫度範圍可撰寫一項從屬權利要求,即使在獨立權利要求中沒有提到溫度,也不應當對該從屬權利要求提出缺乏單一性的意見。
應當注意,在某些情況下,形式上的從屬權利要求,實際上是獨立權利要求,有可能存在缺乏單一性的問題。例如,權利要求1是一種接觸器,具有特徵A、B和C;權利要求2是一種權利要求1的接觸器,而其中特徵C由特徵D代替。由於權利要求2並沒有包括權利要求1的全部特徵,因此不是從屬權利要求,而是獨立權利要求。應當按照同類的獨立權利要求的單一性審查原則來判斷它們的單一性。
在一項獨立權利要求因缺乏新穎性、創造性等原因不能被授予專利權的情況下,其從屬權利要求之間有可能存在缺乏單一性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