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心匯

善心匯

善心匯是一個非法傳銷組織,於2017年7月被依法查處,領導成員依法逮捕,2018年4月16日被依法由松江區檢察院以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對犯罪嫌疑人陸某、丁某某等12人提起公訴。2018年12月14日,湖南省雙牌縣人民法院依法對被告人張天明等10人組織、領導傳銷活動,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案一審公開宣判,判處被告人張天明有期徒刑十七年,並處罰金一億元;對本案其他9名被告人分別以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一年六個月至十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及罰金,同時追繳各被告人違法所得

基本信息

發展歷史

2013年5月,被告人張天明註冊成立深圳市善心匯文化傳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善心匯”公司)。

2016年5月以來,張天明等人通過搭建“善心匯眾扶互生大系統”平台,大肆發展會員。善心匯共有500多萬會員,遍布全國31個省區市,涉案金額數百億元。

2017年7月24日“平安北京”發布通報稱,部分“善心匯”會員被別有用心之人煽動來京非法聚集,嚴重擾亂了首都社會秩序。

2017年7月26日,“平安北京”再次發布通報稱,針對部分“善心匯”成員被煽動來京非法聚集一事,截至7月26日,63名犯罪嫌疑人因涉嫌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犯罪被刑事拘留。

2018年4月,松江區檢察院以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對犯罪嫌疑人陸某、丁某某等12人提起公訴。

違法事件

事件經過

庭審現場庭審現場

2016年3月起,張天明陸續招募燕吉利、劉力華、黃榮權、董健、劉海、廖雄雲、陳清勁、方同松、劉韓望等被告人加入深圳“善心匯”公司,開發了“善心匯眾扶互生系統”並上線運行,成立、入股了多家公司。其以“扶貧互助”為名,以高額回報為誘餌,採取培訓、宣傳等多種方式在全國各地發展會員,騙取財物,要求參加者以繳納300元購買“善種子”的方式獲得加入資格,並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會員之間根據“善心匯”確定的收益規則進行資金往來,以發展下線的數量作為返利依據,會員的獲利收益全部來源於後期會員投入的資金,而非實體經濟支持。截至案發,參與“善心匯”傳銷活動的人員共598萬餘人,涉案金額1046億餘元。

此外,張天明通過“善心匯”公司微信群煽動600餘名會員於2017年6月9日、6月10日先後到有關公共場所採取拉橫幅、喊口號等行動,提出違法要求,抗拒、阻礙公安人員依法執行職務。

經查,犯罪嫌疑人韋某生、韋某、韋某培、全某某通過參與“善心匯”平台,以“扶貧救濟,均富共生”的名義,以高額靜態收益和動態收益為誘餌,積極對外發展下線會員,並根據所發展會員的布施金額、次數獲取相應的收益。屬於典型的傳銷組織,犯罪嫌疑人韋某生、韋某、韋某培、全某某的行為已涉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

依法逮捕

廣西壯族自治區昭平縣人

庭審現場被告人張天明

民檢察院經審查決定,依法以涉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對利用“善心匯”平台犯罪的韋某等4人批准逮捕。

依法對深圳市善心匯文化傳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張天明等多名主要犯罪嫌疑人執行逮捕。

同時,經檢察機關批准,全國多地公安機關也以涉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等罪名對一批犯罪嫌疑人依法執行逮捕。已查明張天明等人非法獲利22億餘元。

一審宣判

2018年12月14日,雙牌縣法院依法對被告人張天明等10人組織、領導傳銷活動,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案一審公開宣判,判處被告人張天明有期徒刑十七年,並處罰金一億元;對本案其他9名被告人分別以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一年六個月至十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及罰金,同時追繳各被告人違法所得。 雙牌縣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2013年5月,被告人張天明註冊成立深圳市善心匯文化傳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善心匯”公司)。2016年3月起,張天明陸續招募燕吉利、劉力華、黃榮權、董健、劉海、廖雄雲、陳清勁、方同松、劉韓望等被告人加入深圳“善心匯”公司,開發了“善心匯眾扶互生系統”並上線運行,成立、入股了多家公司。其以“扶貧互助”為名,以高額回報為誘餌,採取培訓、宣傳等多種方式在全國各地發展會員,騙取財物,要求參加者以繳納300元購買“善種子”的方式獲得加入資格,並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會員之間根據“善心匯”確定的收益規則進行資金往來,以發展下線的數量作為返利依據,會員的獲利收益全部來源於後期會員投入的資金,而非實體經濟支持。截至案發,參與“善心匯”傳銷活動的人員共598萬餘人,涉案金額1046億餘元。此外,公安機關對“善心匯”傳銷活動立案偵查後,張天明通過“善心匯”公司微信群煽動600餘名會員於2017年6月9日、6月10日先後到有關公共場所採取拉橫幅、喊口號等行動,提出違法要求,抗拒、阻礙公安人員依法執行職務。雙牌縣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張天明等10名被告人以“眾扶互生系統”為依託,以直接或間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返利依據,騙取財物,嚴重擾亂經濟社會秩序。10被告人的行為已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情節嚴重。張天明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抗拒公安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情節嚴重,且系首要分子,其行為已構成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罪。根據10被告人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法律相關規定,遂作出上述一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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