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什經濟開發區金融類企業投資優惠政策
一、對於金融機構在喀什經濟開發區(以下簡稱開發區)設立總部、分支機構或出資設立法人機構,開發區為新設金融機構提供配套服務,並按註冊資本(或營運資金)的1%給予一次性獎勵,最高獎勵500萬元人民幣。
二、對在開發區新設或遷入開發區的金融機構購買自用辦公用房給予一次性購房補貼,補貼標準為每平方米200元人民幣,最高補貼300萬元人民幣,未滿5年不得轉讓出售;租賃自用辦公用房的,連續3年按房租市場指導價格每年給予30%的補貼。
三、符合條件的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性擔保公司、再擔保公司、股權託管中心及中小型創業投資公司、股權投資公司、股權投資管理公司享受自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企業所得稅地方分享部分實行“兩免三減半”優惠政策。經省級中小企業管理部門和省級地方稅務部門審核批准並辦理免稅手續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可享受三年內免徵營業稅政策。免稅時間自擔保機構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免稅手續之日起計算。
四、農業保險、責任保險、信用保險企業享受自取得第一筆收入起,5年內免徵企業所得稅。免稅期滿後,再減免5年企業所得稅地方分享部分。
五、申請上級財政資金,建立支持開發區建設貸款增量獎勵制度。在開發區新建或開設的金融機構,為開發區基礎設施、產業轉化升級、重大項目投資給予資金支持的,根據本年度涉及開發區貸款總額與上年度比較,按照貸款增長部分的1%給予銀行獎勵。
六、對新開設的金融機構,開發區管委會帶頭將單位賬戶開設在該金融機構,並鼓勵引導開發區內企業在該金融機構開設賬戶、辦理存款業務。
七、在開發區內設立的金融機構,納稅人一個納稅年度內在開發區繳納的增值稅、營業稅、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房產稅、土地增值稅等,按照超額累進比率給予財政扶持,扶持比例從5%到50%不等,具體按照《喀什經濟開發區招商引資優惠政策》有關規定執行。
八、在開發區繳納個人所得稅的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由開發區財政部門按其上一年度實際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給予普惠政策加成20%財政扶持優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