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運民銷

鹽商運鹽由民販賣。 民販運鹽數目,填寫於印票,其銷鹽地方只許在上述三十二州縣之內。 鹽銷售後,需將票內註明在某州縣售出,將票呈繳批驗所大使查銷。

鹽制名。清代此項規定行於河南。定例,河南省之靈寶、盧氏、內鄉等三十二州縣,統歸會興鎮一處口岸發票,將靈寶口岸運道及閿鄉、孟津等縣水運之鹽禁絕。鹽商運鹽由民販賣。民販運鹽數目,填寫於印票,其銷鹽地方只許在上述三十二州縣之內。四百里以內者,以半月為限;八百里以內者以一月為期。逾限售賣者, 以私鹽治罪。鹽銷售後,需將票內註明在某州縣售出,將票呈繳批驗所大使查銷。鹽商運引,由河東道戳明某商某縣字樣,由該管大使截引二角,陝州截引二角,即行繳銷。並設立公值,由行商公舉一二人任職,負責均勻發售各商之鹽,商銷之鹽每斤定價有高至銀一分七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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