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洛市城鄉規劃管理暫行辦法

商洛市城鄉規劃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鄉規劃管理,保障商洛市城鄉規劃的順利實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陝西省城鄉規劃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在規劃區內進行各項建設活動,必須遵守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城鄉規劃,包括城鎮體系規劃、城鄉一體化建設規劃、城市規劃、鎮規劃、鄉規劃和村莊規劃。城鎮體系規劃分為全市城鎮體系規劃和區域性城鎮體系規劃。城市規劃、鎮規劃分為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詳細規劃分為控制性詳細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

第三條 本市中心城市規劃區是指城、郊區以及城市建設和發展需要實行規劃控制的區域。本市城市規劃區範圍為北至仙娥湖,東到柴灣,南至周磨,西到南秦水庫,具體包括城關、大趙峪、劉灣、陳塬四個街道辦事處和楊峪河鎮、沙河子鎮所轄部分行政區範圍,以後總體規劃區範圍如有變動,以變動後確定的範圍為準。各縣區及所轄鄉鎮根據各自總體規劃確定規劃區範圍為控制區域。

第四條 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應當遵循城鄉統籌、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節約土地、集約發展和先規劃後建設的原則,統籌土地利用和城鄉建設,合理確定城鄉建設的規模、步驟和標準,處理好現代化建設與歷史文化遺產保護、人與自然和諧相處的關係,突出地域和民俗特色,改善人居環境,符合科學發展的要求。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城鄉規劃的編制和管理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六條 市政府設立商洛市城鄉規劃委員會(以下簡稱市規劃委員會),其主要職能是:

(一)貫徹執行城市規劃的法律、法規、規章及政策,制定實施城市規劃政策措施。 (二)審議城市總體規劃,審定市域城鎮體系規劃、區域規劃、分區規劃、詳細規劃、各項專業規劃、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 (三)指導各縣規劃主管部門制定縣人民政府所在地總體規劃及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並組織評審和審定、指導縣城詳細規劃的編制和實施。 (四)審定城市規劃區範圍內重大建設項目的選址、定點。 (五)組織推動城市規劃科學技術進步、人才培訓和經驗交流;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城市規劃其它方面工作。

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在城市規劃區內利用土地和進行建設,都必須向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在鄉、村莊規劃區內進行鄉鎮企業、鄉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必須辦理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一書三證”及配套的檔案、圖紙具有法律效力,不得隨意變更,確需變更的,應報原審批機關按相應程式批准。

第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城鄉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應廣泛宣傳城鄉規劃,並將城鄉規劃的實施情況定期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各界的監督。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遵守城鄉規劃的義務,並有權了解和查詢城鄉規劃,有權對違反城鄉規劃的行為進行檢舉和控告。

第九條 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或委託的規劃執法監察機構,依法對規劃區內的各項建設活動進行監督和檢查。被檢查的單位或個人應當如實提供情況和必要的資料,不得拒絕和阻撓。檢查人員有責任為被檢查單位或個人保守技術秘密和業務秘密。

第二章 城鄉規劃的編制和審批辦法

第十條 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單位承擔城鄉規劃的具體編制工作。

第十一條 城市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城市總體規劃。

市人民政府負責編制商洛市市域城鎮體系規劃、區域性城鎮群(帶)規劃、中心城市總體規劃。

縣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縣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總體規劃,其他鄉鎮的總體規劃由鄉鎮人民政府組織編制。

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的內容應當包括:城市、鎮的發展布局,功能分區,用地布局,綜合交通體系,禁止、限制和適宜建設的地域範圍,各類專項規劃等。規劃區範圍、規劃區內建設用地規模、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用地、水源地和水系,綠化用地、環境保護、自然與歷史文化遺產保護以及防災減災等內容。應當作為城市、鎮總體規劃的強制性內容。

第十二條 市、縣區、鎮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城鄉總體規劃和年度計畫以及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近期建設規劃,報總體規劃審批機關備案。近期建設規劃應當以重要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和中低收入居民住房建設及生態環境保護為重點內容,明確近期建設的時序、發展方向和空間布局。近期建設規劃的規劃期限為五年。

第十三條 縣級地方人民政府根據本地農村經濟社會發展水平,按照因地制宜、切實可行的原則,確定應當制定鄉規劃、村莊規劃的區域。

鄉(鎮)鎮人民政府組織編制鄉(鎮)規劃、村莊規劃。

鄉規劃、村莊規劃的內容應當包括:規劃區範圍,住宅、道路、供水、排水 、供電、垃圾收集、畜禽養殖場所等農村生產、生活服務設施、公益事業等各項建設的用地布局、建設要求,以及對自然資源和歷史文化遺產保護、防災減災等的具體安排。鄉(鎮)規劃還應當包括本行政區域內的村莊發展布局。村莊總體規劃的制定還應當符合《陝西省農村村莊規劃建設條例》的有關規定。

第十四條 城鄉規劃報送審批前,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將城鄉規劃草案在政府網站或者其它媒體、公告欄予以公告,並採取論證會、聽證會或者其它方式徵求專家和公眾的意見。公告的時間不得少於三十日。

組織編制機關應當認真研究專家和公眾的意見,採納其合理化建議,並在報送審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見採納情況及理由。

第十五條 區域城鎮體系規劃、城鄉一體化建設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和鎮總體規劃批准前,審批機關應當組織專家和有關部門進行審查。

城市總體規劃和縣城所在地鎮的總體規劃報批前,應先報市人民政府規划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進行技術評審;鎮辦事處的總體規劃報批前,縣區政府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進行技術評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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