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人們對商標的逐漸重視,商標的商業價值遠遠超過了其註冊價值。因此隨著競爭的加劇,惡意註冊、轉讓的行為也層出不窮。商標轉讓公證就顯得更為重要了,為權利人提供更加有效的商標保護。
一、註冊商標轉讓公證的需求
目前,涉及註冊商標轉讓需辦理公證的大致有兩類情況 :
第一種,當事人之間因互不信任而依託公證機構對轉讓行為的真實性、合法性予以審查的;
第二種,商標管理部門認為轉讓行為存在疑點,要求轉讓人提供公證書的。
二、註冊商標轉讓公證的法律依據
轉讓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簽訂轉讓協定,並共同向商標局提出申請。但以下幾種情況轉讓行為無效 :
1.商標註冊證失效
包含兩種情形,即註冊商標有效期滿或因為連續三年停止使用,被商標局註銷。
2.轉讓擅自改變了註冊商標的文字、圖形及其組合的
註冊商標被轉讓時,改變了原有的標樣,使得商標被擅自變更。這樣的商標並非原始的商標局審定備案的商標,因而不會受到法律的保護。
3.未經有關部門批准,自行改變註冊人名義、地址,以及其他事項而未辦理變更手續的
註冊人的名稱、地址是唯一且確定的,不能隨意改變。進行商標轉讓公證時,如果需要改變,可報請商標局進行變更登記。
4.對可能產生誤認、混淆或其他不良影響的註冊商標轉讓
某些已為公眾所熟知的知名品牌,經過長期使用,消費者會將其註冊商標與品牌混淆。進行此種商標轉讓公證時,為了保護公眾的利益,商標局不會核准該轉讓申請。
5.商標註冊人對其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註冊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沒有一併轉讓的
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註冊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應當一併轉讓,否則容易誤導消費者。
三、商標轉讓公證的審查內容
1.公證當事人的身份
不論是聲明書公證還是已經取得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轉讓協定公證,當事人的身份是最應當仔細審查的問題。尤其當轉讓方是自然人的,要確認其使用的商標是否有效,防止商業欺詐的行為發生。
2.受讓人是否是否會使用被轉讓的商標
受讓人應該擁有自己的營業場所,正在從事此類商品生產或進行該項服務。該項公證確認的是商標是否會被惡意註冊或準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