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
商標註冊標記簡介
經核准註冊的商標,應當在商標上加印“註冊商標”字樣,稱為註冊標記,未註冊商標不準冒用註冊標記。出口商品商標應該注意的是未在該國家註冊的商標,不能加注(R)的標記,否則出口商品到達該國時,即成為冒充註冊商標。區別
“TM”是“商標”的英文“trademark”的縮寫,“®”是“註冊”的英文“register”的縮寫。“TM”和“®”都起提示性作用,通常它們都出現在一些標誌的右上角或右下角,“TM”表明聲明該標誌是作為商標使用,而“®”則表明該標誌已經是註冊商標,享有商標專用權。有人指出,“TM”表示的是該商標已經向國家商標局提出申請,並且國家商標局也已經下發了《商標註冊受理通知書》,即《商標註冊受理通知書》是使用“TM”標識的前提。其實不然:成都通鼎智慧財產權今日給出正解:我國法律對®的使用有明確的規定,但對TM的使用和管理沒有規定,只要是經營者想告知他人某標誌是其作為商標使用的標誌,無論該標誌是否申請商標註冊,都可以使用“TM”。
使用行為
正確理解商標及其註冊標記的使用行為商標主要是商品或者服務的區別性標誌,使用商標是發揮商標標誌作用的根本所在。因此,採取多樣方式使用商標,是挖掘潛在商品市場、吸引消費者和實現商品價值的最終目的。我國商標法律對商標的使用行為作出了一些規定。《商標法》第四條規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其生產、製造、加工、揀選或者經銷的商品,需要取得商標專用權的,應當向商標局申請商品商標註冊。”《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三條規定:“商標法和本條例所稱商標的使用,包括將商標用於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書上,或者將商標用於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其中新商標法及其條例,是將原法律對三年不使用商標的使用規定,擴大到了對所有商標的使用。因此,我國商標法律關於商標的使用問題包含的內容非常廣泛,既有商標與商品結合緊密的物質意義上的使用,又有產品向商品轉化以及將商品推向市場過程中的意識思維上的使用。因此要注意:
使用意義
第一、在商業經營環節中,商標的使用涉及與商品的製造直至商品銷售有關的所有環節,既包括原材料的提供,標識的製作、產品的加工、揀選等製作產品的商品初級階段,也包括商品的再包裝(修飾性)、倉儲、運輸、銷售等實現產品轉化為商品的成型階段。第二、在商標表現形式上,商標的使用不僅指直接在商品上或者商品包裝物上標註或者貼附商標,還包括為銷售商品而開展的必要的、輔助性交易活動所使用的物品,比如契約、帳簿、商品交易文書等,同時,還包括為推銷商品做出的所有努力,比如商品廣告宣傳、商品展示。
第三、商標的使用不僅包括商標註冊人自己的真實使用,還包括通過商標使用許可等方式,授權他人使用,即他人被授權使用註冊人的商標的,視為商標註冊人自己的使用行為。
第四、商標使用人對商標的使用,應當是商業性使用。商業性使用行為不僅包括商業經營中的蠃利性行為,還包括為樹立商標形象、樹立與商標關係密切企業形象所做的非蠃利性行為,比如以商標命名的社會公益性活動,比如知識競賽、文藝演出、體育比賽等等。在上述商標使用形式中,僅僅出於維持自己的商標而通過媒體公布等社會公開方式昭示自己商標註冊情況的行為,是否視為商標的商業性使用行為,筆者認為尚需進一步研究。提出商標的商業性使用實際上對防禦性註冊商標提出挑戰。像防禦性註冊商標一般情況下都不會被商標註冊人真正使用在被核定的商品上,它是對主要商品上商標專用權的被動保護方式,即純防禦性註冊,這樣的做法往往防不勝防,大多不會存在所核定商品上的實際混淆後果。而且還造成商標資源的浪費,給註冊人帶來極大的物質上和精神上的負擔。
注意事項
因此,應當強調,保護商標專用權是保護實際使用的商品上的商標專用權,禁止因商標的使用產生商品來源的混淆後果。公平競爭應當是就實際使用的商品之間的公平競爭,是通過商標的作用,促進人民生活質量的進一步提高。那些僅僅依靠法律程式取得是的法律文書上的權利,就採取措施禁止他人在先的、合理的、善意的使用商標的行為,不是商標法律給予支持的行為,也不是商標程式法授予其商標專用權的目的。這次《商標法》第31條就特別規定:申請註冊商標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也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註冊他人已經使用並有一定影響的商標。這個規定,在保護商標註冊人利益予以充分考慮,也從一個方面充分強調了商標實際使用的社會意義。按照我國《商標法》實施條例規定,使用註冊商標,可以在商品、商品包裝、說明書或者其他附著物上標明“註冊商標”或者註冊標記。註冊標記包括(注外加○)和(®)。使用註冊標記,應當標註在商標的右上角或者右下角。(其中,R是REGISTER的縮寫)許可權說明
關於商標註冊標記的使用,新法與原法律的規定有所不同,主要表現在兩個字上,即將“應當”標註,改為“有權”標註。兩字之差實際是進一步明確了:商標註冊標記的使用完全是商標註冊人自己的權利,他人無權干涉。註冊標記使用與否,直接後果是強調了註冊人是否願意通過標記的使用,對社會公示其商標權利狀況。如果註冊人積極地予以公示,不斷在商品上提醒他人這些屬於自己的權利範圍,則他人的擅自使用就存在善意使用的可能性。因此,筆者認為,在判定商標侵權意義上,對擅自使用標有註冊商標標記的侵權行為較之未標註的,其應當承擔的行政處罰可以偏重一些,即:標記使用與否,對其承擔的法律責任應當有所區別。使用誤區
另外,2014年施行的《商標法實施條例》增加了對商標註冊標記使用方式的限制性規定,要求“註冊商標標記應當標註在商標右下角或者右上角[1]”該條規定的目的,是規範商標註冊人註冊標記使用行為,不能因標記的不規範使用,使他人對商標註冊內容產生誤解。對使用註冊標記導致誤解問題,實踐中存在著導致誤解的幾個主客觀因素:第一、商標法律未規定商品上應當使用幾個商標。使用商標主要採取自覺、自願原則。實踐中,商標使用人在同一商品上可以使用一個商標或者多個商標,可以使用註冊商標或者未註冊商標(菸草製品必須使用註冊商標)。
第二、商標法律未規定同一個商品上使用的多個商標,是否其商標權必須屬於同一個商標註冊人。實踐中存在同一種商品上的多個商標分屬於不同商標註冊人的情形。
第三、商標法律未規定,同一商品上使用的多個商標是否均表示該商品的來源。實踐中已經存在著同一個商品上的多個商標,有的表示商品來源,有的則表示商品原材料來源或者商品銷售渠道。
因此,應當對商標的使用,特別是註冊商標標記的使用加以重視,區分其合理性和合法性,更好地發揮商標的區別作用。對使用兩個以上註冊商標的,使用人可以不使用註冊標記或者分別標註註冊標記。使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註冊商標僅使用一個註冊標記,使他人誤認為是一個註冊商標的,以及兩個或者兩個以上註冊商標聯合使用改變了原註冊商標核定內容的,構成冒充註冊商標行為,應當承擔商標違法責任。上述違法使用構成與他人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屬於商標侵權行為,應當承擔商標侵權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