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班牙商標註冊

西班牙商標法規定,註冊商標權授予最先申請人。

一、概要
1.西班牙有關商標的法律規定最早體現於1930年4月30日根據皇室命令制定的工業產權法規中關於“顯著標記”的規定。1989年5月12日,有關商標的第32號法令(1988年11月10日制定並公布在國家公告上)取代了關於“顯著標記”的規定,成為西班牙第一部有關商標的基本法律。該商標法實施細則於1990年5月18日公布實施至今。此外,商標侵權的刑事處罰依照西班牙刑法第274條和276條處理。
2.西班牙商標法屬於大陸法系。商標權的獲得基於註冊,但兼顧使用原則。
3.西班牙接受商品商標、服務商標、集體商標、證明商標和聯合商標的註冊申請。
4.在西班牙,商品和服務分類採用《商標註冊用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尼斯協定》規定的分類法。
5.西班牙是《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商標國際註冊馬德里協定》、《商標國際註冊馬德里議定書》和《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尼斯協定》的成員國,同時是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的成員國。
二、可註冊商標的構成要素
西班牙商標法將商標定義為:能夠將一個人的商品或服務與另一個人的相同或類似商品或服務區別開的標記。
商標可以是文字、文字組合、姓名;畫像、圖案、符號和圖形;字母、數字及其組合;也可以是三維標誌,包括包產的包裝、容器和外形,或產品的商業裝潢;以及任何上述所列要素的組合。
對於商號的註冊沒有強制性規定,但不能違反《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第8條的規定,即,只要商號的所有人證明他已經在西班牙領土上使用了這一商號,該商號就應獲得保護。
機構名稱如被認為是可以使該機構為公眾知曉,並用來區別其他從事相同或類似活動的機構的標記或名稱,亦可以作為商標註冊。但這種機構名稱的註冊只能是為某地的市行政區或者申請書中指明的行政區。對公眾開放的每一個機構,只能有一個名稱註冊;這一名稱可
以由該市行政區主要機構和位於該行政區的分支機構使用。
三、不可註冊商標的構成要素
1.僅僅由商標所指定的商品或服務的通用標記構成;
2.僅僅由在日常語言中或已經在商業活動中習慣用來表示商品或服務的通用標記或表示構成;
3.僅僅由商業中用以指出商品或服務的種類、質量、數量、目的、價值、產地來源、產品生產的日期,或者指出商品和服務的其他特點的標記或表示構成;
4.出於一種技術標準的理由而構成的形狀,或商品本身性質產生的形狀,或對商品的內在價值易產生欺騙性的外形;
5.與法律和公共秩序或者公認的社會道德規範相違背的商標;
6.容易導致公眾對商品或服務的自然特性、質量和其他特徵,或商品或服務產地來源發生誤解的商標;
7.單一顏色(能證明是一種被設計出的形式的情況除外);
8.由西班牙的國家名稱、國徽、旗幟、勳章或其他標誌複製的標記,或模仿以及由西班牙的社會團體、自治市區、省或其地方機構的名稱、徽記、旗幟、勳章或其他標誌複製或模仿而成的標記。除非經過批准,但即便如此,上述名稱或標記也只能作為商標最顯著成分附屬要素;
9. 未經主管機關批准,依照巴黎公約第6條的規定理應在西班牙被駁回的標記。這樣的標記僅僅可以作為商標最顯著成分的一種附屬要素出現;
10.由西班牙或其他國家使用的官方保證標記和公共標記複製或模仿而成的標記,除非這種使用是經過專門批准的;
11.與一個在先申請或註冊的商標相同,或者與之在發音、外觀或含義上構成近似,並且指定的商品或服務相同或類似,可能在市場上引起混淆,或者容易使人將其和在先商標聯繫起來的;
12.與一個在先申請或註冊的公司名稱相同或者發音、外觀或含義上與其構成近似,並且其指定的商品或服務和該在先公司名稱的所有人的營業活動所涉及的商品和服務類似的商標,不能獲準註冊。但
是,如果該商標申請人能提供在先註冊人的同意書,並且在必要時,採取了防止與商業名稱混淆的適當措施,則可以獲準註冊;
13.與一個在先已申請或註冊的機構名稱相同,並且指定的商品或服務與該機構名稱註冊時填報的營業活動相同的商標;
14.除非經正式同意,不屬於申請人的他人的法定名稱和肖像,以及對大多數人來說,可以證明某人身份的、不屬於申請人的名字姓氏、筆名或其他有關表示的標記;
15.對他人已註冊標記或標誌的名譽構成侵害的標記或標誌;
16.除非經有關權利所有人的正式同意,對享有著作權或工業產權保護的創作進行複製或仿冒的標記或標誌。
四、申請人資格
西班牙商標法規定,註冊商標權授予最先申請人。具有西班牙國籍的自然人和西班牙的法人均有權申請商標註冊。此外,在西班牙領土上有固定住所或設有真實有效的工商營業機構的外國人或外國企業,以及任何巴黎公約成員國和世界貿易組織成員國的公民,均有權申請商標註冊。不具備上述兩個條件的外國申請人,必須能夠證明根據其本國的法律規定,允許西班牙國家的自然人或法人在他們本國家提交商標註冊申請。
五、商標的申請和註冊
1.商標註冊申請應向位於西班牙首都馬德里的商標局提交;
2.申請所需的檔案:
(1)商標註冊申請書;應該注意,每一份申請書只能包括一個類別的商品或服務。商標申請上的指定商品和服務要按照尼斯協定的規定的規範商品或服務填報。
(2)經簽字的用西班牙語撰寫的委託書。每份申請書都要附1份委託書。
(3)商標圖樣。
(4)屬於巴黎公約成員國的申請人或者與西班牙政府之間簽有互惠協定國家的申請人,可以提出優先權請求。要求優先權時,必須提供第一次申請商標註冊的官方證明的複印件,此檔案無須認證。
3.商標申請的審查
商標局收到申請檔案後,首先進行形式審查。如發現申請書填寫上有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情況,將通知申請人在1個月內進行修正。如果申請人沒有在規定期限內進行修正,該申請視為無效。如果申請從形式要求上符合法律的規定,或者在規定期限內修正後符合法律規定該商標申請將由官方予以公告。商標申請公告之日起2個月期滿後,無論是否有人對此提出異議,該註冊申請將會轉給商標審查員進行實質審查。如果沒有人提出異議且經審查不存在法律規定的禁注情況,審查員將提出準予註冊的意見。
當商標獲準註冊時,申請人在該決定公布之日起1個月內繳納有的費用和前5年的稅費,然後,商標局將發給其商標註冊證。如果沒有繳納上述費用,申請視為撤銷。

4.申請所需時間

1)西班牙商標註冊申請查詢時間:2-3天;
2)西班牙商標註冊申請受理時間:1-2個月
3)西班牙商標註冊申請時間:6-9個月
4)西班牙商標的有效期:10年,自申請之日起計算。

西班牙商標註冊簡述

一、西班牙商標種類:商品商標、服務商標、集體商標、聯合商標和證明商標。
二、西班牙商標圖樣:文字或文字的組合;圖像、圖形、符號;字母、數字、及它們的組合;三維標誌,可以是產品立體包裝或產品立體形狀等。
三、西班牙商標註冊所需材料:
1.申請人名稱及地址;
2.申請商品或服務項目;
3.商標圖樣;
4.申請人身份證明複印件。
四、西班牙商標期限:10年。
五、西班牙商標註冊官方回執:2周內。
六、西班牙商標註冊需時:6-8個月。
七、西班牙商標註冊使用規定:西班牙商標註冊連續不使用撤銷的時間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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