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權期限

商標權的期限是商標專用權受法律保護的有效期限。世界各國幾乎都對商標專用權的效力規定了時間限制,但各國規定的方式和期限長短不同,多數國家規定為10年,如日本、法國、瑞典、丹麥、比利時等國。各國商標有效期開始計算的時間也不同,如法國自提出申請之日起計算,美國則自核准註冊之日起計算。我國2014《商標法》第39條規定,註冊商標的有效期為10年,自核准之日起計算。另有2014《商標法》第36條第二款規定,經審查異議不成立而準予註冊的商標,商標註冊申請人取得商標專用權的時間自初步審定公告三個月期滿之日起計算。

確定原則

商標權的期限的確定遵守兩個原則:一個原則是一次註冊有效時間有限制。我國註冊有效期限為自核准註冊之日起10年。另一個原則是續展次數無限制,每次續展註冊的有效期限也是10年。可以連續續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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