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部優質產品評選管理辦法

《商業部優質產品評選管理辦法》在1990.02.10由商業部頒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鼓勵商辦工業企業提高產品質量,趕超國內外先進水平,提高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根據國家優質產品評選原則,結合商業部系統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商業部設定“商業部優質產品獎”(以下簡稱“部優產品”),按“高標準、嚴要求、少而精”的原則,組織評選。凡經商業部組織評選審定,達到部優產品水平的產品,由商業部頒發《商業部優質產品證書》。

飲食行業的優質名特產品設“飲食業優質產品金鼎獎”,與部優產品的榮譽規格相同,評選辦法亦按本條規定辦理。

第三條 商業部設立商業部優質產品審定委員會,審定創優滾動規劃和年度評優計畫,負責指導部優產品的評選、審定,發布評選結果,頒發部優產品證書。

第四條 商業部優質產品審定委員會辦公室設在商業部科技質量司,其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審核匯總部有關司、局編制的創優規劃和年度計畫,報請部審定委員會批准;

(二)根據審定委員會審定後的年度計畫,組織協調有關司、局的評選工作,審核匯總有關司、局推薦部優產品名單,報請審定委員會批准;

(三)協調沒有明確歸口部門的產品或其他主管部委要求委託評選產品的評選工作;

(四)推薦部優產品參加國優評選的組織和申報工作;

(五)負責部優產品評選工作的日常管理。

第五條 根據產品歸口評選的原則,部有關司、局的主要職責是:

(一)按部創優滾動規劃提出年度評優計畫;

(二)制定歸口產品的評優標準;

(三)指定檢測單位;

(四)按照具有自然科學、經濟科學等專業知識而又具備公正、嚴謹、實事求是選拔部優產品評審人員的原則,組建專業評審組;負責執行年度計畫,並根據企業的申報材料、檢測數據、質量保證體系,進行資格審查和實物評選工作;

(五)對評選結果簽署意見。

第六條 創優產品的質量檢測單位,負責對參評產品按評優標準進行檢測,出具檢測報告,並對檢測結果和報告負責。在質量檢測中必須堅持科學、準確、公正的原則,對檢測數據應當保密。

第七條 商業部優質產品評選工作每年進行一次。榮獲部優產品獎的產品,有效期為五年,到期後可複查確認一次,第二次到期不再複查確認,部優榮譽稱號自行取消。

第二章 評選條件

第八條 申請參加部優評選的產品必須具備下列各項條件:

(一)產品質量已達到國內同類產品的先進水平,產品暢銷、消費者滿意;

(二)嚴格執行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並已制定和執行現行標準的內控標準;

(三)產品已定型批量生產,有近兩年連續穩定的質量檢測記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以下簡稱各地)廳、局、社評比名列前茅,歷次質量抽查中均合格;

(四)具有法定質量監督檢驗機構出具的檢測意見,主要用戶評價意見和工商管理部門頒發的註冊商標副本(特殊產品除外);

(五)申報產品的年產值:糧油、飼料、棉花加工工業大宗產品達到一百萬元,商業機械產品(包括糧油、棉麻機械)達到五十萬元,飼料機械達到二十萬元,服裝、鞋帽、酒類、糖果、果品、茶葉、蜂蜜、肉禽蛋製品、生化製藥達到三十萬元,調味品、糧油食品、糕點、小食品(包括果脯、蜜餞)和其他品種達到二十萬元,飲食業金鼎獎產品達到十萬元;

(六)申報部優產品評比的企業,必須開展全面質量管理,有可靠的質量保證體系,具備保證生產優質產品的生產手段和檢測手段;

(七)企業計量工作必須達到《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規定的要求,即大、中型企業達到二級計量合格,小型企業達到三級或計量驗收合格;

(八)申報部優產品的食品生產企業,其衛生條件必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試行)》的規定,經地方有關部門的檢查,並頒發有衛生合格證,包裝食品必須符合國家CB7718—87《食品標籤通用標準》及有關規定;

(九)實行發放生產許可證範圍的產品必須獲得《生產許可證》。

第九條 下列產品,符合第八條規定的條件,可以優先評選:

(一)對國計民生有較大影響的產品;

(二)在國際市場上聲譽好、競爭力強、出口創匯高的產品;

(三)採用國際標準,性能和質量達到國際同類產品水平的產品;

(四)批量大,成本低,能源消耗少,“三廢”治理好的產品。

第十條 下列產品不予評優:

(一)經營性虧損的產品;

(二)未經加工的農副產品;

(三)試製和外商來料加工的產品;

(四)一年內質量波動大或發生重大質量事故的產品;

(五)已獲部優產品稱號,在下一屆同類產品評選時,產值、產量達不到規定的產品;

(六)國家明令禁產和淘汰的產品。

第三章 申報程式

第十一條 各地廳、局、社應於每年根據部創優滾動規劃,擬定本系統下年創優計畫和攻關措施,於當年八月底前送部有關司局,並組織落實、定期檢查,不斷提高產品質量,切實創出優質產品。

第十二條 各地廳、局、社應根據商業部年度計畫,組織本系統有關企業的評優準備工作。經同類產品評比,一般推薦前一、二名的產品參加部優產品評選(包括外系統要求參加歸口評比的產品);超過前述推薦數量的,部有關司局有權拒絕申報。

第十三條 申報部優產品的企業,應填寫商業部優質產品申請表,連同有關附屬檔案等資料,經各地廳、局、社審核,主管領導簽字並加蓋公章後,按規定日期送部有關司局一式兩份。

第四章 評選程式

第十四條 部有關司、局優質產品專業評審組對申報企業上報的標準、檢測報告、產量、產值、能源材料消耗、出口創匯、經濟效益、開展全面質量管理等資料,要認真地進行審查和感官鑒評或現場檢測,並簽署意見。

第十五條 參評產品的質量檢測,由部有關司、局指定的國家級、部級質量檢測中心(站)或委託各地廳、局、社在當地法定檢測機構進行,檢測機構按評優標準進行檢測,不受干預。

第十六條 產品抽樣由部和各地廳、局、社會同檢測機構共同提出隨機抽樣的方法。抽樣數量,由部有關司、局根據不同品種另行規定。有條件的產品一律在市場上隨機抽取,確不具備此條件的,經部主管司局同意後可在商業批發單位或企業成品庫中抽取。不論在什麼情況下都不得抽取特別樣品。

第十七條 部有關司、局按當年部評優計畫組織評選。評選前,司局專業評審小組應根據本行業同類產品的參評數量,張榜公布向部審定委員會推薦的數量(參評數量不足5名者取1名,參評數量不足10名者取20%,多於10名者,可酌情增加,但最多不得超過25%。除評分絕對相同者外,一律不搞並列)。經部優質產品審定委員會辦公室進行審核、協調、匯總,統一報請部審定委員會批准後,授予部優產品稱號。

第五章 獎勵和榮譽標誌

第十八條 被評為部優產品的產品,由商業部正式公布名單,並頒發《商業部優質產品證書》或《飲食業優質產品金鼎獎》證書。

第十九條 榮獲部優產品稱號的產品,自公布之日起,可在獲獎產品上或其包裝上使用商業部優質產品標誌。

第二十條 部優產品標誌,不得使用於其他產品或轉讓給其他單位使用。

第二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冒用部優產品標誌。

第二十二條 獲部優產品稱號的企業,可優先獲得技術改造、技術引進、技術開發和重點產品創優的專項貼息貸款。

第二十三條 部優產品的獎金和實行優質優價的價格浮動範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優質產品的管理

第二十四條 獲部優產品稱號的企業,每年應當對其部優產品的質量狀況、質量管理等情況進行自查,制定鞏固、改進、提高措施,並將自查結果上報各地廳、局、社。

第二十五條 商業部委託各地廳、局、社對所屬企業的部優產品進行日常管理和質量檢查,每年年底應將檢測和管理情況送商業部科技質量司和有關司局。

第二十六條 商業部有關司、局要組織國家或部質量檢測中心(站)對獲獎產品進行不定期的檢查、監督抽查。

第二十七條 各地廳、局、社在檢查、抽查中,凡發現下列情況之一者,有權責令生產企業限期停止使用部優標誌(限期不得超過六個月),並報部審定委員會辦公室備案,待產品質量達到部優水平時,經報請部審定委員會批准後,方可恢復使用部優標誌:

(一)因外協、外購件等原因造成質量下降,短期內無法達到部優產品條件的;

(二)用戶反映質量問題嚴重,事實確鑿的;

(三)在質量檢查、抽查中發現產品質量明顯下降的。

第二十八條 各地廳、局、社在日常管理或部有關司、局在監督檢查過程中,凡發現下列情況之一者,由各地廳、局、社商部有關司、局提出處理意見,報部審定委員會批准執行,撤銷部優產品稱號,收回證書,並通報全國:

(一)限期整改後,仍未達到部優產品條件的;

(二)評選過程中弄虛作假的;

(三)出現重大質量事故的;

(四)濫用或轉讓優質標誌的。

第二十九條 已獲商業部優質產品的企業,由於經營管理不善或品種不對路,造成積壓、企業虧損等情況,由各地廳、局、社會同部有關司、局提出處理意見,報部優質產品審定委員會批准,停止使用優質產品稱號,收回證書。

第七章 評審紀律

第三十條 評選部優產品的工作,應當本著求實、求是、廉潔、勤奮的作風,嚴格按照本辦法規定的程式進行。

第三十一條 評選工作要增加透明度,參加評選工作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堅持原則,忠於職守,作風正派,秉公辦事,堅決抵制各種不正之風,不得吃請、受賄、收禮、不準公費旅遊。

第三十二條 違反第三十一條規定者,視其情節輕重,按國家和部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三十三條 申報優質產品的企業必須如實填報有關情況,不得弄虛作假,不得做“小樣”,違者將撤銷申報產品的評選、獲獎資格。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商業部有關司、局可根據本辦法制定評選實施方案,並報部審定委員會辦公室備案。

第三十五條 申報部優產品的企業,應按規定交納申報、評選、檢測費,由部有關司、局本著不盈利的原則統一收取(其中申報費30元由有關司、局統一收取後交部審定委員會辦公室)。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由商業部科技質量司負責解釋。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一九八六年十二月以(86)商科字第25號檔案發布的《商業部優質產品評選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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