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性擔保公司

商業性擔保公司與政策性擔保機構完全不同,政策性擔保機構要執行國家的有關產業政策,引導和扶持對一些產業的投資,而且政府財政對其虧損給予適當的補貼;商業性擔保公司則是自負盈虧、自擔風險,完全以利潤最大化和風險控制的原則運行,發生虧損需要用自有資金來彌補。

基本信息

定義

商業性擔保公司是按照市場機制運作的、自擔風險、自我約束、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的機構。

風險分散機制

鑒於風險是客觀存在的,要杜絕是不可能的,只有儘可能地降低風險、分散風險。因此,商業性擔保公司必須建立一系列風險分散的制度, 制定責任分擔原則,將風險分散。具體包括以下3 項制度:

比例擔保制度

為了分散擔保公司的融資擔保風險,我國應該借鑑國外立法經驗,確立比例擔保制度。所謂比例擔保制度就是商業性擔保公司並不提供全額擔保,而是按照“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原則與貸款金融機構建立業務合作關係,對貸款實行比例擔保。商業性擔保公司應根據貸款規模和期限與商業銀行確定一個合理的比例,在商業性擔保公司和銀行之間分散風險。關於擔保比例,各國有所不同,美國的中小企業信貸保證計畫的擔保金額一般不超過75%—80%,英國是70%—85%,德國是50%—80%。根據國際經驗,擔保機構承擔責任的比例一般為70%—80%,其餘部分由協作銀行承擔。我國可以考慮在中小企業融資擔保中,確定70%—80%的擔保比例,即商業性擔保公司為商業銀行貸款的70%—80%提供擔保,而銀行承擔20%—30%的剩餘風險。

反擔保制度

反擔保制度是在商業性擔保公司與被擔保人之間分散風險的一種方式。商業性擔保公司為減輕自身風險,應該根據擔保額度及被擔保人的資信狀況要求被擔保人提供反擔保,以加強被擔保人的風險意識與責任。反擔保措施主要有抵押反擔保、質押反擔保與保證反擔保等,為了解決被擔保人抵押、質押物不足的問題,減輕被擔保人的壓力,擴大商業性擔保公司的擔保業務空間,商業性擔保公司應該建立靈活多樣的反擔保制度,逐步開發諸如機器設備抵押、倉鋪存貨抵押、倉單質押、提單質押等反擔保品種。

再擔保制度

再擔保簡單地說就是對信用擔保的擔保,再擔保機制是分散和轉移擔保風險的重要方式。信用擔保業屬於高風險行業,僅依靠商業性擔保公司自身的風險控制是難以穩健運行的,仍然需要政府的扶持。因此世界上信用擔保體系健全的國家都建立了完善的再擔保制度,政府組成信用再擔保機構為本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提供再擔保,作為政府扶持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的政策性手段。

風險補償機制

風險補償是指商業性擔保公司應建立準備金制度。為了應付未來可能發生的損失或虧損,商業性擔保公司應及時足額提取風險準備金,用於代位補償的支出準備、因追償失敗而發生的損失以及沖抵擔保機構未來可能發生的經營虧損。《中小企業融資擔保機構風險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三條規定:“擔保機構應按當年擔保費的50%提取未到期責任準備金;按不超過當年年末擔保責任餘額1%的比例以及所得稅後利潤的一定比例提取風險準備金,用於擔保賠付。” 第十四條規定:“擔保機構必須遵循安全性、流動性、效益性原則運用資金。擔保機構設立後應當按照其註冊資本的10%提取保證金,存入主管財政部門指定的銀行,除擔保機構清算時用於清償債務外,任何機構一律不得動用。”這兩條的規定立法可以借鑑或採納。

風險內控機制

風險內控機制是要求商業性擔保公司自身要建立起風險防範與控制的制度。一是擔保條件控制。商業性擔保公司應制定信用擔保的受理標準,嚴格要求被擔保對象應具備一定的條件。二是擔保評估制度。商業性擔保公司應建立嚴格的擔保評估制度,加強對擔保項目的風險評估審查,保證信用擔保的安全性。三是擔保業務流程控制。對此可借鑑日本的立法,日本通過專門的信用擔保立法,規範擔保機構自身的內部管理制度,對擔保機構實行分級負責制,實行嚴格的審、保、償分離制度,使擔保的操作程式規範化、制度化、公開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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