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銷售成本

商品銷售成本亦稱“商品銷售進價”。即商業企業已銷商品的原購進價。商業企業的商品銷售成本概念,本應是商業企業為銷售商品而發生的一切支出,包括銷售商品的原購進價和應負擔的商品流通費。但我國商業系統多年來一直習慣於稱成本為進價,即不含商品流通費用,迄今為止會計制度亦如此規定,流通費用單獨以“費用”帳戶核算。 因此,商品銷售成本又稱“銷售商品進價”。計算,一般採用盤存計銷的方法。見“進價記帳、盤存計銷”辭條。

商業批發企業和經營農副產品企業,對庫存商品一般實行“數量進價金額核算”,商品銷售 (包括調出)後,在反映銷售收入的同 時,還應隨時或定期結轉商品銷售成本(進價)。結轉商品銷售成本的計算方法有:分批實際進價法、加權平均進價法、庫存數量加權平均法、最後進價法、毛利率計算法等。商品銷售成本算出後,即由“庫存商品”帳戶結轉到“營業成本”帳戶。零售企業一般實行“售價金額核算”。商品銷售後,應隨時按零售價註銷“庫存商品” (實物負責人)帳戶,同時按零售價隨時轉入“營業成本”帳戶。這樣,月末結帳前在不兼營批發銷售的情況下,“營業成本”與“營業收入”是同一數字,故月末尚需將“進銷差價”帳戶調整前餘額按存銷比例分攤,然後將已銷商品實現的差價從“進銷差價” 和 “營業成本”帳戶中減除。沖減後的“營業成本”帳戶餘額即為商品銷售成本 (進價) 。在經營鮮活商品的零售企業,其商品銷售成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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