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土地的使用用途上來說,國家只界定了“居住與非居住”用地,並未對商住兩用樓的“土地使用用途”作出明確的界定。所謂“商住兩用”一般是土地用途的概念,即某地塊既可以進行商業房屋開發,也可以進行住宅開發。但是建設工程完成後具體到房屋的用途,要么屬於商業房屋,要么屬於住宅,並不存在“商住兩用房”的法律概念。
如果開發商說樓房是商住兩用的,則很可能是:同一幢樓,部分是商業的(比較多的是裙房和下面的樓層),部分是住宅的。在居住小區規劃中,要求按建築總面積進行配套建設一些公共建築,除了提供一些生活配套設施外,還設定了寬頻區域網路、商務中心、會議室、票務中心及充足的車位等商務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