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事倉儲

依照我國《契約法》之規定,倉儲契約是指保管人儲存存貨人交付的倉儲物,存貨人支付倉儲費的契約。 ③保管人在存貨人交付倉儲物時應當給付倉單。 存貨人交付倉儲物的,保管人應當給付倉單。

商事倉儲的分類

在大陸法系國家的商法典中,商事倉儲是一種典型的商事行為。商事倉儲包含暫存和保管兩種不同的行為。依照我國《契約法》之規定,倉儲契約是指保管人儲存存貨人交付的倉儲物,存貨人支付倉儲費的契約。依其規定,保管人與存貨人的義務主要有:①存貨人就危險品或易變質腐爛品有提示義務。如果存貨人儲存的物品是易燃、易爆、劇毒、有腐蝕性或輻射性或者易變質物品,存貨人應當向保管人說明該物品的特性,並提供有關資料,否則,保管人有權拒收該物品;或者由存貨人自行採取必要的防範措施防止危險,由此增加的費用由存貨人承擔。②保管人對儲存物有驗收的義務。保管人應當按照約定對倉儲物進行驗收,如果發現與約定不符的,應當及時通知存貨人;如果在驗收後,發現倉儲物的品種、數量、質量不符契約定,則保管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③保管人在存貨人交付倉儲物時應當給付倉單。保管人應當在倉單上籤字或蓋章。④保管人對存貨人或倉單持有人檢查存儲物及提取樣品有同意和協助的義務。⑤保管人對存儲物品質有監控義務。⑥如果當事人未約定存儲期或約定不明的,存貨人或倉單持有人可以隨時提取存儲物;保管人也有權隨時要求其提取,但應當給予必要的準備時間。如果約定有存儲期限,存貨人或倉單持有人逾期提貨,應當加收倉儲費;提前提取的,不減收倉儲費。存儲期滿如果存貨人或倉單持有人不提取倉儲物,保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內提取,逾期不提取的,保管人可以提存存儲物。⑦存儲期間,存儲物損毀、滅失的,如果是保管人保管不善所致,則保管人應當承擔損害責任;如果是因倉儲物的性質、包裝不符契約定或者超過有效期存儲所致,保管人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商事倉儲契約的特徵

商事倉儲契約具有如下幾個特徵:
(1)倉儲契約是非要式契約。我國《契約法》第10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契約,可以採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進行。但是,在契約成立後,存貨人通常要求保管人發行倉單。存貨人交付倉儲物的,保管人應當給付倉單。
(2)倉儲契約是諾成契約。一般認為,當事人雙方就契約內容達成一致的協定後,契約即告成立,不以存貨人交付標的物作為契約成立的要件,在這一點上,倉儲契約與保管契約不同。
(3)保管對象必須為動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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