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紫園

1918年(民國7年),畢業於河北省立工業學院化工科。 1926年(民國15年)4月建廠,他任廠長。 1946年(民國35年)任大沽化工廠工程師,繼而代理廠長。

唐紫園(1894—1960)男,名宗芳,字紫園,雙橋子村人。
1918年(民國7年),畢業於河北省立工業學院化工科。畢業後留該校中專班任教。1919年(民國8年)任塘沽久大再製鹽廠化驗員,1920年(民國9年)任寧河中學(今蘆台一中)教員。1924年(民國13年)他懷著“工業救國”的思想,與湖南人聶湯谷等,籌建渤海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漢沽工廠(簡稱渤海化學廠)。1926年(民國15年)4月建廠,他任廠長。生產無水芒硝、硫化鹼、元明粉。為漢沽地區第一家化工廠。1928年(民國17年)後,增加泡花鹼 、碳酸鎂、碳酸鈣、鹽酸等產品。
1928年(民國17年),兼任寧河中學教務主任,還與他人合資開辦蘆台“濟光發電廠”,因連年虧損,不足3年倒閉。1929年(民國18年)兼任寧河縣教育局長。
1935年(民國24年),渤海化學廠資本已達127.5萬銀元,產品達7種之多,成為較大型的化工企業。但因日貨充斥,銷路不暢,債台高築,1937年(民國26年)6月宣告破產。由中國銀行抵債,後轉賣,更名“渤海和記化學工廠”,唐紫園先後任主任技師和顧問。
1940年(民國29年),日本“大建產業株式會社”強行擠進經營,一切廠務為日本人把持,唐紫園任技師。
1941年(民國30年)後,唐紫園在東茂商行(後改名東茂化工廠)、國華鹽業公司、漢沽精鹽工廠3個單位先後任職。1946年(民國35年)任大沽化工廠工程師,繼而代理廠長。8月調任華北鹽業公司總工程師,9月當選寧河縣臨時參議會議長。1947年(民國36年)6月兼任“寧河縣建設委員會”(國民黨地方軍事建制)副主任。任職期間與主任(縣長)共謀,征附加稅5億元(法幣)左右,購買大批武器、彈藥,準備反動武裝“自衛隊”和修建炮樓,妄圖阻撓人民解放軍解放蘆台、漢沽。
1947年(民國36年)11月當選國大代表,1948年(民國37年)3月參加南京“國民代表大會”。
1949年天津解放後,唐紫園斷絕與華北鹽業公司的關係,拒絕東北人民政府赴大連貔子窩(今皮口)化工廠任工程師的邀請,不為人民政府工作。
1951年鎮反時,被漢沽鎮公安局逮捕。經鎮人民法院審理,以反革命罪判處其死刑,緩期二年執行。送交河北省第二勞改總隊勞動改造。勞改期間,經過教育,認罪態度較好,投入勞改隊化工廠建設。由於設計施工合理,使“新生化工廠”很快建成投產。該廠生產的“勞”字牌無水芒硝、元明粉、氯化鎂和再製鹽等產品,以質優價廉暢銷。鑒於其在勞改期間表現,1954年12月漢沽市人民法院報請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批准減刑,改判有期徒刑15年。1957年因其年老多病,經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裁定予以假釋。1959年康復後回新生化工廠主持化驗室工作,享受工程師待遇。1960年10月10日病故,終年 66歲。葬於新生化工廠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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