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洪象

唐洪象,1956年出生,中共黨員,大專學歷,中學高級教師,曾先後榮獲全國優秀教師、全國模範教師稱號。

基本信息

人物簡介

50餘歲的唐某以一種身陷性醜聞的尷尬形式,辭去了百年名校溫州廣場路國小校長公職。 2010年1月23日,溫州公安部門開展“冬季行動”專項整治,其中包括對公共娛樂場所進行突擊檢查等,力求打造溫州社會治安新秩序。 就在行動的第三天,溫州市公安局特警支隊在市區一保健按摩院抓獲包括唐洪象在內的14名違法嫌疑人。 校長唐某“買春”被抓,一時間引起網民無限聯想,在當地人氣論壇“溫州論壇”上,網友“結構功能主義”發表題為《他們的口味越來越重了——戲說雙飛校長》一貼,戲謔之詞痛斥師德敗壞。 全國優秀教師身陷買春門廣場路76號,溫州市廣場路國小所在地。 3日上午,學校已經放寒假,空蕩蕩的校園鮮有人走動,一條鮮紅的橫幅寒風中格外惹眼,“向谷超豪爺爺學習”。谷超豪系溫州籍中科院院士,前不久剛獲得國家最高科學技術獎,2010年84歲谷超豪早年曾在廣場路國小受過啟蒙教育,現其獲得的終生成就,自然成為後生學習楷模。 至今逾百年的溫州市廣場路國小同時擁有諸多榮譽稱號——全國百所名牌國小之一、中國名校600家之一、浙江省文明學校、浙江省教科研先進集體、溫州市首批示範性國小等,在當地,該學校亦被視為最好的國小之一,以至附近的學區房,每平米均價常年在2—3萬之間徘徊。 就在上個星期,唐某向溫州市鹿城區教育局遞交了辭職報告並獲允許,在這所帶滿光環的學校結束了自己的校長仕途。 巧合的是,唐某呈交辭職報告的日子,正是“買春事件”東窗事發之後,儘管溫州市鹿城區教育局副局長池春燕一再強調唐某辭去校長公職與此事無關,稱,“唐辭職是因為身體原因,並在這些年的管理上也存在問題。” 唐某這些年對廣場路國小的管理,令當地教育部門高層頗有微詞。一知情者透露,就在半個月前,鹿城區教育局領導還找唐談過話,唐是一個“教育家式”的領導,在個人生活方面一直有些說法。事實上,在教育界耕耘幾十年的唐某身兼全國優秀教師、溫州市人大代表等多個光環,一溫州教育界熟悉唐某的人士為之惋惜,“唐是一個善於改革、善於學習的校長,做出這樣的事情,可能是一時糊塗,但聲譽就這么毀了。” 在廣場路國小走廊的櫥窗中,唐某的照片赫然在列,照片下有著一行座右銘:“沿著理想教育去追求教育的理想”。 就在2日,唐某的繼任者已經接到調令,開始著手廣場路國小新的工作。一副局長被網民誤傷與唐某相比,其他兩位一同被傳涉嫌買春的“某局員工及第三人”面目一直撲朔迷離,一度傳出是當地某局副局長,帖子甚至直指三人“聚眾淫亂。”昨日下午,溫州市公安局發布新聞通稿,一併澄清此事,“2010年01月25日23時許,積極組織參與‘冬季行動’的溫州市公安局特警支隊民警在臨檢中發現在鹿城區小南路84號與“地軍海”桑拿中心毗鄰的華天池水療保健按摩院內查獲多起賣淫嫖娼活動,現場抓獲涉嫌賣淫嫖娼違法嫌疑人唐某等14人,其中5名男子在保健按摩院進行淫褻活動。 與唐某一併涉案的其他兩人同時被牽出,一人系溫州鹿城區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執法大隊副大隊長傅某,另一人是鹿城保全公司駕駛員盧某。 目前,溫州市公安局以“賣淫嫖娼”之名,對上述三人做出治安罰款處理。 作風好壞決定地方興《新約·哥林多全書》第六章指出:“人所犯的無論什麼罪,都在身子之外,惟有行淫的,是得罪自己的身子。”就在東莞掃黃不遺餘力之際,溫州市公安局此次“冬季行動”首祭“大魚”,也讓網民看到這次是“動了真格”。 池春燕表示,如果這個事情屬實,就不再是簡單的個人作風問題,將對唐某作出黨紀、政紀處理。溫州市鹿城區教育局紀委已經介入此事調查。 頗具意味的是,就在昨日,溫州當地媒體《溫州都市報》在頭版醒目位置發表《作風好壞決定一個地方發展興衰》一文,“溫州市委書記、市人大常委會主任邵占維在全市黨風廉政建設暨作風建設工作會議上指出,一個地方發展的興衰、一項工作落實的成敗、一個機關部門形象的好壞,很大程度上就取決於作風。”

通稿全文

2010年01月25日23時許,溫州市公安局特警支隊民警臨檢時,在鹿城區小南路84號與“地軍海”桑拿中心毗鄰的華天池水療保健按摩院內查獲多起賣淫嫖娼活動,現場抓獲涉嫌賣淫嫖娼違法嫌疑人唐某某等14人。 現查明唐某某(溫州鹿城區某國小校長)、傅某某(溫州鹿城區某局執法大隊副大隊長)、盧某某(鹿城保全公司駕駛員)等5人在保健按摩院進行淫褻活動,查獲時其行為特徵符合公安部關於賣淫嫖娼的認定標準,據此,市公安局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結合具體違法情節,給予治安罰款處理;對現場抓獲的賣淫女孫某等6人處以治安拘留處罰;對現場抓獲的按摩院組織經營者楊某等3人以涉嫌容留賣淫予以刑事拘留,場所已批准決定停業整頓,由於主要經營參與者已刑拘在案,場所已經自然關閉。目前正在對幕後老闆進行深查。 因涉嫌嫖娼的唐某某、傅某某系公職人員,處理決定書已以書面郵寄形式送達有關單位。盧某系臨時工,已口頭告知僱傭單位負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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