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物履歷
1978.09—1980.08,湖南省公安學校學生;
1980.08—1994.06,湖南省公安廳一處民警、科長;
1994.06—2001.03,湖南省公安廳出入境管理處副處長;
2001.03—2005.12,湖南省公安廳政治部副主任;
2005.12—2006.12,湖南省公安廳監所管理處處長;
2006.12—2011.12,郴州市公安局黨委書記、局長;
2012.01—2014.01,郴州市人民政府副市長;
2014.01—2017.03,湖南省公安廳交管局黨委書記、局長 、湖南省公安廳交通警察總隊總隊長;
2017.3—2017.04,湖南省公安廳禁毒總隊總隊長 。
人物事件
違紀被查
2017年4月1日,據湖南省紀委訊息:湖南省公安廳禁毒總隊總隊長唐國棟涉嫌嚴重違紀,接受組織審查。
依法雙開
2017年6月23日,據湖南省紀委訊息:經湖南省委批准,湖南省紀委對省綜治辦原主任周符波,省公安廳禁毒總隊總隊長唐國棟嚴重違紀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
唐國棟違反政治紀律,對抗組織審查;違反組織紀律,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職務調整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財物,違規以虛假身份辦理和使用身份證件;違反廉潔紀律,收受禮品、禮金;違反生活紀律;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工程承攬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巨額財物,涉嫌受賄犯罪。
唐國棟身為黨員領導幹部,理想信念喪失,經濟上貪婪、道德上敗壞,嚴重違反黨的紀律,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仍不收斂、不收手,性質惡劣,情節嚴重。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經湖南省紀委常委會議研究並報湖南省委常委會議批准,決定給予唐國棟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並將涉嫌犯罪問題及線索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立案偵查
2017年6月,湖南省人民檢察院經審查決定,依法對湖南省禁毒委員會辦公室原副主任、省公安廳禁毒總隊原總隊長唐國棟(副廳級)以涉嫌受賄罪立案偵查並採取強制措施。案件偵查工作正在進行中。
提起公訴
2018年6月12日,湖南省公安廳禁毒總隊原總隊長唐國棟(副廳級)涉嫌受賄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一案,經湖南省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永州市人民檢察院向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唐國棟享有的訴訟權利,並訊問了被告人唐國棟,聽取了其委託的辯護人意見。永州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唐國棟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財產收入、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入,數額巨大,依法應當以受賄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一審開庭
2018年9月13日,湖南省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開庭審理了湖南省公安廳禁毒總隊原總隊長唐國棟受賄、巨額財產來源不明一案。
湖南省永州市人民檢察院指控:2008年至2017年,被告人唐國棟利用其擔任郴州市公安局黨委書記、局長、郴州市人民政府副市長、湖南省公安廳交通警察總隊總隊長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工程項目、案件處理、職務提拔、工作調整等事項上謀取利益,單獨或夥同其妻、下屬等人非法收受單位、個人給予的財物,或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夥同下屬收受回扣,總計折合人民幣669.80101萬元、港幣50萬元、美元0.26萬元,數額特別巨大。另,唐國棟家庭財產和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入,對總計折合人民幣964.855413萬元的財產不能說明來源或者說明來源後查證不屬實,數額巨大。依法應以受賄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追究唐國棟的責任。
庭審中,公訴機關出示了相關證據。唐國棟及其辯護人進行了質證,控辯雙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發表了意見,唐國棟還進行了最後陳述,並當庭表示認罪、悔罪。
庭審結束後法庭宣布休庭,擇期宣判。
一審宣判
2019年2月2日,湖南省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唐國棟受賄、巨額財產來源不明一案,對被告人唐國棟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百萬元;以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百萬元;對唐國棟受賄所得財物和不能說明來源的財產及其孳息,予以追繳,上繳國庫。法院經審理查明:2008年至2017年,被告人唐國棟利用擔任郴州市公安局黨委書記、局長,郴州市人民政府副市長,湖南省公安廳交通警察總隊總隊長等職務上的便利,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工程項目、案件處理、職務提拔、工作調整等事項上謀取利益,單獨或者夥同其妻、下屬等人非法收受有關單位和個人給予的財物。或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夥同他人收受回扣,總計折合人民幣669萬餘元、港幣50萬元、美元0.26萬元。
法院另查明,唐國棟家庭財產和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入,對總計折合人民幣941萬餘元的財產不能說明來源或者說明來源後查證不屬實。
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人唐國棟的行為構成受賄、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應依法數罪併罰。鑒於唐國棟到案後,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罪行,認罪悔罪,積極退贓,依法可以對其從輕處罰。法院遂做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