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爾濱銀行團匯兌所

哈爾濱銀行團匯兌所,是一個金融聯合機構。在1928年9月1日,經哈爾濱特別行政區長官公署批准後,正式成立。

哈爾濱銀行團匯兌所

哈爾濱銀行團匯兌所是一個金融聯合機構。於1928年9月1日,經哈爾濱特別行政區長官公署批准成立。最初參加此機構的是在哈發行哈大洋的東三省官銀號哈分號,中國、交通、邊業銀行哈分行和黑龍江省官號哈分號,1931年吉林永衡官銀錢號哈分號發行哈大洋後,也參加了該機構。銀行團匯兌所總所設於道外,分所設在道里。主要業務是辦理向天津、上海的匯款和需由銀行團統一安排的大額放款。目的是為了保持哈大洋的價格,促進對上海、天津的匯款和貿易交流。
銀行團匯兌所在哈爾濱金融維持委員會直接監督下工作。該會以哈爾濱行政長官張煥相為會長,由工、商、農總會、銀行公會等參加組成,輔助政府監督貨幣發行,維持貨幣價格,謀求市場安定。會址設在哈爾濱總商會。按銀行團章程規定,匯兌所的資金以參加匯兌所的六行號哈大洋發行額度大小來計算出資股。資金充裕的行號還可超過出資股提供資金;有急需的行號也可從匯兌所取得借款或透支。繳納給匯兌所的資金按月息3厘計算,從匯兌所借款時按月息8厘計息。營業費用按股均攤。
六行號對銀行團匯兌所的資金都很支持。1931年末該所共有資金:哈大洋5113593元;上海洋3436144元;現大洋91000元;正金鈔票1463861元;江大洋830000元;金票142266元。按市價可折成現大洋1000萬以上,出資最多者為中國銀行哈分行和邊業銀行哈分行。銀行團匯兌所的首要任務是以一定的公定價格統一組織對上海、天津的匯款。為此,該所成立之後,即擬定出有關哈大洋現匯、期匯的7條辦法,經哈爾濱長官公署議定施行。開始兩年,由於執行了“充分作匯”的方針,資金大量流往上海、天津。為平衡資金,限制過多外流,1930年又重新修訂了匯款辦法,主要點在於限制現匯,擴大期匯,以期更多地集聚哈大洋資金,平抑哈大洋價格。在重訂辦法中,對現匯規定了“幾不匯”,即錢糧業不匯,頂名者不匯,非商家不匯,申津兩地無莊者須查看帳簿與發票後再匯,以防止錢糧業和某些商號逃避銀行債務,轉移資金。對各商號的現匯規定了一等號每日準匯670元到十等號每日準匯1.3元十個等級,以阻止資金過多外流。

期 匯

對於期匯,則不拘數目,不拘商號或個人均可照匯。期匯分3個月期、4個月期、5個月期、6個月期4種,匯款人將哈大洋交到匯兌所,再按規定加上匯水後,到期時,即可在天津或上海收取(兌現)相應的現大洋。期匯,由銀行團匯兌所付給匯款者利息,期匯利息較銀行正常存款高出0.5厘,3個月期泊為1分3厘5,4個月期的為1分4厘,5個月期的為1分4厘5,6個月期的為1分5厘。期匯,以各行號送交金融維持委員會的資產為擔保,匯單亦由該會保存,銀行團動用期匯匯款時須經批准。由於實行擴大期匯辦法,相對地增加了銀行團的資金來源,減少了市場上哈大洋的流通量。
哈爾濱銀行公會還奉哈爾濱特區長官公署指令,對直魯兩省的匯款委託吉林永衡官銀錢事情哈分號代匯;對遼寧匯款委託東三省官銀號哈分號代匯,對黑河、滿洲里等處匯款委託黑龍江省官銀號哈分號代匯;一般零量匯款準照銀行團匯兌所辦法由郵局辦理。1931年4月,由於匯水過高,天津、上海期匯擴大,匯款總額減少。為此,哈爾濱行政當局命令銀行團降低匯水,由原來的100元加40元改為100元加24元向天津、上海作匯。哈爾濱銀行團匯兌所1928—1931年4年向上海、天津匯出上海元499萬元,現大洋8549萬元,尤以1929年為最多,達現大洋4619萬元。

總結

這些匯款,大部分是商家匯出的商品交易款。向天津、上海地區匯款增加,是由於哈爾濱興起提倡國貨和排斥日貨,津滬地區的工業品和遼寧地區的山海雜貨源源流入哈爾濱,與提倡國貨運動相關聯。據記載:1928—1929年關內工業品來哈銷貨額折合日本金票達3175.8萬元,占哈爾濱當年商品輸入總額的31%,首次超過了日商在本年度輸入的商品總額,改變了日貨在哈爾濱市場上的壟斷地位。哈爾濱向天津、上海的匯款,共同接受的貨幣是現大洋,以哈大洋匯款時又須貼價折成現大洋,此項帖價加上期匯利息,1928—1931年共支付哈大洋783萬元,均按參與匯款行號的匯款額實行分攤。匯款最多者為東三省官銀號哈分號,其次是中國銀行、交通銀行、邊業銀行三家分行。黑龍江省官銀號和吉林永衡官銀錢號在哈分行匯出額較少。哈爾濱銀行團匯兌所加強了對哈大洋匯兌管理之後,哈大洋與現大洋比價在已經下降的基礎上保持了相對的穩定,並一度恢復到對現大洋九折的水平,該所在維持哈大洋價格方面作出了貢獻。
1929年經哈爾濱市行政當局批准成立外匯局。該局成立後,雖對以美、英、日銀行占據哈爾濱外匯市場的基本局面無所改變,但對外匯市場的管理卻收到明顯效果,要求凡在哈爾濱參與商品出入貿易的日商及歐美商人必須使用哈大洋,保護了哈大洋的合法地位。哈爾濱銀行團匯兌所除致力於匯兌業務外,還注意協調各行號間的放款和銀行同業間的資金融通,特別是在銀行團內部某行號資金受阻或在一些大額貸款上無力單獨承擔時,銀行團匯兌所在董事會的參與下進行協調和解決。由黑龍江財政廳出面擔保的對黑龍江省官銀號
100萬元哈大洋借款,就是由銀行團匯兌所承擔的。該所還承擔對官署和官憲個人的特殊貸款,按規定是不準貸款的,有時無力抵禦,在迫不得已的情況下由匯兌所貸給,這部分貸款後來多成黃帳,有人譏之為“義務資金”。
銀行團匯兌所的議事日程,大事由董事會議定,日常事務由所長負責處理。所長、副所長在六行號中挑選。董事會每天下午3時辦公,對議案採取表決方式,以一出資股為一權,超過半數視為通過。東三省官銀號哈分號和邊業銀行哈分行占據2/3以上股份,表決時常為其所左右。
1931年“九·一八”事變至日本侵略者占領哈爾濱之前,匯兌所仍維持其原來匯兌業務。
10月1日哈爾濱金融維持委員會發布公告:“要求依照天津洋或上海元100元對哈大洋122.80
元計價,由銀行團辦理向天津上海的匯款”。
1932年2月5日日本侵略者占領哈爾濱,7月1日“四行號”併入偽滿洲中央銀行,銀行團
匯兌所解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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