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構簡介
哈爾濱市第三中學學生社團聯合會(簡稱“社聯”)成立於2012年10月,其前身為哈爾濱市第三中學團委學生會社團部,現已發展成為團委學生會之外的獨立機構。社聯是在校團委的指導下,對學生社團進行服務、管理的樞紐型學生組織。社聯會的宗旨是:“服務三中社團,共建校園文化”;社聯會開展一切工作的基本依據是:“源於社團,高於社團”。
社聯的基本運作是通過協調、服務、監督、管理和引導等手段促進學生社團的健康、有序發展;為學生社團活動創造廣闊和規範的環境,並切實維護廣大學生社團的根本利益,同時如實向校團委反映學生社團的情況、意見和請求;推動以建設校園文化為宗旨的學生社團進行自我服務、自我教育、自我監督和自我管理。
群力社聯現下設五個部門:編輯部、企劃部、宣傳部、組織部和技術部;南崗社聯現下設三個部門:秘書處、企劃部、外宣部。各個部門分工明確,又相互合作,為社團聯合會的發展默默的盡著自己的一份力。一直以來,社聯都在不斷地摸索、創新,力圖尋求高效快捷的運作方式和途徑來服務哈三中學生社團。目前,社聯會已形成一套完整的規章制度,如《哈爾濱第三中學學生社團活動制度》、《哈爾濱市第三中學社團管理制度》等,並定期召開社聯例會以此來引導學生社團高效嚴格的管理運作。
隨著時代的發展,社會對高校學生的實踐能力和責任意識要求的不斷提高,我校學生社團的發展也呈現前所未有的強勁勢頭。現社團聯合會群力校區下屬社團總計37個,每個社團平均每兩周就會舉行1次小型活動,每個月也會不定期舉行各式比賽與演出。目前,社團陣容仍在不斷擴大,活動次數不斷提高,活動質量也日益走向精品化,多彩的活動豐富了校園文化,充實了同學們的校園生活。也正因如此,學生社團的建設與管理顯得更加的重要,也就更加凸現了社團聯合會在我校學生社團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和地位。面對機遇和挑戰,社聯將會以求實創新的工作思維,勤勉奮發的工作態度,科學高效的工作手段,結合校團委的各項要求,充分利用學校的各方面的有力支持,努力營造優質的三中學生社團環境,建設積極健康的校園文化。
管理層成員
(群力校區)
姓名 | 職位 | 班級 |
鮑天翼 | 會長 | 2014級14班 |
溫鐸 | 副會長 | 2014級6班 |
孫峰澤 | 副會長 | 2014級19班 |
肖澤宇 | 副會長 兼 技術部部長 | 2013級6班 |
潘怡同 | 企劃部部長 | 2013級11班 |
趙林芳菲 | 企劃部副部長 | 2013級7班 |
厲笑妍 | 宣傳部部長 | 2013級20班 |
林釗名 | 宣傳部副部長 | 2013級13班 |
王田田 | 宣傳部副部長 | 2013級7班 |
李羽 | 技術部副部長 | 2013級4班 |
趙雨睿 | 組織部部長 | 2013級16班 |
劉白鯉 | 組織部副部長 | 2013級1班 |
張世傑 | 組織部副部長 | 2013級15班 |
丁天麗 | 編輯部部長 | 2013級14班 |
許紫萱 | 編輯部副部長 | 2013級16班 |
南崗校區
姓名 | 職位 | 班級 |
張與之 | 會長 | 2013級4班 |
趙藝涵 | 副會長兼秘書處秘書長 | 2013級4班 |
徐佳璇 | 副會長兼企劃部部長 | 2013級3班 |
高遠 | 副會長兼外宣部部長 | 2013級3班 |
宋海旭 | 副會長兼外宣部部長 | 2013級7班 |
學生社團
(群力校區)
模範社團
理學會
美式辯論社
模擬聯合國
商業精英社
星空文學社
志願者聯盟
社科類
成長曆新社
環球觸點社
環遊世界社
諾亞方舟環保社
推理社
UK&USA社
英侖美奐英語社
御心社
文史類
傳統文化社
華昕麟台社
棠頌詩社
小說社
曉政明史社
文體類
DIY創意社
第舞感舞蹈社
動漫社
LOMO攝影社
聆音廣播劇社
P.K.魔術社
千變萬化話劇社
群羽飛揚羽毛球社
Three Pounds音樂社
微電影社
演講朗誦社
夜閣cosplay社
指間絢彩社
主旋律音樂社
擎鋒足球社
南崗校區
模擬聯合國
商業精英社
模擬法庭社
志願者協會
理學會
科技創新社
信息科學協會
辯論社
心理社
書法社
棋類社
魔方社
吃貨社
攝影社
電影社
話劇社
動漫社
音樂社
羽毛球社
社團管理制度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學生社團的成立,保證學生社團的合理組建和穩定發展,社團聯合會結合學校具體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學生社團是指具有共同興趣、愛好的我校在冊學生,根據社團成立的條件和程式自願登記成立的,有自己的社團章程、社團宗旨、指導教師、負責人和固定成員,遵照其章程和宗旨開展活動、不以營利為目的的學生團體。
第三條 哈爾濱市第三中學學生社團隸屬於社團聯合會,需服從社團聯合會管理與監督。社團聯合會隸屬於校團委,需服從校團委的指揮與管理。
第四條 哈爾濱市第三中學學生社團各項事務有社長負責,指導教師點評,有組織有計畫的定期開展活動。
第二章 社團成立條件
第五條 符合條件的個人有權依照本條例規定的程式發起、申請成立學生社團。
第六條 學生社團的成立須由三名以上學生髮起,發起人應當具備如下條件:
(一)具有哈爾濱市第三中學正式學籍;
(二)遵守法紀校規;
(三)高二學生;
(四)有參與社團活動的經歷;
(五)熟悉學生社團規章制度。
第七條 有以下情況之一者不得發起成立學生社團:
(一)因違反社團管理制度被撤職的社團負責人;
(二)因違反法紀校規、被記過處分的學生;
第八條 發起成立的社團須有規範的章程和明確的宗旨,社團章程和宗旨不得違背國家的法律法規、學校的各項規章制度,並對社團所有成員具有約束力。
第九條 有明確的社團活動形式內容,應以補充課堂知識,豐富課餘生活為主,不得影響社員的正常學習生活。
第十條 社團章程應包括以下事項:
(一)學生社團名稱、會旗、會徽;
(二)學生社團宗旨,主要任務,活動內容;
(三)社團成員資格及其權利、義務;
(四)學生社團負責人的條件和產生、換屆程式;
(五)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十一條 社團須有固定的名稱,名稱須體現社團宗旨、特色,不得使用損害國家、社會利益和有悖公序良俗的名稱。
第十二條 社團名稱應簡潔明了,其全稱冠以“哈爾濱市第三中學”,社團對外開展活動或在宣傳材料中須使用全稱。
第十三條 社團成員應當達到一定規模,學生社團在正式成立之後,其成員總數一般不少於20人。
第十四條 社團活動經費有正當來源,並有健全的管理辦法,在社團章程有明確規定。
第十五條 社團應當根據其章程和宗旨設定完整的內部組織機構,並明確各組織機構的職能。
第三章 社團成立程式
第十六條 社團成立應當按照本條例向社團聯合會提出成立申請,並交由校團委審核批准。
第十七條 社團成立發起人需待社團審核通過後方可進行招新宣傳等社團活動。
第十八條 社團成立的書面申請材料包括:
(一)社團成立書面申請書;
(二)社團發起人的個人資料;
(三)社團所聘請指導老師的個人資料;
(四)社團所聘請指導老師的意見書;
(五)模擬一份日常活動策劃書;
(六)學生社團章程。
第十九條 社團成立書面申請材料須有規範的格式。
第二十條 社團成立書面申請書應當簡略載明本條例第二章規定的所有事項。
第二十一條 社團發起人的個人資料應當詳細載明個人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別、民族、籍貫、班級、學號、身份證號、聯繫方式等)和個人簡歷(包括參與社團活動經歷)。
第二十二條 社團聯合會審查內容包括:
(一)社團成立書面申請材料完整、格式規範;
(二)社團成立書面申請材料信息真實有效、符合成立條件。
第二十三條 必要時社團聯合會可以對社團成立的相關事宜進行調查,對社團成立申請進行審查。
第二十四條 如若經由校團委和社團聯合會受理社團成立申請並通過,將予以該社團登記註冊。
第二十五條 如若經由校團委和社團聯合會審查後不予通過的,應當由社團聯合會及時告知社團發起人,並說明理由。
第二十六條 書面申請材料不完整或格式不規範的,社聯應當告知社團發起人及時補全材料或規範材料格式;告知後三日內仍未補全材料或規範格式,審查不予通過。
第二十七條 社團獲批准成立後須召開全體大會,社團聯合會委派職員參加。召開全體大會後,社團正式成立。
第二十八條 社團成立後招新和宣傳時,應當遵照相關規定進行招新。
第四章 社團解散程式
第二十九條 社團若因人員流失量大等原因停止活動,經社團內部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同意可自行解散,並報送社團聯合會備案,由社團聯合會負責處理遺留經費和物品。
第三十條 社團活動如被發現有以下情形之一,校團委可責令該社團停止活動並強制解散:
(一)嚴重干擾學校秩序
(二)損害學生健康
(三)從事與本社團宗旨無關的活動,經勸告一次仍不改正
(四)連續兩次在活動時間未進行正常活動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本條例解釋權歸哈爾濱市第三中學學生社團聯合會所有。
第三十二條 本條例自頒布之日起實施。
活動管理章程
第一章 活動管理
第一條 學生社團必須嚴格按照社團聯合會制定的章程開展活動,社團聯合會成員將進行檢查,並進行定期評比。
第二條 學生社團活動應安排在學生的課餘時間,避免與學校的教學發生衝突。學生社團的活動時間須服從學校的作息時間安排,不得占用午睡、晚自習等時間。
第三條 學生社團每次活動前必須張貼海報,需明確活動時間、活動地點、基本內容等。社團活動海報需張貼在指定位置,不得隨意張貼。
第四條 學生社團除正常活動外,如需舉行大型活動,須向社團聯合會提出書面申請,申請書應包括以下幾點:該活動的名稱,舉辦目的,規模大小,所針對的群體,實行方案,預期效果及後期規劃。
第五條 社團負責人所提交的大型活動實行方案中,其內容應包括:時間,地點,客群,前期準備,人員分工,對可能發生的情況的構想及臨時處理等。
第六條 學生社團的活動涉及與校外單位合作的,應提交合作協定並報團委審核。
第七條 學生活動如涉及贊助以及相關匯報事項,應簽訂協定書,並如實提交團委審批。
第八條 學生社團除按計畫進行本社活動外,有義務承擔學校有關部門所分配的任務。
第九條 學生社團之間應相互支持,積極配合。
第十條 大型活動總結以及活動照片等資料應及時上交社團聯合會。如需要新聞采編人員及攝影人員,可向社團聯合會聯繫要求提供支持。
第十一條 學生社團須按照社團聯合會指定的時間進行活動,如有變動(增加或取消活動),須向社團聯合會提出申請,批准後方可執行。
第二章 學生社團成員管理
第十二條 每一年的上半學期,有在團委組織下的,各大社團的招新活動。
第十三條 凡我校高一、高二同學均可參加學生社團招新。一般情況下,一名同學可參加一到兩個學生社團。
第十四條 普通同學參加社團招新的基本條件:1. 年級為高一或高二;2. 對自己想參加的社團有足夠的熱情;3. 社團活動開展後,有足夠的時間參加每次活動。
第十五條 參加社團招新的程式:與招新活動開始前,仔細閱讀各大社團宣傳海報及宣傳單。確定自己要參加的社團。與招新活動進行過程中,在自己志願參加的社團處領取招新申報表,填寫後及時交至負責人處。進入複試的同學應根據各學生社團第二輪考核題目進行作答,並及時上交。待負責人審核過後,將公示各大社團入選名單。
第十六條 成為準社員的同學材料將由社團聯合會進行備案。
第十七條 社團成員在社團活動中,應遵守學生社團制度及各社團制度。如不遵守,社團聯合會及各社團負責人有權利將其強制退社。
第十八條 社團成員應積極參加到社團活動中,不得在社團活動期間,做違反校規校紀的事情,如用手機。(如有需要,播放設備除外)
第十九條 社團成員須尊重各社團社長及社團聯合會成員,不得謾罵、侮辱他人。
第二十條 社團成員如無故三次未參加社團活動,社團負責人有權將其除名。
第二十一條 各個社團如清退成員須上報社團聯合會進行備案。
第三章 學生社團活動室管理
第二十二條 每次活動後須整理活動室內衛生,並關閉投影儀、燈、窗。
第二十三條 每次活動前請收發室老師開門,活動結束後請收發室老師鎖門。
第二十四條 清理活動教室並鎖門後,在門口旁的活動檢查確認表上籤字。
第二十五條 非活動時間未經許可不得進入社團活動室。
第二十六條 如任何社團違反上述規定,將禁止該社團使用活動教室一次。
第四章 學生社團刊物
第二十七條 各社團可以編印定期或不定期的內部刊物。
第二十八條 學生團體創辦刊物必須有明確的創辦主旨;有健全的編輯部門,編輯部成員必須是學生團體內部正式成員;有必須的資金,能夠解決刊物編印過程中的各種費用;刊物內容必須積極向上,符合學校管理制度和其他有關規定。
第二十九條 學生團體出版刊物,應事先向社團聯合會提出申請,申請書的內容應包括:刊物的名稱、宗旨、主要負責人、經費來源、發行範圍及方式等。經批准後,學生社團方可展開刊物的徵集稿件等準備工作。徵稿結束後,學生團體應提交刊物的樣本辦社團聯合會審批,經審查批准後,學生社團方可製作、發行。
第三十條 凡經登記批准出版的刊物,每期必須送交社團聯合會進行存檔備案。
第五章 學生社團財務
第三十一條 學生社團自成立開始起,應建立經費收支賬目,賬目由專人負責,學生團體負責人不得兼任該學生社團財務人員。
第三十二條 學生社團開展活動所需經費以自籌為主。團委根據實際情況對部分活動予以經費支持。學生社團事先提出申請,提交經費預算,報團委審批。團委在可能的情況下提供活動經費。學生社團要在批准範圍內本著節約的原則合理使用經費。
第三十三條 學生社團財產歸學生社團社團集體所有,學生社團負責人或其他成員不得隨意處理占有。學生社團應實行財務登記制度,學生社團負責人推出學生社團時,要列出財務清單,向本學生社團新負責人做好交接工作,以書面材料相互簽字為準。
第三十四條 學生社團解散時,其財產情況應上報社團聯合會,並交由校團委負責處理。
第六章 獎懲措施
第三十五條 社團聯合會將定期對社團活動情況進行評比,並將評比結果於每周一升旗校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社團聯合會每學期對優秀學生團體及個人予以表彰獎勵。
第三十七條 每學期社團聯合會將組織開展社團評星活動 ,學生社團優秀社長評選活動。
第三十八條 評比內容主要包括活動內容豐富度、準備情況、出席人數以及是否違反社團章程等
第三十九條 對於不接受管理、違反本條例的學生團體,將責其限期整改,如不改進,校社團聯合會有權解散該學生社團或更換社團負責人。
第七章 意見反饋制度
第四十條 各社團成員可針對社團及社團聯合會向社團聯合會成員提出意見及建議。
第四十一條 社團聯合會成員及社團負責人將在例會中討論收到的意見及建議,並在一周內作出反饋。
第八章 例會制度
第四十二條 社團聯合會將定期召集各學生社團負責人召開工作會議。
第四十三條 會議主要內容為:社團聯合會通報前一段時期學生社團工作情況、安排部署下一階段工作;各個學生社團主要負責人匯報前一時期工作,申請展開下一階段工作;討論協商學生社團開展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第四十四條 各學生社團主要負責人如無特殊情況必須參加例會議。如無故不參加會議或遲到三次以上者,將取消學生社團評優資格;如無故不參加會議達五次以上者,校社團聯合會有權對該學生社團社長進行勸退,並對該學生團體進行改組。
第九章 附則
第四十五條 本條例解釋權歸哈爾濱市第三中學學生社團聯合會所有。
第四十六條 本條例自頒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