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爾濱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哈爾濱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是市政府批准的正局級行政單位,單位地址為松北區世紀大道1號,單位負責人為王鐵立同志。

歷史沿革

1950年4月11日,經東北人民政府批覆,成立哈爾濱市人民經濟計畫局,在市長直接領導下,根據東北人民政府對計畫機關規定的工作任務與地方的具體要求進行工作。

1951年5月28日,根據松江省人民政府指示,市政府決定撤銷市人民經濟計畫局,成立市人民經濟計畫委員會,實行委員制,重大的經濟計畫問題經委員集體討論後,報市委、市政府決定。

1953年4月,市政府根據松江省人民政府《關於增設新編制機構及原計畫委員會名稱變更》的通知,將市人民經濟計畫委員會改為市財政經濟委員會,既負責財經工作的指導與協調,又負責國民經濟計畫的綜合編制、下達和統計工作。

1954年,中共中央為了進一步加強國民經濟的計畫性和國家對經濟活動的領導,使計畫工作能夠系統全面的進行,於2月1日發出了《關於建立與充實各級計畫機構的指示》。市人民委員會於1955年3月1日決定,撤銷市財政經濟委員會,組成市計畫委員會。

1958年8月16日,經黑龍江省人民委員會批覆,市人民委員會下文撤銷市經濟委員會,與市計畫委員會合併,組成新的哈爾濱市計畫委員會。

1966年2月成立市計委接管委員會,後改稱生產委計畫組、計畫辦公室、計統組。

主要職責

(一)擬訂並組織實施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統籌協調經濟社會發展,研究分析國內外經濟形勢,提出全市國民經濟發展、價格總水平調控和最佳化重大經濟結構的目標、政策,提出綜合運用各種經濟手段和政策的建議,受市政府委託向市人大提交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的報告。
(二)負責監測全市巨觀經濟和社會發展態勢,承擔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的責任,研究巨觀經濟運行、總量平衡、經濟安全和總體產業安全等重要問題並提出巨觀調控政策建議,負責協調解決經濟運行中的重大問題,調節經濟運行,負責組織重要物資的緊急調度。
(三)負責匯總和分析財政、金融等方面的情況;負責制定全市財政金融發展戰略和中長期發展規劃、年度計畫;協調籌措重點建設資金;負責全市上市公司的審核、推薦申報和規範管理工作;承擔依法監管小額貸款公司的責任;負責市屬投融資平台的建設管理工作;負責全市金融市場體系建設工作;參與制定財政政策和土地政策,擬訂並組織實施產業政策和價格政策;綜合分析財政、金融、產業、價格政策的執行效果,監督檢查產業政策、價格政策的執行;負責全口徑外債的總量控制、結構最佳化和監測工作。
(四)承擔指導推進和綜合協調全市經濟體制改革的責任,研究經濟體制改革和對外開放的重大問題,組織擬訂綜合性經濟體制改革方案,協調有關專項經濟體制改革方案,會同有關部門搞好重要專項經濟體制改革之間的銜接,指導經濟體制改革試點和改革試驗區工作。
(五)承擔規劃全市重大建設項目和生產力布局的責任,擬訂全市固定資產投資總規模和投資結構的調控目標、政策及措施,銜接平衡需要安排國家、省及市政府投資和涉及重大建設項目的專項規劃。安排市本級財政性建設資金,按規定許可權,審批、核准、審核重大建設項目、重大外資項目和大額用匯投資項目。指導和監督全市國外貸款建設資金的使用,引導民間投資的方向,研究提出利用外資和境外投資的戰略、規劃、總量平衡和結構最佳化的目標和政策。組織開展重大建設項目稽察。指導工程諮詢業發展。
(六)推進全市經濟結構戰略性調整。組織擬訂綜合性產業政策,負責協調第一、二、三產業發展的重大問題並銜接平衡相關發展規劃和重大政策,做好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計畫的銜接平衡;協調農業和農村經濟社會發展的重大問題;會同有關部門擬訂服務業發展戰略和重大政策,擬訂現代物流業發展戰略、規劃,組織擬訂高技術產業發展、產業技術進步的戰略、規劃和重大政策,協調解決重大技術裝備推廣套用等方面的重大問題;承擔全市水庫移民安置和後期扶持工作。
(七)組織擬訂振興老工業基地、區域協調發展的戰略、規劃和重大政策,研究提出城鎮化發展戰略和重大政策,負責地區經濟協作的統籌協調。
(八)承擔全市重要商品總量平衡和巨觀調控的責任,編制重要農產品、工業品和原材料進出口總量計畫並監督執行,根據經濟運行情況對進出口總量計畫進行調整,擬訂市級戰略物資儲備規劃,負責組織市級戰略物資的收儲、動用、輪換和管理,會同有關部門管理國家糧食、棉花和食糖等儲備。
(九)負責全市社會發展與國民經濟發展的政策銜接,組織擬訂社會發展戰略、總體規劃和年度計畫,參與擬訂人口和計畫生育、科學技術、教育、文化、衛生、民政等發展政策,推進社會事業建設,研究提出促進就業、調整收入分配、完善社會保障與經濟協調發展的政策建議,協調社會事業發展和改革中的重大問題及政策。
(十)推進可持續發展戰略,負責全市節能減排的綜合協調工作,組織擬訂發展循環經濟、全社會能源資源節約和綜合利用規劃及政策措施並協調實施,參與編制生態建設、環境保護規劃,協調生態建設、能源資源節約和綜合利用的重大問題,綜合協調環保產業和清潔生產促進有關工作;組織擬訂全市應對氣候變化重大戰略、規劃和政策,負責相關工作。
(十一)起草涉及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經濟體制改革和對外開放的地方性法規和政府規章草案,按規定指導和協調全市招投標工作。
(十二)組織編制全市國民經濟動員規劃、計畫,研究國民經濟動員與國民經濟、國防建設的關係,協調相關重大問題,組織實施國民經濟動員有關工作。
(十三)擬訂全市能源發展戰略、產業政策並組織實施;提出相關體制改革建議;制定全市中長期煤炭、電力、新能源等能源規劃,負責能源規劃與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其它行業規劃的銜接平衡;按規定許可權,負責煤炭、石油、天然氣、電力(含核電)、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產業管理;負責能源行業的節能、資源綜合利用和重大示範工程;按規定許可權,審批、核准、審核能源各行業固定資產投資項目;銜接能源生產建設和供需保障,負責能源預測預警及信息發布,參與能源運行調節和應急保障。
(十四)承擔市大項目工作和振興老工業基地領導小組辦公室、市節能減排及應對氣候變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市哈大齊工業走廊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市建設節約型社會領導小組辦公室、市鐵路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市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市政府信用貸款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市現代物流業發展領導小組辦公室、市清潔汽車協調領導小組辦公室、市亞行貸款松花江防洪項目領導小組辦公室及市國防動員委員會國民經濟動員辦公室日常工作。
(十五)承擔法律法規賦予的其他權力和義務,承辦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負責委機關文電、信息及信息安全、安全保衛、保密、信訪工作;負責委機關財務、審計、資產管理工作;負責委機關日常工作的協調和督查;承擔政務公開工作。
(二)政策法規處起草重要檔案;組織研究經濟社會發展、改革開放和國際經濟的重大問題;承擔新聞發布和信息引導等工作;起草地方性法規和政府規章草案;組織或會同有關部門對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在本市的執行情況進行調查研究;負責委機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負責本部門、本系統行政執法層級監督的具體工作;承擔本部門行政複議、行政應訴的有關工作。
(三)發展規劃處提出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戰略、規劃生產力布局的建議;提出國民經濟和社會中長期發展、總量平衡和結構調整的目標和政策;組織擬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並對規劃實施情況進行監測與評估;統籌協調經濟社會發展專項規劃和區域規劃;協調主體功能區規劃的相關工作;組織研究提出全市服務業發展戰略、規劃和政策,協調銜接服務業發展中的重大問題,組織安排全市服務業發展引導資金;負責內資項目辦理進口設備免稅審核、申報工作。
(四)國民經濟綜合處(國民經濟動員辦公室與其合署)監測分析全市經濟形勢和國內外經濟發展變化,進行巨觀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預測、預警;組織擬訂國民經濟動員規劃、計畫;提出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重大問題的對策建議;提出巨觀調控的目標,以及運用各種經濟手段和政策的建議;開展巨觀調控政策評估;組織研究並提出年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組織研究提出經濟安全和總體產業安全戰略及政策建議;協調解決經濟運行中的重大問題,提出應對有關重大突發性經濟事件的建議;研究國民經濟動員與國民經濟、國防建設的關係,協調相關重大問題;組織實施並指導國民經濟動員有關工作;協調國民經濟平戰轉換能力建設。
(五)經濟體制綜合改革處研究經濟體制改革和對外開放的重大問題;組織擬訂綜合性經濟體制改革方案,協調有關專項改革方案;提出推進經濟體制改革和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議;指導經濟體制改革試點和改革試驗區工作,組織實施具有超前性和有重大影響的改革項目的試點工作;負責城鎮化、小城鎮發展和農村發展改革政策研究並提供決策諮詢,負責全市小城鎮發展改革試點的指導和各項推進工作;負責審核確認集體企業(不含市屬國有企業所屬的廠辦大集體企業)的改制工作。
(六)固定資產投資處監測分析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狀況,研究提出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的總規模、結構和資金來源,提出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調控政策、措施建議;提出全市深化投資體制改革的建議;安排國家、省撥款的建設項目,安排市本級的財政性建設資金和投資計畫;按規定許可權,審核重大建設項目;指導工程諮詢業發展。
(七)利用外資和境外投資處綜合分析國際資本動態及利用外資和境外投資的狀況;提出利用外資和境外投資的戰略、規劃,研究協調總量平衡和結構最佳化的有關政策;負責全口徑外債總量控制、結構最佳化和監測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提出國際金融組織、外國政府貸款規劃和備選項目;商有關部門向國家提出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按國家規定許可權審核外商投資項目、大額用匯投資項目。
(八)振興發展處組織擬訂全市老工業基地振興的戰略、規劃和重大政策;協調相關重大問題;提出老工業基地調整改造、重大項目布局的建議並協調實施;承擔市振興老工業基地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
(九)農村經濟處(亞行項目工作處與其合署)綜合分析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情況,提出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戰略、體制改革及有關政策建議,協調農業和農村經濟社會發展重大問題,擬訂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中長期規劃和年度指導性計畫,銜接平衡農業、林業、水利、畜牧業、氣象等發展規劃、年度計畫、政策和政府投資項目,提出重大項目布局建議並協調實施;負責提出市財力農業資金投資計畫安排意見;負責全市已確定的農業發展利用國際金融組織貸款項目的管理工作;組織擬訂推進西部開發(哈爾濱部分)的戰略、規劃和重大政策,協調相關重大問題;並提出重點基礎設施建設、生態環境、重大項目布局等建議並協調實施。
(十)交通運輸處(鐵路建設協調處)研究交通運輸發展的狀況,提出交通運輸發展戰略、規劃和體制改革建議;統籌交通運輸發展規劃、計畫的銜接平衡;擬訂促進交通運輸技術進步的政策,對交通運輸現代化實施巨觀指導,協調有關重大問題;提出規定許可權內的交通運輸建設項目審批、核准、備案的審查意見;提出交通運輸投資項目年度計畫的審核意見;研究鐵路發展建設的狀況;提出鐵路發展建設實施方案,制定工作計畫;協調解決前期工作推進中的重大問題,提出資金籌措建議;加強對鐵路建設項目的管理;負責對鐵路建設工作的指導。
(十一)工業處(哈大齊工業走廊工作處與其合署)綜合分析工業發展的重大問題,提出綜合性政策建議;提出推進產業結構戰略性調整、促進產業協調發展的政策措施;統籌工業發展規劃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計畫的銜接平衡;協調重大技術裝備推廣套用,提出並組織協調跨地區、跨行業以及需要全市綜合平衡的重大生產力布局和重大產業基地建設;承擔工業領域重大項目審核的相關工作,組織審核、申報老工業基地調整改造項目,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審核、申報重點產業振興和技術改造項目;負責組織驗收省發改委下放許可權的國家支持的老工業基地工業項目驗收工作;組織擬訂哈大齊工業走廊哈爾濱段總體規劃和園區專項規劃,會同有關部門提出產業布局、重大項目、產業發展集群發展的建議,協調解決有關重大問題;會同有關部門指導哈大齊工業走廊哈爾濱段招商推介相關工作;承擔哈大齊工業走廊哈爾濱段建設管理日常工作。
(十二)高技術產業處綜合分析高技術產業及產業技術的發展態勢,提出高技術產業發展和產業技術進步的戰略、規劃、政策、重點領域和相關建設項目;做好高新技術產業化工作,最佳化配置高技術產業發展專項資金;組織重大產業化示範工程;統籌高技術產業發展專項規劃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計畫的銜接平衡;組織推動技術創新和產學研聯合;推動國民經濟新產業的形成,推動產業結構最佳化升級;協調郵政、電信有關工作;負責省發改委下放許可權的高技術產業項目驗收工作;提出全市國家高技術產業基地發展戰略、規劃;組織協調經國家發改委批准的我市民用航空高技術產業基地和國家生物高技術產業基地有關工作。
(十三)社會發展處(醫改協調處與其合署)提出全市社會發展戰略,擬訂和協調社會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協調人口和計畫生育、文化、教育、衛生、體育、廣播影視、旅遊、民政等發展政策;提出用於社會發展領域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及專項補助性投資意見;協調社會事業發展和改革的重大問題;承擔市綜合分析就業與人力資源、收入分配和社會保障情況,提出促進就業、調整收入分配、完善社會保障與經濟協調發展的戰略和政策建議,編制和實施社會保障服務體系、就業服務體系及人力資源市場建設規劃;推進相關體制改革,協調解決相關重大問題;承擔市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
(十四)經濟貿易處承擔重要商品總量平衡和巨觀調控相關工作;擬訂重要農產品進出口總量計畫並監督執行;擬訂現代物流、糧食倉儲和流通基礎設施、市場體系等基礎設施建設規劃;提出流通領域基礎設施項目安排意見;協調流通體制改革中的重大問題;參與全市糧食政策的擬訂,提出全市糧食進出口計畫;提出糧油等重要商品市級儲備計畫建議;參與價格政策的制定。
(十五)大項目管理處(稽察特派員辦公室與其合署)擬訂全市重大項目年度投資計畫,提出解決項目推進中的重大問題;負責市級項目庫管理;對外發布項目信息、實施項目公示;擬訂有關促進大項目建設的政策規定;負責項目前期工作及效果綜合評估工作;負責開展市級推進項目會辦、督辦和考核;負責對全市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稽察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對違規問題進行處理;負責全市招投標工作的協調、指導和監督、稽察,起草本市招投標綜合性政策規定,負責市級許可權內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招投標方案的核准;會同有關部門對招投標違法違規問題依法進行處理。
(十六)項目前期處了解掌握國內外相關行業、領域、產業發展最新動態和發展趨勢,圍繞相關規劃組織謀劃生成全市重大項目;負責市級謀劃項目和市牽頭引進的重大項目的法人招標;負責市級重大項目前期資金管理。
(十七)能源處擬訂全市能源發展戰略、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提出相關體制改革建議;組織編制全市煤炭、天然氣、電力(熱電)、新能源等中長期專項規劃;負責能源規劃與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其他行業規劃的銜接平衡;按規定許可權負責煤炭、天然氣、電力、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產業管理;按規定許可權負責對能源各行業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審核及上報工作;銜接新能源生產建設和供需保障,負責能源預測預警及信息發布,參與能源運行和應急保障;承擔市清潔汽車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
(十八)資源節約與環境保護處綜合分析全市經濟社會與資源、環境協調發展的重大戰略問題;組織擬訂能源資源節約和綜合利用、發展循環經濟的規劃和政策措施並協調實施;參與編制環境保護規劃,協調環保產業和清潔生產促進有關工作;組織協調重大節能減排示範工程和新產品、新技術、新設備的推廣套用;負責固定資產投資節能評估和審查; 承擔市節能減排及應對氣候變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
(十九)地區經濟處組織擬訂區域經濟發展規劃,提出區域經濟發展的重大政策;協調地區經濟發展,推動實施可持續發展戰略;協調(組織)國土整治、開發、利用和保護政策,參與制定土地政策,參與編制全市土地利用規劃;參與編制水資源平衡與節約規劃、生態建設與環境整治規劃,銜接平衡地震、土地、測繪等發展規劃、計畫和政策;組織實施主體功能區規劃;指導地區經濟協作;負責審核環境綜合整治、環保基礎設施項目;編制“老、少、邊、窮”地區經濟開發計畫和以工代賑計畫;承擔全市應對氣候變化工作。
(二十)城鄉一體化辦公室(水庫移民辦公室)負責推進全市城鄉一體化綜合配套改革工作;擬訂促進城鄉一體化發展的政策措施,組織編制相關發展規劃和各專項規劃,負責各區、縣(市)城鄉一體化發展規劃的銜接平衡、審核確認工作,並對規劃完成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負責城鄉一體化專項資金的管理,提出使用和安排意見;負責推進城鄉一體化發展中對國家、省及市級各部門的銜接協調;組織擬訂全市市區大中型水庫庫區和移民安置區基礎設施建設和經濟發展規劃;審核上報移民後期扶持項目;管理、監督全市市區水庫移民後期扶持資金髮放和項目實施;負責組織編制實施小型水庫庫區和移民安置區項目規劃。
(二十一)金融工作處擬訂地方金融業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和年度工作計畫,並組織實施; 組織開展區域性金融中心的戰略研究,推進金融市場發展的拓寬融資渠道;承擔與各金融管理部門、各類金融機構的溝通協調、信息交流和統計工作;依法組建、監督、管理地方國有金融資產,指導推進地方金融資源整合、重組工作;承擔政銀企聯席會議相關工作,參與研究制定政府重大項目融資方案並組織實施;負責引進境內外金融機構;協調推進農村金融改革與發展,推動農村金融體系建設和產品服務創新;承擔依法監管小額貸款公司的責任,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小額貸款公司風險防範和處置的具體辦法。
(二十二)上市辦公室負責聯繫證券監管部門,指導市屬證券機構的發展工作;培育上市資源,制定和落實企業上市的各項鼓勵政策,指導、推動、協調企業境內外上市;配合監管部門對上市公司進行監管,協調、組織防範化解和處置上市公司風險;指導、監管地方多層次資本市場的建設,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相關的政策措施。
(二十三)資本運營處負責市屬投融資平台建設管理工作;參與研究擬訂政府重大項目融資方案,協調重點工程、主導產業和重要區域發展的融資工作;負責市屬國有資產的資本運作,參與策劃、指導、規範重大資產整合、重組工作及融資工作;協調推進本市企業發行短期融資債券和中期票據等債務融資工具。
(二十四)金融信用體系建設處建立全市金融安全工作綜合治理機制;制定維護金融安全穩定的相關辦法,提出起草、修改建議;組織制定金融穩定及安全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式,建立工作機制、宣傳教育體系、監測預警體系、性質認定體系、處置善後體系和信息匯總報告體系;組織有關部門對非法金融活動進行性質認定;研究全社會資金動態,編制並組織實施全社會資金平衡、參與編制財政預算、平衡協調預算內外資金;負責分析全市財政金融運行情況,對金融增加值指標分解、考核和檢測分析;統籌金融、保險、證券發展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計畫的銜接平衡;綜合分析國家財政、金融政策在本市的執行情況及有關重大問題;牽頭推進產業投資基金和創業投資等股權融資的發展及制度建設,負責創投企業的備案管理;負責組建並管理全市創業投資引導基金;負責非上市企業發行企業(公司)債券的組織推進和審核及監管;負責指導哈期貨機構的工作,推動期貨業發展;負責全市信貸計畫的執行情況分析,負責組織全市經濟發展、大項目建設、民生工程等方面的信貸融資,提出年度及中長期信貸融資計畫;負責哈爾濱市利用開行貸款項目還款方案和還款計畫的監管。
(二十五)行政審批辦公室負責本部門行政許可及其他行政審批事項的受理、辦復和行政審批決定送達工作;負責許可權內建設項目的審批、核准、備案工作;負責對業務處室審查項目工作進行督辦;負責制定和完善本部門行政許可和行政審批項目的工作程式、工作制度以及行政審批專用章的使用和管理工作。
(二十六)人事處負責委機關和所屬單位的機構編制、人事、工資、獎懲、培訓、專業技術職務評聘等管理工作。
離退休幹部工作處負責機關和指導所屬單位的離退休幹部工作。
機關黨委負責機關和所屬單位黨群工作。
紀檢監察室負責機關和所屬單位的紀檢、監察工作。

領導信息

欒志成

市發改委黨組書記、主任,市金融辦主任

負責發改委(金融辦)全面工作。

任玉琴

市發改委黨組成員,市國家投資項目評審中心主任(正局級)

主管國家投資項目評審中心。

劉興閣

任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副主任、黨組成員

分管工業處、高技術處、振興發展處、哈大齊工業走廊工作處(園區處)、大項目處。聯繫市金融辦。

胡成棟

哈爾濱市發改委副主任(副局級)、黨組成員

負責常務工作。分管辦公室、人事處、規劃處、綜合處、政策法規處(研究室)、服務業處、市經濟研究所、綜合服務中心。聯繫市物價局、城鎮化辦。

韓平

哈爾濱市發改委副主任、黨組成員

分管投資處、行政審批辦、交通處(鐵路建設協調處)、市粉煤灰辦。聯繫市國家投資項目評審中心。

鄭思培

哈爾濱市發改委紀檢組組長(副局級)、黨組成員

分管監察室、機關黨委、離退休幹部工作處。

蘇行

任哈爾濱市發改委黨組成員(副局級)

分管外資處、動員辦。配合獨立招商工作。

郭平

哈爾濱市發改委副巡視員

分管社會處、醫改處、大項目協作辦、對口援建工作處。協助主任負責獨立招商分局工作及其它專項工作。

洪光國

哈爾濱市發改委副巡視員

分管農經處、地區處、環資處(節能監察局)、市清潔汽車辦、市節能中心。配合獨立招商工作。

張永雙哈爾濱市發改委班子成員(副局級)

分管綜合改革處、能源處、財金處。配合對口援建工作。

張曉萍

哈爾濱市發改委總工程師

分管經濟貿易處、協管服務業處。協助委領導負責相關重要事項的協調落實工作

遲文天

哈爾濱市發改委總經濟師

分管稽察特派員辦、協管大項目管理處。協助委領導負責相關重要事項的協調落實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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