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爾濱市現代畜牧業建設項目管理實施細則

為加快現代畜牧產業強市建設步伐,提升畜牧產業競爭能力,規範現代畜牧業發展項目管理,確保項目資金安全運行和有效使用,哈爾濱市發布了《哈爾濱市現代畜牧業建設項目管理實施細則》。

檔案內容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快現代畜牧產業強市建設步伐,提升我市畜牧產業競爭能力,規範現代畜牧業發展項目管理,確保項目資金安全運行和有效使用,根據哈政綜〔2010〕47號《哈爾濱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快現代畜牧業發展的意見》,結合我市畜牧業發展的特點和要求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現代畜牧業建設項目是指為加快發展現代畜牧業所涉及實施的畜牧業規模化標準化畜禽養殖場(小區)建設、良種繁育、繁育站點建設、畜牧業服務體系建設、飼草飼料基地建設、畜牧業科技創新、畜牧業產業化龍頭企業基地建設、專業化合作組織建設等項目。

第三條實施現代畜牧業建設項目是發展現代農業的重要組成部分,項目建設遵循現代農業發展的指導思想和方針政策。

第四條現代畜牧業項目建設資金主要以項目建設單位自籌為主,區、縣(市)財政資金和市本級財政現代畜牧業發展資金為輔組成。

市本級現代畜牧業發展資金由市農業發展、農業開發和價格調節等專項資金按照市政府批准的籌集比例額度構成,主要以政府投入為導向(補貼)的形式,扶持現代畜牧業建設,提高我市畜牧業核心競爭能力。

第五條專項資金的安排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政府巨觀導向原則:專項資金的投向應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充分發揮政府導向資金的扶持作用,加快現代畜牧業發展,避免低水平建設和盲目發展。

(二)突出效益原則:體現科學發展觀要求,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立足於畜牧業增產、增收、農民致富,促進經濟、社會、生態效益協調發展、可持續發展。

(三)突出重點原則:統籌計畫,增強計畫性,圍繞建設現代畜牧產業強市的目標,突出解決畜牧業發展過程中難點問題。重點支持對畜牧業發展有牽動作用,能起到示範、推廣作用,具有影響力的重點項目。

(四)堅持公開、透明和加強監督的原則:專項資金的安排使用按項目管理的規定程式,實行申報、評審、批准、執行、驗收等環節,確保專項資金管理的公開、公正、公平;並嚴格執行資金使用的跟蹤問效制度,強化項目資金支出管理,確保專款專用,提高政府資金的使用效率。

第二章 扶持重點與條件

第六條根據《哈爾濱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快現代畜牧業發展的意見》,利用畜牧業發展資金重點扶持畜牧業養殖場(小區)的新建、改擴建項目、繁育改良項目、繁育站點建設項目、畜牧業科技創新項目和具有牽動區域畜牧經濟的合作經濟組織和畜牧業產業化龍頭企業。

第七條各專項項目扶持的條件為:

(一)畜牧養殖場(小區)新建、改擴建項目應符合以下條件:

1、畜牧養殖場(小區)新建、改擴建項目實施單位應為黑龍江省畜禽養殖場(小區)備案企業;

2、畜牧養殖場(小區)存欄應達到生豬1000頭、奶牛100頭、肉牛200頭、家禽5000隻以上;

3、新建磚混或採用新型結構材料,畜舍面積在1000平方米以上,畜禽入舍,並於當年竣工驗收的養殖場(小區);

4、改擴建項目應採用新材料,整體或部分翻新,改建主要建築結構(主要指畜禽舍內、外牆體、屋頂、門窗等主要建築結構),使畜禽養殖圈舍達到永久和標準的程度。

(二)畜禽良種繁育項目應符合以下條件:

1、種畜禽場應為國家級、省級原種場或擴繁場,並取得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的企業;

2、經種畜禽場申請,當年引種計畫已納入全市年度引種計畫的企業;

3、種畜禽場的品種選育符合畜禽繁育體系建設規劃的方向,引進的畜禽品種、可彌補本地區優勢品種的不足。

(三)繁育站點建設項目應符合以下條件:

1、符合本地區繁育站點設定規劃,有固定的場所和與本地區畜禽繁育生產相適應的設施設備;

2、有與本地區畜禽繁育工作量相適應,並取得資格證的繁育技術人員;

3、有完善的質量管理和繁育、育種記錄(登記)制度,並認真執行;

4、當地政府及畜牧獸醫部門支持,本地區發揮作用大,業績突出。

(四)畜牧業科技創新項目應符合以下條件:

1、申請畜牧業科技創新項目的養殖場(小區)應是畜禽養殖場(小區)備案企業和畜禽養殖標準化達標企業;

2、企業飼養管理水平在本地區行業“位次”靠前,畜禽飼養管理水平和生產綜合技術指標接近先進標準;

3、養殖場(小區)在飼養組織模式、品種改良、飼養管理、畜禽生產能力和引領本地域畜牧業發展上具有引領、示範和推廣作用;

4、有在畜牧業科技創新的方向引領、課題選擇、組織攻關、形成成果,並具有前瞻性、創新性的項目。

(五)畜牧業合作經濟組織和產業化龍頭企業建設項目應符合以下條件:

1、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可獨立承擔法律責任義務,領取工商或社會團體法人登記執照,並按組織章程運行的畜牧業合作經濟組織和畜牧業產業化龍頭企業;

2、合作經濟組織的法人代表在本組織中威信高、組織能力強,具有一定的政策水平和經營能力,能夠帶領組織成員共同致富;

3、畜牧業合作經濟組織成立三年以上,業績突出,在本區域具有示範作用和影響力;

4、畜牧產品加工的龍頭企業拉動作用強,產業化已形成規模,對區、縣域經濟貢獻突出

第三章項目申報和審批

第八條畜牧業發展項目的申報於每年初三月份前,根據當年畜牧發展需扶持的重點項目,按照當年發布的《項目指南》要求,由各區、縣(市)畜牧部門組織推薦申報,市局對推薦申報項目組織專家進行評審、篩選後,分別向國家、省以及本級政府主管部門推薦申報。

第九條申報項目的實施單位應提交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及各類相關證明材料。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的編制應實事求是,重在可操作性,並達到相應深度。各類相關證明材料應確保真實有效。

第十條市畜牧獸醫局對各區、縣(市)主管部門正式行文推薦申報的市本級項目施行專家評審制度,專家評審按評審標準採取現場評審和綜合評分的方式進行。對於評審合格的項目列入年度扶持計畫。對於評審不合格的項目,通知項目申報單位,提出整改要求,將項目納入市本級項目建設儲備庫,第二年優先採用。

第十一條對列入年度扶持計畫的項目,由市畜牧獸醫局組織項目實施單位編報畜牧業建設項目實施方案。實施方案應分別報送市畜牧獸醫局、市財政局以及資金主管部門,經組織專家聯合審核後,下達建設項目批覆。

第四章資金使用與管理

第十二條畜牧業項目建設資金包括市本級財政資金、區、縣(市)財政配套資金和項目單位自籌資金。市本級畜牧業發展項目建設要求區、縣(市)財政資金的配套比例,嚴格按哈政綜【2010】47號檔案執行。區、縣(市)財政用於畜牧業發展的配套資金應列入本級財政年度預算。

項目建設自籌資金應先入帳、後支出,以保證項目建設資金核算的完整性。對於項目單位自籌資金中投勞折資或以物折資部分由區、縣(市)畜牧部門實地評估作價,並出具有效證明方可入賬。

第十三條市本級畜牧發展資金的使用按項目總投資及建設內容,市級應承擔的扶持補助數額或以以獎代補的形式投入。項目建設內容完成後,經由市畜牧獸醫局、市財政局以及資金主管部門共同組織專家驗收,根據實際建設內容、投資總規模和區、縣(市)財政配套資金撥付情況,確定補貼額度。對於財政配套資金不落實的將調減補貼額度。

第十四條各項目單位要建立嚴格的項目資金使用管理制度,認真落實項目建設的招投標和政府採購制度,嚴格加強項目資金管理。各項目實施單位對項目資金必須建立專戶、專款專用、嚴禁挪用、串用。項目主管部門要定期或不定期組織人員對項目資金的使用管理進行抽查和檢查,確保財政資金的合理使用。現代畜牧業發展資金的使用同時接受各級人大、紀檢、監察、財政、審計等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十五條對於弄虛作假、截留、擠占、挪用專項項目資金等行為,根據《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及其他有關規定進行處理。對於工作人員違法違規涉及行政處分的由人事監察部門處理,構成犯罪的由法務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項目實施與驗收

第十六條畜牧業專項項目實施單位必須嚴格執行主管部門下達的項目建設批覆,不得擅自變更項目實施地點、內容及投資總規模,如因特殊情況確需調整、變更或終止的,須履行報批手續。

第十七條項目實施單位在項目實施中應建立項目管理責任制,嚴把工程質量關。應積極推行項目法人制、招投標制、工程監理制、資金和項目公示制。應定期向項目主管部門報告項目建設進度和年度工作總結。區、縣(市)畜牧主管部門應匯同財政部門加強對項目實施的監督管理,建立健全項目管理責任制。

第十八條項目竣工或項目任務完成後,應及時組織項目驗收。

項目實施單位應提出竣工驗收申請,並做好相關準備工作。項目主管部門匯同財政部門以及資金主管部門組成專項驗收工作組,對批覆的建設項目進行全面驗收。

第十九條項目竣工驗收內容包括:項目是否按下達的項目實施方案批覆嚴格執行;工程建設和工程質量是否達到設計要求;創新項目成果和經濟合作組織、畜牧業龍頭企業的工作是否產生效益;資金使用和管理是否符合有關規定;項目管理制度、運行機制是否落實,項目檢查是否完整;項目成果和效益指標是否實現。

第二十條對於驗收不合格的要予以通報,並責令限期整改,對在項目建設中存在嚴重問題或在限期內未能落實整改措施的,項目主管部門可根據情節,採取收回項目資金和減少或暫停安排下年度項目。

第二十一條市、區縣(市)兩級畜牧主管部門要做好項目驗收合格後的後續工作,加強對項目運行的後續指導,同時為我市畜牧業發展項目管理提供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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