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構改革
對應中央和省級機構改革,調整最佳化相應機構和職能
1、建立健全和最佳化市委對重大工作的領導體制機制
(1)組建市監察委員會。落實黨中央關於深化監察體制改革的部署,將市監察局的職責,以及市人民檢察院查處貪污賄賂、失職瀆職及預防職務犯罪等反腐敗相關職責整合,組建市監察委員會,同市紀律檢查委員會合署辦公,履行紀檢、監察兩項職責,實行一套工作機構、兩個機關名稱。不再保留市監察局。
(2)將建設法治哈爾濱工作委員會改為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員會,作為市委議事協調機構。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員會辦公室設在市司法局。
(3)組建市委審計委員會,作為市委議事協調機構。市委審計委員會辦公室設在市審計局。
(4)將市委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改為市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員會,作為市委議事協調機構。市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員會辦公室設在市委政策研究室。
(5)將市委網路安全和信息化領導小組改為市委網路安全和信息化委員會,作為市委議事協調機構。市委網路安全和信息化委員會辦公室為市委網路安全和信息化委員會的辦事機構,作為市委工作機關,對外加掛市網際網路信息辦公室牌子。
(6)將市委外事工作領導小組改為市委外事工作委員會,作為市委議事協調機構,加掛市委建設對俄合作中心城市委員會牌子。
(7)組建市委教育工作領導小組,作為市委議事協調機構。市委教育工作領導小組秘書組設在市教育局。
2、加強市委職能部門的統一歸口協調管理職能
(1)市委組織部統一管理市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將市機構編制委員會改為市委機構編制委員會,作為市委議事協調機構,調整最佳化市委機構編制委員會領導體制。市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作為市委機構編制委員會的辦事機構,承擔市委機構編制委員會日常工作,作為市委工作機關,歸口市委組織部管理。
(2)市委組織部統一管理公務員工作,對外加掛市公務員局牌子。
(3)市委宣傳部統一管理新聞出版工作。將市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的新聞出版管理職責劃入市委宣傳部,對外加掛市新聞出版局牌子。市委宣傳部對外加掛市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辦公室牌子。
(4)市委統戰部統一領導民族宗教工作。市民族宗教事務局歸口市委統戰部領導,仍作為市政府工作部門。
(5)市委統戰部統一管理僑務工作。將市政府外事僑務辦公室的僑務工作職責劃入市委統戰部,對外加掛市政府僑務辦公室牌子。將市政府外事僑務辦公室的海外華人華僑社團聯誼等職責劃歸市歸國華僑聯合會行使。
將市政府外事僑務辦公室更名為市政府外事辦公室。市委外事工作委員會(市委建設對俄合作中心城市委員會)辦公室設在市政府外事辦公室。
組建機構
(1)組建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將市國土資源局、市城鄉規劃局的職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的組織編制主體功能區規劃職責,市林業局、市水務局、市畜牧獸醫局的資源調查和確權登記管理職責等整合,組建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不再保留市國土資源局、市城鄉規劃局。
(2)組建市生態環境局。將市環境保護局的職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的應對氣候變化和減排職責,市國土資源局的監督防止地下水污染職責,市水務局的編制水功能區劃、排污口設定管理、流域水環境保護職責,市農業委員會、市畜牧獸醫局的監督指導農業面源污染治理職責等整合,組建市生態環境局。不再保留市環境保護局。
(3)組建市農業農村局。將市農業委員會、市畜牧獸醫局的職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的農業投資項目、市財政局的農業綜合開發項目、市國土資源局的農田整治項目、市水務局的農田水利建設項目等管理職責,以及相關部門的職責等整合,組建市農業農村局。市委農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市農業農村局。
不再保留市農業委員會、市畜牧獸醫局。
(4)組建市文化廣電和旅遊局。將市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的文化、廣播電視、文物管理等職責,市旅遊發展委員會的職責整合,組建市文化廣電和旅遊局,加掛市文物局牌子。
不再保留市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市旅遊發展委員會。
(5)組建市衛生健康委員會。將市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市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市老齡(退管)工作委員會辦公室的職責,以及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的職業安全健康監督管理職責等整合,組建市衛生健康委員會。市老齡(退管)工作委員會的日常工作由市衛生健康委員會承擔。
不再保留市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市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市老齡(退管)工作委員會辦公室。
(6)組建市退役軍人事務局。將市民政局的退役軍人優撫安置職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的軍官轉業安置職責,以及軍隊有關職責等整合,組建市退役軍人事務局,按中央有關改革部署實施。
(7)組建市應急管理局。將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的職責,市政府辦公廳的應急管理職責,市公安局的消防管理職責,市民政局的救災職責,市國土資源局的地質災害防治、市水務局的水旱災害防治、市畜牧獸醫局的草原防火、市林業局的森林防火相關職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的地震防禦管理職責,以及防汛抗旱、減災、防震、森林草原防火等相關指揮部(委員會)的職責等整合,組建市應急管理局,加掛市地震局牌子,按中央有關改革部署實施。不再保留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8)重新組建市司法局。將市司法局、市政府法制辦公室的職責整合,重新組建市司法局。不再保留市政府法制辦公室。
(9)最佳化市審計局職責。將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的重大項目稽察職責,市財政局的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監督檢查職責,市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的國有企業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和市國有重點大型企業監事會的職責等劃入市審計局。不再保留市國有重點大型企業監事會。
(10)重新組建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將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的職責,以及市科學技術局的智慧財產權管理職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的相關價格監督檢查職責等整合,組建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加掛市知識產權局、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牌子。不再保留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11)組建市醫療保障局。將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的城鎮職工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生育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職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的藥品和醫療服務價格管理職責,市民政局的醫療救助職責等整合,組建市醫療保障局。
(12)組建市林業和草原局。將市林業局的職責,市畜牧獸醫局的草原監督管理職責,以及市國土資源局、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市城市管理局、市環境保護局、市農業委員會、市水務局等部門的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自然遺產、地質公園管理職責等整合,組建市林業和草原局,由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統一領導和管理。不再保留市林業局。
撤銷機構
(1)不再設立市社會管理綜合治理委員會及其辦公室、市委維護社會穩定工作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有關職責交由市委政法委員會承擔。
(2)將市委防範和處理邪教問題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職責交由市委政法委員會、市公安局承擔。
機構對接
1、與中央和省級機構基本對應的其他機構
市委辦公廳、市直屬機關工作委員會、市信訪局、市委巡察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作為市委工作機關;市政府辦公廳、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市教育局、市科學技術局、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財政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市交通運輸局、市水務局、市商務局、市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市統計局、市金融服務局、市營商環境建設監督局、市扶貧開發工作辦公室、市人民防空辦公室作為市政府工作部門。其中:
(1)將市國家安全工作領導小組改為市委國家安全委員會,作為市委議事協調機構。市委國家安全委員會辦公室設在市委辦公廳。
(2)將市檔案局(市檔案館)的行政職責劃入市委辦公廳,對外加掛市檔案局牌子。市檔案館作為市委直屬事業單位。不再保留與市檔案館合併設立的市檔案局。
(3)將市委、市政府信訪局由市委辦公廳、市政府辦公廳管理的機關調整為市委工作機關,並更名為市信訪局。
(4)市委組織部加掛市委非公有制經濟組織和社會組織工作委員會牌子。
(5)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不再加掛市城鎮化建設工作辦公室牌子。
(6)最佳化市科學技術局職責。將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的外國專家服務職責劃入市科學技術局,加掛市外國專家局牌子。市科學技術局不再加掛市知識產權局牌子。
(7)將市工業和信息化委員會更名為市工業和信息化局。
(8)將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更名為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不再加掛市地震局牌子。
(9)將市金融工作辦公室更名為市金融服務局。
(10)組建市營商環境建設監督局。
(11)將市扶貧開發工作辦公室由掛牌機構調整為獨立設定機構,作為市政府工作部門。
2、因地制宜設定的機構
市委軍民融合發展委員會辦公室、市委老幹部局、市委保密和機要局作為市委工作機關;市體育局、市企業和投資服務局、市政府研究室、市城市管理局、市糧食局作為市政府工作部門。其中:
(1)組建市委深入推進東北振興哈爾濱工作委員會,作為市委議事協調機構。市委深入推進東北振興哈爾濱工作委員會辦公室設在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組建市委軍民融合發展委員會辦公室。將市委辦公廳、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的軍民融合發展相關職責,市工業和信息化委員會的國防科學技術相關職責,相關機構的邊防有關職責等整合,組建市委軍民融合發展委員會辦公室,作為市委工作機關。
(3)將市委老幹部局由市委組織部管理的機關調整為市委工作機關,歸口市委組織部管理。
(4)組建市委保密和機要局。將市委保密委員會辦公室、市委機要局的職責整合,組建市委保密和機要局,作為市委工作機關,對外加掛市國家保密局、市國家密碼管理局牌子,歸口市委辦公廳管理。
不再保留市委保密委員會辦公室、市委機要局。
(5)將市投資促進局更名為市企業和投資服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