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爾濱市建築機械行業協會

第二十條 第二十一條 第三十一條

機構簡介

哈爾濱市建築機械行業協會是由哈爾濱市建築機械行業的企、事業單位、大專院校、社會團體等有關單位及個人自願結成的行業性的非營利社會組織。
本團體的宗旨:遵守憲法,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協助政府實行行業管理,為政府、行業、會員、用戶服務;成為政府和企業、用戶的橋樑和紐帶;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反映會員的願望和訴求;自律行業行為;促進中國建築機械行業的不斷發展。
本團體接受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哈爾濱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本團體由哈爾濱華拓金屬結構有限公司作為發起單位並出資,出資金額為叄萬元整.
本團體的住所:道里區河松小區1002棟1層5號(道里區河川街99號)

業務範圍

本團體的業務範圍:
(一)研究探討建築機械行業的發展方向、技術政策、法律法規等,為政府制定行業重大決策提供預案和建議。
(二)總結交流企業的管理經驗;探索企業深化改革的新途徑;推廣企業管理的創新成果;促進企業建立現代企業制度;開展診斷諮詢服務等,不斷提高企業的市場競爭能力。
(三)受委託對行業內重大投資、改造、開發項目進行前期調研和論證並提出建議,為用戶的採購、項目招標提供推薦性意見。
(四)受政府或相關主管部門委託,組織或參與制、修訂有關建築機械的各類地方標準和技術規範;組織相關國家標準、法律、法規的宣貫。
(五)開展用戶滿意度調研、企業產品質量調研等工作,接受政府有關部門委託參與有關建築機械類產品各種許可證的發放、檢查和整改工作,為政府複查、換證提供依據。收集和反饋行業產品質量信息,協助政府作好質量管理工作,促進產品品種、性能和質量的不斷提高。
(六)對國內外經濟形勢和建築機械市場需求及發展趨勢進行分析研究,開展市場調研,進行市場預報和產品進出口監測,建立產業損害預警機制。
(七)開展信息、技術交流活動,加強與國內外同行業協會及企業的聯繫與溝通,提供建築機械行業相關的服務。
(八)制定“行規行約”;建立行業自律性機制;規範行業自我管理行為;提高企業形象和市場信譽。
(九)做好行業內部會員單位間的各項協調工作,維護會員整體利益和合法權益,促進企業公平競爭。
(十)接受政府委託承辦或根據市場和行業發展需要,舉辦本行業的國內外展覽會、技術交流會、產品推廣會,組織會員參展、參觀;促進企業自主創新,技術進步,幫助企業開拓國內外市場。
(十一)經授權開展行業統計工作和網路信息工作,為政府制訂產業政策和行業規劃提供依據,為企業研究市場提供服務。
(十二)開展行業職業技能培訓方面的諮詢服務,提高全行業職工隊伍素質。
(十三)經政府有關部門批准組織行業產品的技術鑑定、評估,企業資質評審,科技成果評審等業務。
(十四)向政府反映行業及會員單位的願望和訴求,在行業中貫徹落實政府的有關政策法規,維護會員單位的合法權益。
(十五)承擔政府交辦和會員單位委託的其它工作。

協會章程

哈爾濱市建築機械行業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團體的名稱是:哈爾濱市建築機械行業協會。
第二條 本團體是由哈爾濱市建築機械行業的企、事業單位、大專院校、社會團體等有關單位及個人自願結成的行業性的非營利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團體的宗旨:遵守憲法,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協助政府實行行業管理,為政府、行業、會員、用戶服務;成為政府和企業、用戶的橋樑和紐帶;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反映會員的願望和訴求;自律行業行為;促進中國建築機械行業的不斷發展。
第四條 本團體接受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哈爾濱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團體由哈爾濱華拓金屬結構有限公司作為發起單位並出資,出資金額為叄萬元整.
第六條 本團體的住所:道里區河松小區1002棟1層5號(道里區河川街99號)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團體的業務範圍:
(一)研究探討建築機械行業的發展方向、技術政策、法律法規等,為政府制定行業重大決策提供預案和建議。
(二)總結交流企業的管理經驗;探索企業深化改革的新途徑;推廣企業管理的創新成果;促進企業建立現代企業制度;開展診斷諮詢服務等,不斷提高企業的市場競爭能力。
(三)受委託對行業內重大投資、改造、開發項目進行前期調研和論證並提出建議,為用戶的採購、項目招標提供推薦性意見。
(四)受政府或相關主管部門委託,組織或參與制、修訂有關建築機械的各類地方標準和技術規範;組織相關國家標準、法律、法規的宣貫。
(五)開展用戶滿意度調研、企業產品質量調研等工作,接受政府有關部門委託參與有關建築機械類產品各種許可證的發放、檢查和整改工作,為政府複查、換證提供依據。收集和反饋行業產品質量信息,協助政府作好質量管理工作,促進產品品種、性能和質量的不斷提高。
(六)對國內外經濟形勢和建築機械市場需求及發展趨勢進行分析研究,開展市場調研,進行市場預報和產品進出口監測,建立產業損害預警機制。
(七)開展信息、技術交流活動,加強與國內外同行業協會及企業的聯繫與溝通,提供建築機械行業相關的服務。
(八)制定“行規行約”;建立行業自律性機制;規範行業自我管理行為;提高企業形象和市場信譽。
(九)做好行業內部會員單位間的各項協調工作,維護會員整體利益和合法權益,促進企業公平競爭。
(十)接受政府委託承辦或根據市場和行業發展需要,舉辦本行業的國內外展覽會、技術交流會、產品推廣會,組織會員參展、參觀;促進企業自主創新,技術進步,幫助企業開拓國內外市場。
(十一)經授權開展行業統計工作和網路信息工作,為政府制訂產業政策和行業規劃提供依據,為企業研究市場提供服務。
(十二)開展行業職業技能培訓方面的諮詢服務,提高全行業職工隊伍素質。
(十三)經政府有關部門批准組織行業產品的技術鑑定、評估,企業資質評審,科技成果評審等業務。
(十四)向政府反映行業及會員單位的願望和訴求,在行業中貫徹落實政府的有關政策法規,維護會員單位的合法權益。
(十五)承擔政府交辦和會員單位委託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團體的會員種類:單位會員,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三)在本團體的業務(行業、學科)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在理事會閉會期間,可授權常務理事會代行審核會員入會;
(四)各分支機構可受協會委託辦理吸收會員手續,但入會程式同上;
(五)會員單位的代表是單位法人代表或其委託人,會員單位法人代表變更時,協會會員單位代表相應變更。
(六)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三)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維護本團體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繳納會費或2年內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及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並通報全體會員。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制定並修改會費標準;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
第二十一條 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每季度召開一次會議。
第二十四條 本團體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5周歲;
(四)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5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五)身體健康、精力充沛、責任心強、並能積極主動的開展工作;
(六)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或其他嚴重的刑事處罰;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5年,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團體會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團體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第二十九條 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本團體開展評比、評選、表彰等活動,不收取任何費用。
第三十二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資產來源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三條 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團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本章程經2011年3月19日第一屆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