檔案簡介
【發布單位】80805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93-02-25
【生效日期】1993-03-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哈爾濱市對工業發展做出突出貢獻的科技人員獎勵辦法
(哈爾濱市人民政府發〔1993〕第4號1993年2月25日)
獎勵辦法條例
第一條為激勵科技人員的積極性和創造性,發揮科學技術對工業發展的推動作用,提高經濟效益,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為本市工業發展做出突出貢獻的科技人員,均按本辦法予以一次性獎勵。
第三條本辦法由市科學技術委員會(以下簡稱市科委)負責組織實施,並對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四條對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科技人員,可申報突出貢獻獎:
(一)開發的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等單個項目,達到或超過國內先進水平,在本市正式投產套用三年內,年均新增稅後利潤在一百萬元(含一百萬元)以上的。
(二)為企業攻克重大技術難關,單個項目實施三年內,年均增加效益在一百萬元(含一百萬元)以上的。
第五條本辦法第四條(一)、(二)項所列單個項目,是指一九九0年三月一日後正式投產套用或實施滿三年的科技項目。
第六條科技人員突出貢獻獎,由受益單位申報。市屬企事業單位的,向市主管部門申報;區、縣(市)屬企事業單位的,經區、縣(市)主管部門同意後,向所在區、縣(市)科委申報。經市主管部門或區、縣(市)科委審查合格後,報市科委。中直、省屬企事業單位的,直接報市科委。
第七條突出貢獻獎,每年評選一次。由市科委會同市財政、稅務、審計等部門及專家組成經濟評審組和技術評審組進行審查,分別提出綜合評審意見,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條對獲得突出貢獻獎的科技人員(以下簡稱獲獎人),按年均新增稅後利潤或增加效益的百分之六獎勵,由市人民政府頒發獲獎證書和獎勵金。
第九條對獲獎人的獎勵,受益單位屬市、區、縣(市)企事業單位的,獎勵金總額的百分之七十由單位支出,其餘部分,由同級財政支出;中直、省屬企事業單位的,獎勵金由單位支出。
企事業單位支出的獎勵金,不計入獎金總額。
第十條個人承擔的項目,獎勵金髮給個人。集體承擔的項目,主要承擔人所得的獎勵金,不低於獎勵金總額的百分之五十,其餘部分,由企事業單位主要領導會同主要承擔人按參加人員貢獻大小分配。
第十一條對弄虛作假騙取榮譽的,要追究單位主要領導和當事人的責任,並追回獎勵金和證書。
第十二條本辦法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市科委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本辦法自一九九三年三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