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版)
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維護我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督促學生順利完成學業,促進學生全面發展,依據2005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令第21號《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我校全日制本科學生的管理。
第三條 按國家招生規定錄取的新生,須持我校填發的錄取通知書和相關證件,按學校有關要求和規定的期限到校報到,並辦理入學手續。因故不能按期入學者,應事先向學校招生部門請假並提供相關證明材料,請假時間不得超過兩周。未經請假、請假未批准或請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以外,視為放棄入學資格。
第四條 新生入學後,學校按照國家招生規定對其進行複查。複查合格並按規定足額交納學雜費者,予以註冊,取得學籍;複查不合格者,視情況不同分別予以處理,直至取消入學資格。凡屬弄虛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學籍者,無論何時,一經查實,取消學籍,情節惡劣的,報請有關部門查究。學校招生部門及時將取得學籍的新生名冊交於有關部門。
第五條 對患有疾病的新生,經學校指定醫院診斷不宜在校學習的,學校招生部門批准,可以保留入學資格一年,並應回家治療。保留入學資格者不具有學籍,在保留入學資格期間不享受在校生待遇。保留入學資格者在保留入學資格期內經治療康復,可以向學校招生部門提出入學申請,經學校指定醫院診斷符合體檢要求,複查合格重新辦理入學手續,並轉入下一年級學習。複查不合格或逾期不辦理入學手續者,取消其入學資格。
第六條 學生每學期須在規定時間內到所在院(系)報到。學生所在院(系)應每天將學生報到情況分別報教務處和學生工作處備案,直至本院(系)全部學生均已報到。每學年第一學期報到後,學生須在開學兩周內足額繳納學雜費,再行辦理註冊手續。每學年第二學期報到後直接辦理註冊手續。因故不能如期報到者,應事先由學生本人向所在院(系)請假,請假時間不得超過兩周,未經請假、請假未批准超過兩周不報到者或逾期超過兩周不報到者,按自動退學處理。
第七條 按學校規定繳納學費及有關費用是學生應履行的義務。凡未足額繳納學雜費、不按時報到或者其他不符合註冊條件者不予註冊。未註冊者不得參加該學年的教學過程和考核,已學習過程無效,考核成績不予承認。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可以申請助學貸款或者其他形式資助,辦理有關手續後再行註冊。凡因各種原因,不能如期辦理註冊者,均應當辦理暫緩註冊手續,由學生本人提出書面申請,經所在院(系)同意後,報學生工作處審批,暫緩註冊不得超過三個月。
第八條 學生應參加學校本科人才培養方案規定的課程和各種教育教學環節(以下統稱課程)的學習和考核。學生參加各門課程的學習,應服從教師管理,自覺遵守課堂紀律,不曠課。對於影響授課秩序或長期曠課的學生,授課教師可以依據學校有關規定給予批評教育,直至提出不許參加考核的建議,報教務處批准。每門課程開課前由授課教師向學生公開說明考核標準、方式及成績構成情況。
第九條 考核分為考試和考查兩種,學生應按學校統一安排參加考核,第一次考核稱之為正常考核。
考核成績的評定,採用百分制或五級分制(優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考試課程的成績採用百分制;考查課程的成績採用五級分制。
百分製成績與五級分製成績的對應關係:90~100分為優秀,80~89分為良好,70~79分為中等,60~69分為及格,小於60分為不及格。
五級分製成績折算成百分製成績:優秀為95分、良好為85分、中等為75分、及格為65分、不及格為30分。
缺考、違紀、作弊、無考試資格等,按實際情況記載,考核成績按零分計。
第十條 考核合格即取得課程學分,考核不合格不取得學分。必修課和指定選修課正常考核不合格者,必須參加該課程修讀學期的下一學期開學前的補考,補考不合格,必須重修;專業任意選修課、公共選修課或通識教育選修課考核不合格不安排補考,可隨低年級重修或改選其它課程;實踐性教學環節考核不合格不安排補考,必須重修。因課程設定或人才培養方案變動而使學生無法重修時,由學生所在院(系)做出具體安排,報教務處審批。
第十一條 經補考合格的考試課程成績按(原始成績-60)×0.5+60記載;經補考合格的考查課程成績,“中等”和“及格”按“及格”記載,“優秀”和“良好”按“中等”記載。經重修合格的考試課程成績按(原始成績-60)×0.2+60記載;經重修合格的考查課程,成績按“及格”記載。
第十二條 因病或其它特殊情況不能參加正常考核或補考的學生,可以申請緩考。申請緩考者必須在考核前由本人申請,經院(系)核實批准後,報教務處備案,方可緩考。因病緩考必須經學校醫院診斷。正常考核的緩考考試與補考同時進行,補考的緩考考試與重修考試同時進行,所取得的成績按正常考核成績記載。如正常考核的緩考考試沒有參加,則必須參加補考的緩考考試,否則該門課程按缺考處理。因個人原因緩考失去的考核機會不予追補。
第十三條 正常考核擅自缺考取消補考資格。重修考試缺考視為放棄考試機會。
第十四條 課程考核違紀、作弊者,該門課程此次考核成績記為無效,並根據《哈爾濱工程大學考試違規處理辦法》給予批評教育和相應的紀律處分,不準參加後續的正常補考和重修。給予留校察看及其以下處分的,經教育表現較好,本人申請,院(系)同意,教務處批准,在畢業前對該課程可以給予一次考試機會。
第十五條 本科人才培養方案中第六、七、八學期必修和指定選修課程考核不合格的學生,在學制的最後一學期,可參加畢業前組織的補考。正常教學沒有安排的實踐性教學環節以及畢業設計(論文),畢業前不再補作。
第十六條 學生每學期根據人才培養方案中的課程設定和選修課要求,在教師指導下進行下學期選課。選課結束後,如因特殊情況必須退選或改選時,須在下學期開學兩周內,由本人提出申請,經學生所在院(系)批准後,方可退選或改選。開學後第三周確定最終選課名單。未選課而自行聽課的,已學習過程無效,考核成績不予承認;已選課而無故缺課或擅自缺考的,按第二章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七條 從第二學期開始,學業優秀、自學能力強的學生,經批准可以申請免聽本學期開設的部分課程,最多不可超過四門。對於選修重修課程的學生,重修課程與主修課程上課時間衝突時,經批准可以免聽重修課程。
申請免聽的學生,須於每學期開學初兩周內提出本學期課程的免聽申請,經院(系)審核批准,報教務處備案後,可通過自學方式完成課程學習,但必須完成規定的實驗和參加考核,成績合格取得該課程的學分。思想政治理論課、體育課、任意選修課以及某些實踐性環節較多的課程不能免聽。
第十八條 因學生留(降)級、休學、復學、轉專業等學籍異動,導致所修課程發生變動,可以補修或由學生所在院(系)提出具體安排報教務處批准後執行。
第十九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可允許轉專業:
(一)學習成績突出的。在校學習第一、二學期累計必修課和指定選修課正常考核綜合平均成績排序在本專業前10%以內,且無不及格課程和未受任何處分的學生,可於第三學期初申請在學校規定的同類指定專業範圍內轉專業。轉出專業的學生人數,一般不超過該專業學生總數的5%。當申請轉入專業的人數超過該專業辦學條件允許接納的容量時,學校根據學生志願擇優錄取。
綜合平均成績=(考試課加權平均成績+考查課加權平均成績)÷2
(二)在某方面具有特長的。學生須持我校兩名相關專業教授推薦意見和相關能力證明材料提出申請,所在院(系)推薦,擬轉入專業考核證實轉入所申請的專業更能發揮其專長。
(三)學生入學後發現患有某種疾病或生理缺陷,經學校指定醫院檢查證明不能在原專業學習,但尚能在本校其它專業學習的。
(四)學校根據社會對人才需求情況的發展變化,經學生同意,調整學生所學專業的。
第二十條 轉專業的學生,應嚴格執行轉入專業的本科生人才培養方案,因專業課程設定不同而未獲得的學分,需通過補修等方式獲得。轉專業學生須按轉入專業交納學雜費,學生所在院(系)應及時做好轉專業學生的學籍檔案及有關材料的交接工作。
第二十一條 學生轉專業須經本人申請,所在院(系)推薦,擬轉入院(系)考核,教務處審核,由主管教學校領導審批。
第二十二條 學生在校學習期間,一般不得轉學。如患病或者確有特殊困難,無法繼續在本校學習的可以申請轉學。由學生本人提出申請,並附相應證明材料,學生所在院(系)同意,教務處審核,報主管教學校領導審批。
第二十三條 學生轉學,須經轉出、轉入兩校同意,還須由兩校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主管高教部門批准。轉學手續參照國家及黑龍江省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轉學:
(一)新生入學未滿一學期的。
(二)由招生時所在地的下一批次錄取學校轉入上一批次學校、由低學歷層次轉為高學歷層次的。
(三)招生時確定為定向、委託培養的。
(四)應予退學的。
(五)其他無正當理由的。
第二十五條 學生可以分階段完成學業。學生在校年限一般為四年,最長(含休學、保留入學資格)不得超過六年。
第二十六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應予休學:
(一)因傷、病經學校指定醫院診斷,須停課治療、休養占一學期總學時1/3以上的。
(二)因某種特殊原因,本人申請休學的。休學學生應當辦理休學手續離校,由本人申請(如因病休學,須有學校指定醫院休學診斷),經院(系)審核批准,報教務處備案後,方可離校。
(三)因某種特殊原因,學校認為應當休學的。經院(系)審核,學校批准,由學生本人或學校有關部門代為辦理休學手續。
已辦理完休學手續的學生必須兩周內離校,不允許拖延時間。
第二十七條 學生休學一般以一年為期,因病經學校批准可連續休學兩年,累計不得超過兩年。
第二十八條 學生在校期間應徵參加中國人民解放軍(含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學校將保留其學籍至退役後一年。
第二十九條 休學學生的有關問題,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學生休學期間,不交納學費,不享受在校生待遇,學校不對學生休學期間發生的事故負責。
(二)因傷、病休學的學生,醫療費用按學校有關規定辦理。
(三)學生休學回家,往返路費自理。
第三十條 學生復學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因傷、病休學的學生,申請復學時必須由學校指定醫院出具診斷,證明恢復健康,並經學校指定醫院複查合格,方可復學。
(二)學生休學期滿,必須於學期開學一周內持有關證明材料,向學生所在院(系)提出復學申請,經院(系)審核批准,報教務處備案後,方可復學。復學後編入原專業的下一年級,如原專業的下一年級已不存在,可編入相近專業。
第三十一條 從學生入學後第二學期開始,一學期或連續兩學期累計有四門以上(含四門)必修課或指定選修課在補考後仍不及格者,應予留(降)級。
第三十二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應予退學:
(一)一學期或連同以前各學期累計有六門以上(含六門)必修課或指定選修課在補考後仍不及格的。
(二)連續留(降)級或留(降)級累計超過兩次的。
(三)在校學習時間達到六年(含休學、保留入學資格),未完成學業的。
(四)休學期滿,在學校規定期限內未提出復學申請或者申請復學經複查不合格的。
(五)未請假離校連續兩周未參加學校規定的教學活動的。
(六)經學校指定醫院確診,患有疾病或者意外傷殘不能繼續在校學習的。
(七)超過學校規定期限未註冊且無正當事由的。
(八)本人申請退學的。
(九)在校期間自費出國留學學生的學籍問題,參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三條 院(系)在每學期開學初三周內進行留(降)級和退學學生的清理。留(降)級學生的清理,經院(系)主管教學領導審核批准後,報教務處備案。退學學生的清理,經院(系)同意,連同有關證明材料送教務處審核,並報校長會議。體育課不及格,不計入留(降)級、退學門數。
第三十四條 未達到退學條件的學生可申請留(降)級,學生在每學期開學初三周內提出申請,經學生所在院(系)審核批准,報教務處備案後,準予留(降)級。
第三十五條 學生對留(降)級、退學處理有異議的,可依照《哈爾濱工程大學學生申訴處理辦法》辦理。
第三十六條 留(降)級學生必須編入原專業的下一年級繼續學習,若原專業的下一年級已不存在,可編入相近專業。已經通過的課程可不再學習,亦可重新學習取得更好成績。留(降)級學生應按其所在年級標準繳納學雜費。
第三十七條 退學和因各種原因取消學籍的學生須在獲得批准後五個工作日內辦完離校手續並離校,檔案、戶口退回其家庭戶籍所在地。
第三十八條 學生在學校規定年限內,修完本科人才培養方案規定的內容,取得規定的學分,德、智、體達到畢業要求,準予畢業,發給畢業證書。
第三十九條 學生在學校規定年限內,修完本科人才培養方案規定的內容,未達到畢業要求且未達到退學條件,準予結業,發給結業證書。結業學生離校後可向學校申請未取得學分課程的補考或補作,及格者換髮畢業證書,畢業時間按發證日期填寫。
第四十條 學滿一學年以上退學的學生,學校頒發肄業證書。
第四十一條 對符合學校學位授予條件的學生,學校頒發學位證書。
第四十二條 對完成本專業學業同時輔修其他專業並達到該專業輔修要求的學生,學校頒發輔修專業證書。
第四十三條 畢業、結業、肄業證書和學位證書遺失或者損壞,經本人申請,學校核實後出具相應的證明書。證明書與原證書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四條 學生不能按時參加教育教學計畫規定的活動,應當事先請假並獲得批准。未經批准而缺席者,根據學校有關規定給予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按照《哈爾濱工程大學學生紀律處分條例》給予紀律處分。
第十一章 附 則第四十五條 本規定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原《哈爾濱工程大學本科生學籍管理規定》同時廢止。
第四十六條 我校其它規定與本規定不符之處,以本規定為準。本規定由教務處負責解釋。
(2009版)
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維護哈爾濱工程大學(以下簡稱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指導學生順利完成學業,促進學生全面發展,依據《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令第21號)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學校全日制本科學生的管理。
第三條 學生應當努力學習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確立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共同理想和堅定信念;應當樹立愛國主義思想,具有團結統一、愛好和平、勤勞勇敢、自強不息的精神;應當遵守憲法、法律、法規,遵守公民道德規範,遵守《高等學校學生行為準則》,遵守學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質和行為習慣;應當刻苦學習,勇於探索,積極實踐,努力掌握現代科學文化知識和專業技能;應當積極鍛鍊身體,具有健康體魄。
第四條 按國家招生規定錄取的新生,須持學校填發的錄取通知書和相關證件,按學校有關要求和規定的時間到校報到,並辦理入學手續。因故不能按期入學者,須向學校招生部門請假並提供相關證明材料,請假時間不得超過兩周。未經請假(或請假未批准)超過兩周不報到者或請假逾期超過兩周不報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以外,視為放棄入學資格。
第五條 新生入學後,學校在三個月內按照國家招生規定對其進行複查。複查合格者,予以註冊,取得學籍。複查不合格者,視情況分別予以處理,直至取消入學資格。凡屬弄虛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學籍者,無論何時,一經查實,取消學籍。情節惡劣的,報請有關部門查究。
複查結束後,學校招生部門應及時將新生名單交於相關部門。新生在複查期間申請退學的,須在學校招生部門辦理有關手續後離校。
第六條 對患有疾病的新生,經學校指定醫院診斷不宜在校學習的,經本人申請,院系審核,學校招生部門批准,可以保留入學資格一年。保留入學資格者不具有學籍,在保留入學資格期間不享受在校生待遇。保留入學資格者須在學校相關部門辦理有關手續後離校治療。
保留入學資格者在保留入學資格期內經治療康復,可以在下一年級新生入學時向學校招生部門提出入學申請,經學校指定醫院診斷,符合體檢要求,經學校招生部門複查合格後,重新辦理入學手續,轉入下一年級學習。複查不合格或逾期不辦理入學手續者,取消入學資格。
第七條 學生每學期須在規定時間內到所在院系報到並註冊,學生所在院系應將學生報到及註冊情況上報學校學生工作部門和教務工作部門備案。
第八條 按學校規定繳納學費及有關費用是學生應履行的義務。
每學年第一學期,學生須在學校財務部門規定時間內足額繳納學雜費後,再行辦理註冊手續。每學年第二學期報到後直接辦理註冊手續。
第九條 不能如期辦理註冊者,應當辦理暫緩註冊手續。辦理暫緩註冊應當由學生本人提出書面申請,經所在院系同意,報學校相關部門審批備案,暫緩註冊不得超過三個月。
對未按學校規定足額繳納學雜費、未按時報到或者其他不符合註冊條件的學生不予註冊。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可以申請貸款或者其他形式資助,辦理有關手續後註冊。
第十條 未註冊者不得參加該學年的教學過程和考核,已學習過程無效,考核成績不予承認。
第十一條 學生應當參加本人所在專業的人才培養方案規定的課程和各種教育教學環節(以下統稱課程)的學習和考核。
第十二條 學校本科人才培養方案設定基礎教育課程平台和專業教育課程平台。培養方案中除通識教育選修課程和專業選修課程外均為必修課程。
第十三條 課程考核類型包括正常考核(期末考試)、補考和重修考試。課程考核合格即取得課程學分,考核不合格不取得學分。
第十四條 課程考核方式分為考試和考查兩種,考核方式為考試的課程成績按照百分制記載,考核方式為考查的課程成績按照五級分制(優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記載。
百分製成績與五級分製成績的對應關係:90≤優秀≤100、80≤良好<90、70≤中等<80、60≤及格<70、不及格<60。
五級分製成績按下列標準折算成百分製成績:優秀為95分、良好為85分、中等為75分、及格為65分、不及格為30分。
綜合平均成績計算方法:綜合平均成績=(課程成績×課程學分)/(課程學分)。
缺考、違紀、作弊、緩考等按實際情況記載,缺考、違紀、作弊的考核成績按零分計。
第十五條 本科人才培養方案中的理論必修課程正常考核不合格者,必須參加下一學期開學前的補考。補考仍不合格的課程,計入學籍清理課程門數,學生應隨低年級進行重修。
實踐環節(基礎實踐環節、專業實踐環節)正常考核不合格不安排補考,直接計入學籍清理課程門數,學生應隨低年級進行重修。
專業選修課程正常考核不合格不安排補考,可隨低年級重修或改選其它課程;通識教育選修課程正常考核不合格不安排補考和重修,可改選其它課程。
因人才培養方案變動而使學生無法重修時,由學生本人提出書面申請,學生所在院系協調,開課院系擬定具體安排,報教務處審批後執行。
第十六條 經補考合格的考試課程成績按(原始成績-60)×0.5+60記載;經補考合格的考查課程成績,“及格”和“中等”按“及格”記載,“良好”和“優秀”按“中等”記載。經重修合格的考試課程成績按(原始成績-60)×0.2+60記載;經重修合格的考查課程,成績均按“及格”記載。
第十七條 因病或其它特殊情況不能參加考核的學生,可以申請緩考。申請緩考者必須在考核前由本人提出書面申請並附相關證明材料(因病緩考須提供學校指定醫院的診斷,因病住院或其它特殊原因本人不能到校辦理手續的可由他人代辦緩考手續),經院系核實批准後,報教務處備案後執行。因個人原因緩考失去的考核機會不予追補。
正常考核的緩考考試與補考同時進行,所取得的成績按正常考核成績記載。補考的緩考考試與重修考試同時進行,成績按補考成績記載。除因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外,專業選修課程、通識教育選修課程、實踐環節不予辦理緩考手續。
第十八條 未辦理緩考手續不參加考核的按缺考處理,所失去的考核機會不予追補。正常考核缺考取消補考資格。
第十九條 課程考核違紀、作弊者,根據《哈爾濱工程大學考試違規處理辦法》給予批評教育和相應的紀律處分,不準參加後續的補考和重修。受到留校察看及其以下處分的,經教育表現較好,本人申請,院系同意,教務處批准,在畢業前可以給予一次該課程的考核機會,成績按重修成績記載。
第二十條 學制最後一學期原則上不安排課程的重修。本科人才培養方案中第六、七、八學期的理論必修課程補考後仍不合格的學生,可參加畢業前組織的考試,成績按重修成績記載。
第二十一條 學生每學期根據人才培養方案的要求進行下學期的選課,經退、補選後確定最終選課結果。未選課而自行聽課的,已學習過程無效,考核成績不予承認。
第二十二條 學業優秀、學有餘力的學生,從第二學期開始可以申請免聽部分理論課程,通過自主學習進行課程學習,但必須完成規定的實驗,參加課程考核。
申請免聽的學生,須於每學期開學初兩周內提交本學期課程的免聽申請,經院系審核批准,報教務處備案後執行。免聽課程最多不可超過四門。思想政治理論課程、體育課程、專業選修課程、通識教育選修課程以及實踐性環節較多的課程不能免聽。
因重修、學籍異動等原因導致課程時間衝突的,可以申請免聽課程。
第二十三條 因培養方案變化、學籍異動等原因導致學生所需修讀課程發生變動,學生本人應根據所在專業人才培養方案的要求提交補修、改選課程申請,經學生所在院系審核批准,報教務處備案後執行。
第二十四條 學生可以根據校際間協定申請跨校修讀課程。在其他學校修讀的課程成績由學校審核後予以承認。
第二十五條 學校在第三學期進行大類培養專業調整,具體實施按照學校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 學生有特殊原因需轉專業的,須經院系同意,教務處審核,主管教學校領導審批。
第二十七條 轉專業的學生,應嚴格執行轉入專業的本科人才培養方案,因專業課程設定不同而未獲得的學分,需通過申請補修等方式獲得。轉專業的學生須按轉入專業繳納學雜費,學生所在院系應及時做好轉專業學生的學籍檔案及有關材料的交接工作。
第二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學生,不得轉專業:
(一)入學未滿一學期的;
(二)招生時國家已有明確規定不能轉專業的學生,含定向生、國防生,小語種、藝術類、體育類專業學生等;
(三)招生時有特殊要求的提前錄取批次的學生;
(四)正在休學的或未辦理復學手續的;
(五)屬於二次轉專業的;
(六)處於畢業學年的;
(七)其他無正當理由的。
第二十九條 學生轉學須經轉出、轉入兩校同意,還須由兩校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行政部門批准。轉學手續參照國家及黑龍江省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條 學生在校學習期間,如患病或者確有特殊困難,無法繼續在本校學習的可以申請轉學。轉學須由學生本人提出書面申請,並附相應證明材料,學生所在院系同意,教務處審核,報主管教學校領導批准。
第三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學生,不得轉學:
(一)入學未滿一學期的;
(二)由招生時所在地的下一批次錄取學校轉入上一批次學校、由低學歷層次轉為高學歷層次的;
(三)招生時有特殊要求的提前批次錄取的學生;
(四)正在休學的或未辦理復學手續的;
(五)屬於二次轉學的;
(六)受到開除學籍處分或退學處理的;
(七)招生時確定為定向、委託培養的;
(八)其他無正當理由的。
第三十二條 學生可以分階段完成學業。學生在校年限一般為四年,最長(含休學、保留入學資格等)不得超過六年。
第三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學生,應予休學:
(一)因傷、病經學校指定醫院診斷,須停課治療、休養占一學期總學時三分之一以上的;
(二)因個人或家庭原因自願申請休學的;
(三)因某種特殊原因,學校認為應當休學的。
自願申請休學的,由學生本人提出書面申請,經院系審核,報教務處批准後,準予休學。學校認為應當休學的,經院系審核,學校批准,由學生本人或學校有關部門代為辦理休學手續。已辦理完休學手續的學生必須兩周內離校。
第三十四條 學生休學以一年為期,因病或某些特殊原因經學校批准可連續休學兩年,累計不得超過兩年。
第三十五條 學生在校期間應徵參加中國人民解放軍(含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學校保留其學籍至退役後一年。
第三十六條 休學學生的有關問題,按下列規定處理:
(一)學生休學期間,不繳納學費,不享受在校生待遇,學校不對學生休學期間發生的事故負責。
(二)因傷、病休學的學生,醫療費用按學校有關規定辦理。
(三)學生休學回家,往返路費自理。
第三十七條 學生復學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學生休學期滿,必須於學期開學一周內持有關證明材料,向學生所在院系提出復學申請,經院系審核,報教務處批准後,方可復學。
(二)因傷、病休學的學生,申請復學時必須由學校指定醫院出具診斷,證明恢復健康,方可復學。
(三)學生復學後編入原專業的下一年級,如下一年級的原專業已不存在,可編入相近專業。
第三十八條 學校在學生修完前兩學期課程後,開始進行留(降)級、退學的學籍清理工作。體育課程不計入學籍清理課程門數。
第三十九條 一學期或連續兩學期累計達到四門以上(含四門)且不足六門必修課程經補考後仍不合格者,應予留(降)級。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學生,應予退學:
(一)累計有六門以上(含六門)必修課程經補考後仍不及格的學生;
(二)留(降)級累計超過兩次或連續留(降)級的學生;
(三)在校學習時間達到六年(含休學、保留入學資格等)未完成學業或按照培養過程不可能在六年內完成學業的學生;
(四)休學期滿,在學校規定期限內未提出復學申請或者申請復學經複查不合格的學生;
(五)經學校指定醫院診斷,患有疾病或者意外傷殘無法繼續在校學習的學生;
(六)超過學校規定期限未註冊而又無正當事由的學生;
(七)本人自願申請退學的學生。
第四十一條 院系在每學期開學第二周進行因學習成績原因留(降)級和退學學生的清理,於第三周末結束。留(降)級學生的清理結果,由院系審核批准後,報教務處備案。退學學生的清理結果,經院系審核後,連同有關材料報送教務處核實並上報校長會議研究決定。
第四十二條 未達到退學條件的學生可自願申請留(降)級,學生須在每學期開學初三周內提出申請,經學生所在院系審核批准,報教務處備案後,方可留(降)級。
第四十三條 留(降)級學生必須編入原專業的下一年級繼續學習,若下一年級的原專業已不存在,可編入相近專業。已經通過的課程可不再學習。留(降)級學生應按留(降)級後所在年級專業標準繳納學雜費。
第四十四條 退學和因各種原因取消學籍的學生須在接到處理決定後五個工作日內辦完離校手續並離校,檔案、戶口退回其家庭戶籍所在地。
第四十五條 學生在學校規定年限內,修完本科人才培養方案規定的內容,取得規定的學分,德、智、體達到畢業要求,準予畢業,發給畢業證書。符合學校學位授予條件的學生,經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審議通過,授予學士學位,發給學位證書。
第四十六條 學生在學校規定年限內,修完本科人才培養方案規定的內容,未達到畢業要求且未達到退學條件,準予結業,發給結業證書。結業學生離校後可向學校申請參加未取得學分課程的考核(其中實踐環節應根據重作所需時間提前申請),合格者換髮畢業證書,畢業時間按發證日期填寫。
第四十七條 學滿一學年以上退學的學生,可向學校申請發給肄業證書。
第四十八條 對達到輔修專業要求者,學校發給輔修專業證書。
第四十九條 畢業、結業證書和學位證書遺失或者損壞,經本人申請,學校核實後出具相應的證明書。證明書與原證書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十條 對違反國家招生規定入學者,學校不予發給學歷證書、學位證書;已發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學校有權予以追回並報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宣布證書無效。
第五十一條 學生不能按時參加教育教學計畫規定的活動,應當事先向學生工作部門請假並獲得批准,並在教學管理部門備案。未經請假(或請假未批准)而缺席者和未請假離校者,由學生工作部門根據學校有關規定給予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給予紀律處分,直至開除學籍。
第五十二條 剽竊、抄襲他人研究成果,情節嚴重的,給予紀律處分,直至開除學籍。
第五十三條 學生若對學校依據本管理規定做出的各級各類處理決定有異議,可依照《哈爾濱工程大學學生申訴處理辦法》提出申訴。
第五十四條 本規定解釋權在教務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