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密地區重大火災處置應急預案

哈密地區重大火災處置應急預案,文號為哈行辦發〔2014〕30 號,哈密地區行政公署發布。

概要

哈密地區行政公署檔案,哈行辦發〔2014〕30 號,關於印發《哈密地區重大火災處置應急預案》的通知,各縣市人民政府,地區應急委成員單位:《哈密地區重大火災處置應急預案》已經地區應急委同意,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哈密地區行政公署,2014年5月12日。

內容

哈密地區重大火災處置應急預案

1 總則

1.1 編制目的

有效整合社會救援資源,充分發揮職能部門優勢,切實加強滅火應急救援準備,全面提高應對火災事故的快速反應能力,確保一旦發生重大、特別重大火災事故,能夠及時、高效、有序地控制火災發展,最大限度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維護社會穩定。

1.2 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公安消防部隊執勤戰鬥條令》、《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辦法>》和《哈密地區行政 公署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等制定本預案。

1.3 適用範圍

本預案適用於地區行政區域範圍內發生的需調集相關聯動力量處置的重大、特別重大火災事故(草原火災、森林火災除外)。

1.4 工作原則

1.4.1預防為主,防消結合。各級政府和消防部門開展經常性消防宣傳教育,加強公共消防設施建設,整改、清除各類消防隱患,從源頭上預防重大、特別重大火災事故的發生。

1.4.2統一領導,協同作戰。在地區行署統一領導下,各部門盡職盡責,密切協作,充分發揮社會滅火救援資源優勢,協調有序、快速高效地開展火災撲救、人員救治和善後處理等工作。

1.4.3以人為本,科學處置。始終把搶救遇險人員生命和保證滅火應急救援人員人身安全放在首位,採用先進的滅火救援裝備和科學的技戰術措施,最大限度保護民眾生命財產安全。

2 組織指揮體系及職責任務

2.1 領導機構

2.1.1成立哈密地區重大火災處置應急指揮部(以下簡稱地區 應急指揮部),負責地區重大、特別重大火災事故應急處置的組織指揮。地區應急指揮部由地區行署分管副專員任指揮長,地區應急辦主任、地區公安局分管副局長、地區公安消防支隊支隊長任副指揮長。指揮部成員單位由地區民政局、財政局、環保局、住建局、 交通運輸局、衛生局、安監局、氣象局、國網新疆哈密電力公司、哈密軍分區司令部和武警哈密內衛支隊等組成。

2.1.2地區應急指揮部主要職責

(1)負責地區範圍內重大、特別重大火災事故預防和應急處置工作。

(2)制定總體決策和戰鬥行動方案,及時掌握現場情況變化,提出回響措施,適時調整作戰方案和調配滅火應急救援力量,組織協同作戰。

(3)統一調度地區火災應急救援隊伍和應急救援保障資源, 必要時直接指揮火災事故現場的滅火應急救援工作。

(4)統一協調駐地部隊、武警以及民兵、預備役部隊參加火災事故滅火應急救援。

(5)及時向地委、行署報告火災事故及滅火救援情況,統一發布重大、特別重大火災事故信息,並負責善後工作。

2.1.3地區應急指揮部成員單位及職責任務

(1)地區公安局:負責組織公安機關相關警種、部門開展火災事故處置實戰演練,提高多警種聯合作戰能力;組織、指揮火災發生地公安機關做好火災現場警戒工作,維護現場秩序,並根據火災事故處置需要,實施交通管制和現場管制。

(2)地區公安消防支隊:負責收集、分析地區範圍內火災事故信息,及時提出預防火災事故和滅火應急救援建議;加強滅火應急救援隊伍及裝備、設施建設和業務訓練,並負責統一調度;開展火災事故原因調查。

(3)地區民政局:根據應急救助需要,做好受災民眾緊急轉移、臨時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工作。

(4)地區財政局:負責按照財經議事規則辦理火災事故應急 處置經費。

(5)地區環保局:負責監測、評估火災事故現場的環境情況,確定並動態掌握污染物成分、濃度和影響範圍,提出有關數據,提供消除環境污染的處置措施;事故搶險結束後,對事故現場及周邊環境進行全面監測,做出有害氣體及危化品泄漏物質影響解除報告,督促、指導事發地政府及有關部門對事故現場污染物進行處置。

(6)地區住建局:負責指導、協調火災發生地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提供火氣鄰近區域水、氣管網情況,確保火災現場用水;對火災現場燃氣管道關閥斷源,防止次生事故的發生;指導、協調縣市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組織工程車輛裝備的供應,及時協助公安消防部隊開闢救人通道、清除倒塌建築廢墟、破拆需要拆除的毗鄰建築等。

(7)地區交通運輸局:負責組織道路運輸車輛,保障滅火應急救援人員、物資的運輸,組織調配緊急救援、人員撤離及物資疏散等所需的道路運輸工具。

(8)地區衛生局:負責火災事故現場傷員的救治和緊急處理,對可能發生疫情、染毒的火災事故現場進行防疫、消毒處置。

(9)地區安監局:負責組織專家對涉及生產安全的火災事故應急處置提出意見建議;參加對涉及生產安全的火災事故進行調查處理。

(10)地區氣象局:負責火災現場氣象監測預報服務工作,做好分析預測,及時提供風向、風速、氣壓、溫度、降水等天氣實況和天氣預報。

(11)哈密電力公司:根據火災事故處置需要,負責局部切斷電源、提供臨時電源或發電應急車輛,保障現場電力供應;快速修復損壞的配電設備,及時恢復正常供電。

(12)哈密軍分區司令部:根據滅火應急救援需求,及時組織駐地民兵、預備役部隊和駐軍部隊參加滅火應急救援工作。

(13)武警哈密內衛支隊:根據滅火應急救援需要,組織武警官兵參加滅火應急救援工作;配合公安機關維護火災事故現場秩序。

2.2 辦事機構

地區應急指揮部在地區公安消防支隊設辦公室,地區公安消防支隊支隊長兼任辦公室主任,在地區應急指揮部的領導下,負責日常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1)執行地區應急指揮部的決定和指示。

(2)建立地區火災事故應急信息綜合管理系統,接收、匯總、分析有關火災事故的各種重要信息,向地區應急指揮部提出處置建議。

(3)做好信息的上傳下達,及時向地委、行署報告火災事故及滅火救援情況。

(4)聯絡協調各成員單位做好應急準備,參與應急處置工作。聯絡各成員單位通報火災事故情況,做好應急準備,協調參與應急處置工作。

(5)組織火災事故調查,擬寫火災事故總結評估報告。

(6)組織編制、評估、修訂《哈密地區重大火災處置應急預案》。

(7)完成地區應急指揮部交辦的其他事項。

2.3 指揮機構

地區應急指揮部根據需要,在火災事故現場設立滅火應急救援現場指揮部(以下簡稱現場指揮部)。現場指揮部由現場消防部隊職務最高的領導擔任指揮長,火災事故發生地政府主要負責人、地區相關部門負責人擔任副指揮長,下設工作小組。

(1)滅火應急救援組:負責蒐集和掌握現場情況,制定處置措施和方案,向現場指揮部提供滅火應急救援決策意見,貫徹執行現場指揮部的指示,組織指揮開展滅火應急救援工作。

(2)醫療救護組:負責組織醫療衛生機構和人員對現場受傷人員進行醫療救護和衛生防疫。

(3)專家技術組:組織相關專家和技術人員,提供滅火應急救援技術支持。

(4)現場警戒組:負責現場警戒,維護交通、治安秩序。

(5)宣傳報導組:協調新聞媒體正確引導社會輿論,適時召開滅火應急救援新聞發布會。

(6)後勤保障組:負責參戰部隊的戰鬥裝備、滅火劑、燃料供應和現場維修以及生活保障等工作。

(7)善後工作組:負責火災事故現場受災民眾安置和傷亡人員善後處理等工作。

2.4 專家組

地區應急指揮部建立滅火、防火、化工、醫療、建設、電氣、化學、石油等各類專業人才庫,聘請有關專家組成專家組,為制定滅火應急救援方案和解決滅火應急救援工作中的疑難問題提供決策諮詢和工作建議。

3 預防監測預警

3.1 預防

縣市政府將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車通道、消防裝備等內容的消防規劃納入城市總體規劃,並督促有關主管部門實施。公共消防設施、消防裝備不足或者不適應實際需要的,應當增建、改建、配置或者進行技術改造,不斷提高社會火災防控能力。

各級公安消防部門依法加強對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定期檢查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發現火災隱患通知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採取措施,及時消除隱患;按照有關規定和要求,配備精良的滅火應急救援裝備、物資,指導重點單位制定滅火應急救援預案,開展實戰演練;督促各專業救援隊加強執勤戰備工作,搞好專業訓練,強化戰備意識,隨時做好 “滅大火、搶大險、救大災”的準備。

3.2 監測

各級公安機關和公安消防部隊加強通信指揮系統建設,充分利用語音、圖像綜合管理平台,實現地區行署、縣市政府和公安機關音視頻互聯互通,及時監測接收火災事故信息,隨時調用城市治安防控或道路交通等社會圖像監控資源。任何個人發現火災隱患或火災時,都應及時通過各種途徑向公安消防機構報警。

3.3 預警

公安消防機構設立接警、戰備值班室,實行專人 24 小時值班。各級公安機關指揮中心或公安消防機構接到火災事故報警後,應迅速了解起火時間、單位、地點和著火物質、範圍以及人員傷亡等情況,及時調集相關力量開展滅火應急救援,並根據災害事故級別和相關要求向本級人民政府、上一級公安機關和公安消防機構報告。同時,向同級有關部門通報。

4 應急回響

4.1 分級回響

4.1.1火災事故應急回響堅持屬地為主的原則。事發地政府按照有關規定全面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火災事故的應急處置工作,地區公安局、地區公安消防支隊及有關部門根據情況給予協調支援。

4.1.2應對一般(Ⅳ級)火災事故,啟動縣市級火災事故應急預案,地區級預案視情啟動。

4.1.3應對較大(Ⅲ級)火災事故,有關縣市級火災事故應急預案必須啟動,本預案視情啟動。

4.1.4應對重大(Ⅱ級)、特別重大(Ⅰ級)火災事故,或涉及跨縣市或超出事發地政府應急處置能力,需要聯合相關部門共同實施救援和處置的火災事故,啟動本預案,有關縣市級火災事故應急預案必須啟動。重大、特別重大火災事故發生後,地區應急指揮部迅速協調各方力量全力參與應急處置,依靠地區力量難以有效處置時,及時向自治區請求援助。

4.2 應急處置

4.2.1先期處置火災事故發生後,事發地縣市政府應立即啟動本級火災事故應急預案,指揮公安、消防、安全監管、衛生、環保等部門組織實施滅火應急救援,儘可能控制火災蔓延、擴大,迅速搶救受傷和受困人員,嚴防次生災害發生,並按規定迅速、準確將火災事故和先期處置情況上報至地區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對於重大、特別重大火災事故,地區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接到報告後,及時做好啟動本預案的各項準備工作,各成員單位在地區應急指揮部的統一安排下,按本預案明確的職責啟動本系統的行動方案,趕赴火災現場,開展滅火應急救援工作。

4.2.2處置指揮

(1)地區、縣市滅火救援指揮部接到報警後,根據火災事故級別啟動相應的應急預案,設立現場指揮部。

(2)地區、縣市滅火救援指揮部根據火災事故級別指揮調集所屬力量參加滅火救援,按照指揮許可權分別調集轄區內的公安消防隊、專職消防隊、志願消防隊進行滅火救援。各成員單位採取相應的行動方案,積極參與滅火救援。上級指揮部到場前,增援力量接受轄區指揮部和現場指揮部的組織指揮。重要場所、重點時段發生的 火災,地區、縣市滅火救援指揮部應根據現場情況及時向上一級報告,並提高一個等級調度。高層建築、地下工程、人員密集場所、石油化工企業、大跨度大空間建築、化學危險品等敏感場所火災按相應等級提高一個等級調度。

(3)地區應急指揮部根據滅火救援的需要,以哈密市、巴里坤縣、伊吾縣為中心,將全地區劃分為三個滅火救援作戰協作區,並根據區域、裝備特點、道路交通等實際情況,實施跨縣市滅火救援增援力量的調集和指揮。跨縣市增援力量在地區應急指揮部的統一指揮下,接受任務分配和調派。

4.2.3處置程式:現場指揮部在地區應急指揮部的領導下,根據滅火救援工作實際,確定作戰意圖,制訂具體實施方案,展開滅火救援工作。基本程式包括:劃定警戒區域、實行交通管制,積極疏散圍觀民眾;進行火情偵察,確定燃燒物質和有無人員被困;開闢救生通道,迅速控制危險源,對現場進行不間斷監測,防止次生災害發生,並按既定滅火救援方案展開滅火戰鬥;確定水源位置,搞好火場供水;選擇好滅火陣地,減少水漬損失;轉移和保護物資;必要時採取火場破拆、排煙和斷電措施;檢查火場,消滅余火,清點人員和裝備,結束戰鬥;保護現場,進行火災原因調查及損失核定。根據不同類型的火災,採取其他相應的應對措施。

4.3 應急升級

當火災事故難以控制或轉化為惡劣次生災害,嚴重威脅民眾生命財產安全時,地區應急指揮部應立即啟動或提請自治區啟動相應應急預案。

4.4 指揮與協調

4.4.1地區應急指揮部統一指揮火災事故應急處置工作,現場指揮部具體負責現場指揮工作並隨時向地區應急指揮部報告情況,請示重大問題的處理指令。各聯動部門、成員單位服從現場指揮部的調度。各增援力量到達現場後向現場指揮部報到,由現場指揮部下達作戰任務。

4.4.2地區應急指揮部根據滅火應急救援需要,及時調集滅火應急救援技術專家到場,提供決策支持。

4.4.3通信部門充分利用網路優勢,及時為火災事故現場提供通信指揮服務;各級指揮員按要求配備通訊指揮工具,始終保持與各參戰力量、上級部門或指揮中心的聯絡。

4.4.4地區應急指揮部應根據現場指揮部的要求,統一調用滅火應急救援所需裝備、物資;現場指揮部依照法律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式可以徵用單位、個人的不動產或動產,並按規定及時予以返還、補償。

4.5 應急結束

火災事故處置完畢後,現場指揮部應組織人員全面、細緻地檢查火場,徹底消滅余火。對石油化工裝置、儲存設施的溫度及其周圍可燃或有毒氣體、易燃可燃液體蒸汽的濃度進行檢測,並進行相應處理,防止復燃。同時應責成失火單位或相關單位、人員保護好火場。必要時,保留必需的滅火力量進行監護。

滅火應急救援結束後,應將各類消防水源、消防設施恢復到常備狀態;火災單位、環保部門對有毒有害物質的排放進行監控、 處置,防止造成次生災害;各救援隊伍迅速補充油料、器材和滅火劑,調整執勤力量,恢復戰備狀態。

4.6 善後工作

4.6.1後期處置:火災事故發生後,地區應急指揮部應視受災程度和涉及範圍,開展災害救助的組織、協調和指揮工作,並組織有關部門對災後可能造成污染或損失的現場進行監測、評估、清除,保證災區正常的生活環境。

事發地政府及時做好災民的安置工作,財政、民政、衛生等部門依據職責做好善後處置工作。

公安部門負責事故現場的治安警戒和管理,根據需要在現場周圍設立警戒區,維持秩序,打擊違法犯罪行為。

對參加撲救外單位火災的專職、義務消防隊所損耗的燃料、 滅火劑和器材裝備等,依照規定予以補償。

4.6.2調查與評估火災事故處置結束後,由地區應急指揮部指定或由地區安監局牽頭組成事故調查組,對火災事故的起因、性質、影響、責任、經驗教訓等問題進行調查評估,形成書面報告。

4.7 信息發布

地區應急指揮部按照突發事件新聞發布的要求和程式,做好火災事故信息發布工作。

新聞媒體記者進入火災事故現場進行拍攝採訪時,應由地區應急指揮部批准,服從現場指揮,嚴格遵守新聞宣傳紀律,佩戴必要的防護裝備,不得妨礙滅火救援行動。

5 應急保障

5.1 隊伍保障

各級政府應加強公安消防部隊尤其是消防特勤力量建設,支持鼓勵企事業單位、鄉鎮、社會團體、民間組織、村(居)委會、社區等建立專職或義務消防隊,將民航、鐵路、住房和城鄉建設專業救援隊伍、礦山救護、醫療救護、工程機械搶險、石油化工、電力搶險、輻射防護等專業救援隊伍納入應急救援力量體系,配備救援裝備,開展專業訓練,提高火災事故應急處置能力。

5.2 裝備物資保障

各級政府為消防部隊配備、更新必需的滅火、救人、破拆、堵漏、洗消等裝備器材,並與消防裝備、器材、滅火藥劑生產廠家建立聯保協定。專職和義務消防隊,以及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必須儲備一定的滅火應急救援物資。

5.3 醫療衛生保障

地區衛生局指導、督促各縣市醫療衛生機構制定火災相應的應急預案,按要求組織醫務人員和醫療設備趕赴火災事故現場,按照現場救治、就近救治、轉送治療的原則實施醫療救治,及時報告救治傷員以及需要增援的急救醫藥、器材及資源等情況。

5.4 交通運輸保障

地區交通運輸局根據火災事故現場需要,調集一切可利用的道路交通運輸工具,保證應急救援人員、物資、裝備優先運輸。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利用城市道路監控系統及時通報導路通行狀況,適時引導救援車輛的通行,並對事故現場實施交通管制,對火災發生地外圍的交通路口實施定向、定時封鎖,嚴格控制進出事故現場人員,根據需要組織開闢應急“綠色通道”,保證滅火應急救援車輛優先通行。

5.5 通信保障

地區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和各部門、單位建立的專業應急指揮工作平台應當與地區綜合應急平台聯通,並確定各參與部門和單位的通訊方式。依託地區各基礎電信運營企業公眾通信網路,以消防和公安通信網路為主,公眾通信網路為備份,建立消防通信調度指揮網路和現場移動通信指揮網。

當發生大面積火災或撲救時間較長、撲救難度較大的火災時,當地政府及地區各基礎電信運營企業依據各自職責到現場協助組建應急通信網路,保障通信聯絡的暢通。

5.6 經費保障

處置火災事故資金從列入同級財政預算的消防業務經費中列支,情況緊急時可由同級財政部門先行預撥,保障應急需要。

5.7 科技支撐

建立科學的應急指揮決策支持系統,完善滅火應急救援專家人才和基礎資料信息庫,健全聯勤聯動工作機制,加大重大火災預防控制、先進滅火應急救援技術和裝備的研究套用力度,為火災事故處置提供技術保障。

6 監督管理

6.1 宣傳教育

各級政府及宣傳、消防等部門和單位,將防火、滅火方面的基本知識和技能納入公眾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內容,提高公眾消防安全意識,增強火災事故應急處置能力。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將消防知識納入教學培訓內容,並督促落實。有關單位把防火、滅火的基本知識納入職工崗前和在崗培訓工作內容,開展普及性教育培訓。

6.2 預案演練與評估

地區應急指揮部積極組織開展火災事故應急聯合實戰演練,鼓勵委託第三方進行演練評估,找出應急預案存在的缺陷,提出修改完善意見,以及滅火應急救援裝備、設施的維護、更新等方面的建議。

6.3 獎勵與責任

對在火災事故處置中有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對在火災事故應急處置中有玩忽職守、失職、瀆職等行為的,有關部門(單位)依法給予責任人行政處分,觸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7 附則

7.1 火災事故分級

火災事故按嚴重程度和影響範圍,分為特別重大火災事故 (Ⅰ級)、重大火災事故(Ⅱ級)、較大火災事故(Ⅲ級)和一般火災事故(Ⅳ級)四級。

特別重大火災事故是指造成 30 人(包括30人)以上死亡,或者 100人以上重傷,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財產損失的火災。

重大火災事故是指造成10人(包括10人)以上30人(不包括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財產損失的火災。

較大火災事故是指造成 3 人(包括3人)以上 10 人(不包括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財產損失的火災。

一般火災事故是指造成 3 人(不包括3人)以下死亡,或者 10 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財產損失的火災。

7.2 預案管理

本預案由地區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負責管理。預案實施後,地區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應適時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進行評估,並視情做出相應修改,報地區行署審批。各縣市政府應根據本預案制定或修訂本地的火災事故應急預案。

7.3 預案解釋

本預案經地區行署批准後實施,由地區行署辦公室負責解釋。

7.4 預案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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