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蘭城及呼蘭府
呼蘭,出自滿語,為“煙囪”之意,因境內呼蘭河而得此名。呼蘭,古息慎地,漢為挹婁國西境,魏為勿吉國黑水部,隋為黑水靺鞨,唐為黑水部北柵,隸黑水軍,五代附屬契丹,號生女真,金屬上京會寧府,元屬合蘭府水達達等路,為東北諸王封地,明屬奴兒乾都司,為朵顏、虎爾文、卜顏、木蘭河諸衛,清初為索倫、蒙古、滿洲、達呼爾等部的漁獵遊牧之處。
《清史稿》記載,呼蘭府:沖,繁,難。省東南八百四十里。即呼蘭副都統城。明為呼蘭山衛。光緒三十年,移呼蘭治呼蘭城,升為府。廣一千二百餘里,袤四百二十餘里。北極高四十六度十二分。京師偏東九度五十九分。領州一,縣二。西南:松花江自肇州入,東流入巴彥。呼蘭河自蘭西入,南流,大堿溝自西來注之。屈東南,逕府城南入松花江。東:漂河自巴彥入。又東,少陵河,則綽羅河亦自巴彥入,右受韓溝河,南流,同入松花江。北:濠河自綏化入,左受大荒溝河,西流入呼蘭河。府境據呼蘭河下游水域,松花襟其南,長河支港,足資灌溉,土味膏沃,號為產糧之區。雍正十三年後,移屯設莊,日事開闢。鹹豐、同治之際,直隸、山東遊民流徙關外者,競赴屯莊傭工,積日既久,私相售賣,占地日廣,聚徒日繁,歷任將軍乃奏辦民墾,增改民官,行省規模,府為先導焉。舊設台三:察哈和碩;呼蘭城,即府城;新安。官商路二:西北經蘭西赴省城;東北經巴彥赴綏化。有康家井、朝陽堡文報局。舊設卡倫四:曰珊延富勒,曰綽羅河口,曰諾敏河,曰布勒嘎哩。西南:東清鐵路對青山車站,南六十里至哈爾濱。呼蘭河口有輪船埠。巴彥州繁,難。府東一百五十里。原名巴彥蘇蘇。光緒元年設呼蘭,三十年改隸府。北:青頂山、雙牙。西:少陵、泥馬爾。東北:黑山,綿亘百餘里,與木蘭青山接,故布特哈人虞獵場也,又名蒙古爾山,呼蘭民屯自山前後始。南:松花江自府境入,東入木蘭。北:少陵河自東興鎮入,西流,納布爾嘎里河、小柳樹河、硃克特河,屈西南,漂河分支曰韓溝,東流注之,為綽羅河口。又東:五嶽河,出棗拉拉屯,西流屈南,逕府城西,入松花江。東:大黃泥河,左會小黃泥,又東小石頭河,皆南入松花江。北:濠河由餘慶入,合拉三太河、大荒溝入府境。西北:興隆鎮州判。舊設台一:呼蘭,即州城。官商路三:東至木蘭;北至餘慶;北由小豬蹄山屯西行,經興隆鎮達綏化。五嶽河口有輪船埠。蘭西縣沖,繁,難。府西北一百里。原名雙廟子,光緒三十年置,隸府。東呼蘭河自綏化緣海倫界,會通肯河入,屈南,右大堿溝河,左濠河,入府境。官商路四:東榆樹林達府;北至青岡;西達肇州;西北至安達。有小榆樹鎮。木蘭縣疲,難。府東二百五十四里。明,木蘭河衛。光緒三十年置,隸府。北:青山,山勢與巴彥黑山接,舊稱呼蘭青、黑二山。西北:駱駝砬子、硯台、蒙古山。東北有玉皇閣山,皆在縣北境。南:松花江自巴彥入,東入大通。西:白楊木河;又西,大小木蘭達河,左會鎮陽河;又西,萬寶、柳樹、楊樹、大小石頭諸河,皆南入松花江。東:頭道河,左會二道河,南入大通。北:木蘭鎮巡檢協領駐。官商路三:西至巴彥;東至大通,有五站,文報局一;循大木蘭達河北東興鎮達綏化。
呼蘭城守尉設立
守衛邊疆
清軍入主中原後,統治者採取了一系列鞏固邊疆和朝廷內部統治的措施。康熙皇帝時,平定三藩、統一台灣、大破準噶爾,奠定了大一統的格局,為康雍乾盛世打下了堅實基礎。至雍正朝時全國政權穩固,經濟繁榮,邊疆穩定,但位置偏遠的黑龍江仍然有待於進一步開發和加強管理,特別是在沙俄一直虎視眈眈的情況下。
沙俄一直覬覦黑龍江流域土地的富庶,清初就開始派人調查黑龍江的地理形勢和軍事力量。於崇德元年(1636)和八年(1648)兩次侵擾黑龍江流域,並於順治八年(1651)由哈巴羅夫帶領大炮及二百餘人再次入侵黑龍江流域,他們轟炸村落,搶奪糧食和牲畜,殺掠婦女和兒童,製造了一系列的慘案。在隨後幾年又多次入侵,給當地村民帶來極大的損失,嚴重影響黑龍江流域居民的正常生活。由於當時清政府忙於清理明殘餘勢力和削藩等事情,無暇顧及東北邊疆問題,致使沙俄侵略野心不斷膨脹,雖然清政府採取了一系列措施加強東北防務,卻未打消沙俄入侵的決心。康熙時期沙俄更是多次對東北邊疆進行挑釁,並通過《尼布楚條約》和《布連斯奇條約》劃定的中俄邊界獲得大片中國領土,但這並未滿足沙俄對黑龍江流域的貪慾,黑龍江邊疆問題依舊不容小覷。
為加強黑龍江的邊疆防務,清政府在黑龍江設定了一系列的行政機構。於康熙二十二年(1683)設立黑龍江將軍為鎮守黑龍江的最高官員。隨後又設立璦琿副都統衙門、齊齊哈爾副都統衙門、墨爾根副都統衙門等機構分守各地,以輔佐黑龍江將軍對全省的統治,但黑龍江幅員遼闊,僅靠這幾個行政機構難以進行有效管理。且黑龍江地區分布著滿、蒙、鄂倫春、鄂溫克、達斡爾、赫哲、錫伯、庫頁族及費雅喀等少數民族,不易管理。
設立卡倫
天聰九年(1635)索倫部入貢,副都統霸奇蘭率兵越過黑龍江收未撫壯丁後,將呼蘭地區納入清廷統治範圍,但並未設立專門的管理機構,而是由盛京內大臣管轄。之後沙俄不斷入侵黑龍江流域,索倫屢勞師旅。為加強防務,清廷於康熙二十二年(1683)設黑龍江將軍以管轄黑龍江地區的政治、軍事等一切事務,並於呼蘭河流域設立八卡倫,由齊齊哈爾、黑龍江、墨爾根三城撥派兵員進行防戍。至此呼蘭開始有駐軍,呼蘭之名始此見之官書。呼蘭是黑龍江地區設治較晚的城鎮,它的興起與設立官莊、防護參山有關。
設立官莊
呼蘭土壤肥沃、地勢平坦、灌溉便利,有著優越的農業條件。且存糧豐富,在黑龍江諸城中首屈一指,千里豐腴,可以大興屯田,因此雍正五(1727)至七年期間,黑龍江將軍那蘇圖曾上奏“水路與齊齊哈爾、黑龍江、墨爾根三城相通,可以設立官莊,存貯糧石,以濟三城之不足。”雍正十二年(1734)設立城守尉後,次年那圖蘇再次奏請“將奉天開戶旗人移屯呼蘭設立官莊”,於乾隆二年(1737)批准,為呼蘭官屯之始。“初設官莊四十所,屯官一員,壯丁五百一十名,由瀋陽旗丁移撥,是為舊官屯壯丁。” “道光五年,將軍英又奏添壯丁三百九十名,由本城閒丁頂補,是為新官屯壯丁。”官屯的設立為呼蘭帶來一批新人口,使呼蘭的土地資源得到充分的利用,促進了呼蘭經濟的發展,也為省內其它城鎮提供了一定的糧食供應。“呼蘭倉儲最裕,余城額嘗不足,積欠動十萬石,遇水旱倚呼蘭接濟”。實踐證明在呼蘭設定官莊是很有必要的,歷史也證明了它的正確性,這也是呼蘭城守尉衙門設立的重要原因。
防護參山
呼蘭的孟古魯山以出產參枝而聞名,吸引很多流民至此偷采,雖然康熙二十二年(1683)設定八卡倫並派兵防戍,但卡倫只是暫時設定,每年春夏派兵駐防,秋寒即撤,致使“偷采人參之弊難於查察”。“萬山雄峻,間亦產參,初撥齊齊哈爾、墨爾根、黑龍江兵踐更巡繳,既以宵小盜採,禁或未嚴,始專置官軍駐守,與諸城有犄角勢。”“所以雍正十二年(1734)黑龍江將軍卓爾海向朝廷奏請置呼蘭城設旗營駐防”。“經朝廷軍機大臣十二月初三(12 月 27 日)批覆,同意設呼蘭城”,改為“額兵,滿洲、索倫、達呼爾、漢軍三百二十名,由從齊齊哈爾城移撥。瓜爾察一百八十名,由伯都納城捕珠隊移撥”,總計五百名,編為正鑲黃白紅藍八旗,並設城守尉一名,駐守呼蘭城,管理呼蘭城的鎮兵和官屯事宜。
東北作為清王朝的龍興之地,尤其受統治者的重視。為保護東北資源,清初就在東北實行封禁政策,而呼蘭作為黑龍江自然條件比較優越的地域更是應加以關注。特別是在沙俄一直覬覦的情況下,呼蘭的有效管轄更顯重要。在這樣的歷史條件下,呼蘭城開始建設,呼蘭城守尉衙門應勢而設,由此開始了清代呼蘭歷史的新起點。
呼蘭城守尉轄區
城守尉,正三品,清代八旗駐防將領,負責重要府州的防衛或者某一區域的政治、經濟、軍事等一系列事務,由駐防將軍或副都統管轄。呼蘭城守尉為呼蘭地區的軍政長官,受黑龍江將軍管轄,負責呼蘭轄區內一切事宜,駐守呼蘭城。城守尉的治事公所為城守尉衙門,衙門內設立了一系列辦事機構,以輔佐城守尉對轄區的管理。
呼蘭城守尉衙門轄區“東至松黑兩江交會處,西界蒙藩杜爾伯特旗、郭爾羅斯後旗,南濱松花江與吉林接,北窮呼蘭、通肯、屯河各源至內興安嶺,與黑龍江城、布特哈城,接西北至恆升堡與齊齊哈爾接”,東西相距約七百公里,南北相距約二百五十公里。大致相當於今“蘭西、呼蘭、巴彥、木蘭、通河、湯原、鶴崗、望奎、綏化、慶安、綏稜、海倫、鐵力、伊春、綏濱等市縣及北安通北、青崗柞樹崗、肇東五站、哈爾濱江北、依蘭江北、蘿北都魯河流域等地,面積約9 萬平方公里。”轄區自呼蘭城東的綽羅河口起,北至弩敏河口止設四封堆,四封堆以東為禁地,以西為兩翼八旗。兩翼八旗以呼蘭河為分界線,呼蘭河西為右翼,設有正紅、正黃、鑲藍、鑲紅四旗,呼蘭河東為左翼,設有正白、鑲白、鑲黃、正藍四旗,八旗各分四屆,共三十二界。隨著呼蘭土地的部分解禁,墾荒人數不斷增加,人口日益增多,又在各界內劃分了稻、梁、菽、麥、黍、稷六界,光緒七年(1881)又增加了京字界作為第七字界。乾隆二十七年(1762),將呼蘭轄區中的呼蘭城迤東江北地,借于吉林設立廟噶珊、富拉渾、崇古爾庫、佛斯亨、鄂勒郭木索五站。同治二年(1863)設立呼蘭廳後,將轄區一部分區域“南起黑龍江岸,北至十五道崗、博克托山、阿特藹爾山,東北抵伊吉密河,西北逾努敏河、呼蘭河。南北袤四百餘里,東南廣二百三十里至一百六十里。”相當於今巴彥、綏化、海倫、木蘭縣市,劃歸呼蘭廳所屬,但行政上仍歸呼蘭城守尉衙門管轄。至同治三年(1864)“呼蘭城共有村屯127 個、驛站兩個,有 2634 戶,其中城內 350 戶、各村 2634 戶。還有承領官荒和私墾農戶 3046 戶” 呼蘭城守尉衙門轄區地勢平坦,無高山,土壤肥沃,灌溉便利,還富含人參、珍珠等自然資源,擁有得天獨厚的自然地理條件,是很多省內其它副都統衙門轄區所無法比擬的。因此呼蘭轄區經濟快速發展,並趕超省內其它轄區,尤其是糧食經濟。
呼蘭城守尉衙門機構
呼蘭城守尉衙門內的辦事機構主要有內三司、外二廳以及學官、倉官、屯官及呼蘭廳等機構。
1、內三司即堂司、兵司和戶司
堂司亦稱印務處或檔案司,主要負責城守尉的關防印信、檔案文書以及表折、謝恩等檔案的收發。司之長為監印官(或稱為正堂),下設印官、額委筆帖式、印務筆帖式共同完成堂司工作。印存於堂司,鑰存於城守尉,監印官需執銀牌為請鑰信物。
兵司亦稱右司,負責管理軍政事務,包括士兵的訓練、刑事訴訟、緝捕、官員升遷罷免、官員的獎懲和撫恤、防務、邊卡交涉諸事情,也可過問商人、外國傳教士諸事。兵司內設有關防,置掌印官、幫印官、關防筆帖式和額委筆帖式等官員。
戶司亦稱左司,主要負責土地田畝清理、賦稅徵收、銀兩收支、俸祿發放、民事訴訟以及舉辦祭祀、典禮諸事宜。司設有關防,司之長為掌印官,“掌印或派左翼長官,或揀派佐領、屯官為之,驍騎校由筆帖式升任者,亦可委。左翼長官如不能勝任,則署名劃諾,不得掌印主司事”,其副為幫印官,下設司員。
2、外二廳,即民務廳和街道廳
民務廳設立於同治十一年(1872),主要負責管理墾務、捕盜催租事宜。次年改名為六界廳(稻、梁、菽、黍、麥、稷六界),光緒七年(1881)改稱七界廳(加京字界)。光緒十年勘丈呼蘭城地後改名為八界廳,屬兩翼副管,亦稱兩翼八界廳,後簡稱兩翼廳。“當民務廳、六界廳時,俱以副管一員,或屯官總理廳事。及改兩翼廳,以兩副管或協領任之。副管裁後,改任協領。界官初派佐領,後改領催或委官及披甲有頂戴者充之。租賦考成,以界官為承催官;命、盜案件,以界官為承緝官”。
街道廳,初叫總理查街處或管理查街處,同治朝設立,主要負責管理城內街道居民之事,由副管充之。街道廳位於大街路東南牌樓之南,屋兩進,共六間。
3、屯官
乾隆二年(1737)復準在呼蘭設定官莊後,當年即設官莊四十所,設屯官一員,官級六品,主管丁戶租稅及訴訟之事,受考於呼蘭城守尉,歲支俸銀六十兩,四年俸滿,升驍騎校,改就文職,一等可京部及盛京主事用,二等可以小京官用。官狀廳建於同治三年(1864),正房五間,西廂房三間,門樓一間。光緒四年(1878),又購買了正方三間,東西廂房各三間,皆由屯丁攤錢購置。
4、倉官
恆積倉為呼蘭建城後設立的儲糧官倉,建立於乾隆元年(1736),位於呼蘭城東南隅,年存糧量達十萬石。恆積倉建立後於次年設倉官,六品,負責管理糧谷的收發和儲存,為兼差,無俸祿,四年俸滿,升轉與屯官相同,但呼蘭的屯官和倉官無就文職者,下設有倉筆帖式一員。
5、學官
為主管旗人教育的官員,設立於道光十四年(1834) ,依將軍哈之請設八旗官學教習,由旗營長官保充,以無品級筆帖式揀補,無俸祿,兼差,三年期滿後可送部引見,以本旗驍騎校補放。
6、呼蘭廳
鹹豐十一年(1861)朝廷批准在呼蘭局部地區放荒後,呼蘭的開荒形勢如潮水般,移民不斷增加,旗民訴訟更是不斷。同治元年(1862)黑龍江將軍特普欽奏“查呼蘭所屬蒙古爾山等處閒地,招墾以來,煙戶增多......戶婚、田土以及命、盜案件亦以日繁。呼蘭額設城守尉一員,專司旗務兼理官莊。所駐之處距開墾地面不惟鞭長莫及。且於漢文法律均非所習,自應增設有司官員,以資治理。請援吉林省屬伯都訥成案,設呼蘭廳理事同知一員,管理賦稅、刑名及旗民交涉事件。並設管獄巡檢一員,兼司捕務。在巴彥蘇蘇建為治所。所有該處山林、河道、伐木、捕魚及渡口船隻均應設立界限,分別稽察彈壓,兼徵稅課,以專責成。其印信鈐記、庫倉監獄、俸廉工食均核照成案辦理,於地租項下支銷。”請從後,於二年始設呼蘭廳,官署位於呼蘭城,設理事同知(也叫州同)一員,正五品,主管呼蘭城的賦稅、刑事和民事訴訟,無漢人任職。同時設巡檢一員,正九品,主管緝捕和監獄之事。同治三年(1864)廳署移至巴彥蘇蘇(今巴彥縣),並將轄區一部分區域劃歸呼蘭廳所屬,在行政上與呼蘭城守尉衙門旗營分疆而治,但防務上仍歸呼蘭城守尉衙門管轄,為黑龍江最早的民治機構。巡檢隨同官署移至巴彥蘇蘇後,呼蘭城內又設分防經歷一員,正八品,以管理城守尉衙門轄區的緝捕和監獄之事,不過巡檢經歷到任後,即被旗營稟撤,又二年裁經歷缺。
清代黑龍江旗營體制下共設立過兩個城守尉,一為呼蘭城守尉,一為齊齊哈爾城守尉。因齊齊哈爾地理位置的特殊性,齊齊哈爾城守尉設立於康熙三十年(1691),比呼蘭城守尉早了 43 年,正是這樣的時間差,讓呼蘭城守尉衙門可以借鑑齊齊哈爾城守尉衙門和眾多同時期副都統衙門辦事機構的設定,因此呼蘭城守尉衙門辦事機構設定比較完善,並根據呼蘭轄區情況的變化有所增設和改變,這種因地制宜、因時而變的機構設定讓呼蘭城守尉衙門存在長達 145 年。
重要呼蘭城守尉
•博羅那,姓札庫塔,滿族。其祖舒通阿,原籍吉林,因跟從皇帝入關立有戰功。雍正十二年(1734年)設呼蘭城時,博羅那被任命為城守尉,其官三品,為呼蘭地區第一任地方官。呼蘭初設時,一無所有,博羅那主持闢建城基,修建城守尉衙門和城守尉府第。設官莊開墾土地,修道路通各地。徵稅納糧、安置旗丁,做了大量開創性的工作,為呼蘭其後的發展奠定了基礎。博羅那後任呼倫貝爾總管,其家仍在呼蘭。博、包音近,其子孫後世皆以包姓。呼蘭城內過去有名的包家墳就是其家的墳地。 [1]
•索倫,呼蘭漢軍,姓崔。乾隆末年由筆帖式提升為四品官。嘉慶初年駐吉林,監督修建黑龍江水軍船。因索倫選材購料精,造船速度快、質量好,得到上級嘉獎,被保薦為戴花翎記名總管(三品)。索倫孝敬母親,不忍遠離,沒到外地任職。嘉慶十一年(1806年)補呼蘭城總管,接著任呼蘭城守尉。索倫任呼蘭城守尉20年,為地方做了很多有益之事。時松花江、呼蘭河漲大水,呼蘭城被淹,索倫率全城人民修堤防洪,保住了呼蘭城。索倫終年70歲。
•成慶,齊齊哈爾漢軍,姓王。同治末年任呼蘭城守尉。光緒元年(1875年)五月,孔廣才率領挖金工人起義軍,渡松花江燒毀大小木蘭達(今木蘭縣),攻陷巴彥蘇蘇(今巴彥縣)、西集廠等地,呼蘭大震。成慶率官兵前去鎮壓,在羅家窩堡雙方展開激戰。起義軍因火藥爆炸,死傷多人,孔廣才率眾撤退。成慶遂收回木蘭、巴彥、西集等地,被上級賞花翎,並提升為副都統銜。成慶的父親為齊齊哈爾的佐領,他給成慶信中說:"當與呼蘭城共存亡,呼蘭失,非吾子也。”光緒六年(1880年)成慶署理呼蘭副都統,後任璦琿副都統。
•惠安,北京鑲藍旗人,滿族。同治四年(1865年)因功提為記名副都統。光緒元年(1875年)八月任呼蘭城守尉。打擊匪盜,救飢災民,惠政頗多。驍騎校額勒和布代理佐領,因強占民財被控告,惠安取消其代理職務。額對此大為不滿,編造謊言,向黑龍江將軍豐紳控告惠安。加之惠安處理教案時,被教民打傷面部,黑龍江將軍卻屈於外國傳教士的壓力,將惠安降職處分。惠安遭此誣陷、屈辱,心中不平,憤而於同年十月投呼蘭河自殺。後皇帝命吉林將軍銘安、刑部侍郎馮譽驥查辦教案和惠安之事,經深入調查,惠安無辜。遂將誣告者額勒和布發配邊疆,黑龍江將軍豐紳降三級調用。次年春呼蘭河解凍,才發現惠安早已身亡。其子扶柩歸京埋葬。
歷任呼蘭城守尉
次序 | 姓名 | 曾任官職 | 任職情況 | 交接年月 |
1 | 博羅那 | 簡放 | 乾隆元年(1736) | |
2 | 烏泰 | 副管 | 署 | 乾隆三年(1738) |
3 | 索爾泰 | 協領 | 署 | 乾隆三年(1738) |
4 | 哲凌額 | 參領 | 簡放 | 乾隆十四年(1749)九月 |
5 | 希爾戛泰 | 協領 | 署 | 乾隆十六年(1751) |
6 | 車爾庫 | 簡放 | 乾隆二十四年(1759) | |
7 | 查明阿 | 岫巖城守尉 | 調 | 乾隆二十八年(1763) |
8 | 牛綸 | 協領 | 署 | 乾隆三十四年(1769) |
9 | 德通 | 參領 | 簡放 | 乾隆三十四年(1769) |
10 | 常禮 | 副管 | 署 | 乾隆三十九年(1774) |
11 | 金才保 | 頭等侍衛 | 簡放 | 乾隆四十三年(1778)五月 |
12 | 迪恩特保 | 協領 | 署 | 乾隆五十三年(1788) |
13 | 阿禮 | 副管 | 署 | 乾隆五十八年(1793) |
14 | 薩倫保 | 補 | 乾隆五十八年(1793) | |
15 | 雙寧 | 協領 | 署 | 乾隆五十九年(1794) |
16 | 那蘇圖 | 協領 | 署 | 嘉慶三年(1798) |
17 | 都勒圖 | 佐領 | 簡放 | 嘉慶八年(1803) |
18 | 馬希祿 | 署 | 嘉慶十一年(1806) | |
19 | 喜凌阿 | 佐領 | 署 | 嘉慶十五年(1810) |
20 | 索倫 | 副管 | 署 | 嘉慶十六年(1811)四月 |
21 | 崇札普 | 二等侍衛 | 簡放 | 嘉慶二十一年(1816) |
22 | 富明阿 | 協領 | 署 | 道光六年(1826) |
23 | 銘參(泰) | 補 | 道光八年(1828) | |
24 | 錦保住 | 協領 | 署 | 道光九年(1829) |
25 | 壽長 | 署 | 道光十年(1830) | |
26 | 富英額 | 參領 | 補 | 道光十年(1830) |
27 | 文定 | 參領 | 補 | 道光十七年(1837) |
28 | 恩福 | 參領 | 補 | 道光十八年(1838) |
29 | 常山 | 參領 | 簡放 | 道光二十年(1840) |
30 | 諾門德拉爾 | 協領 | 署 | 道光二十一年(1841) |
31 | 錦承 | 協領 | 署 | 道光二十四年(1844) |
32 | 都爾松阿 | 補 | 道光二十四年(1844) | |
33 | 松林 | 參領 | 補 | 道光二十八年(1848) |
34 | 忠慶 | 神機營前鋒章京 | 補 | 鹹豐二年(1852) |
35 | 郭興阿 | 副管 | 署 | 鹹豐四年(1854) |
36 | 崇銀 | 簡放 | 鹹豐四年(1854) | |
37 | 崇賢 | 簡放 | 鹹豐五年(1855)二月 | |
38 | 集拉明阿 | 補 | 鹹豐十一年(1861) | |
39 | 薩英布 | 協領 | 署 | 同治六年(1867) |
40 | 阿克敦 | 參領 | 補 | 同治六年(1867) |
41 | 烏雲布 | 札蘭章京 | 補 | 同治十年(1871) |
42 | 成慶 | 火器營參領 | 補 | 同治十三年(1874) |
43 | 惠安 | 參領 | 簡放 | 光緒元年(187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