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科學技術進步獎勵辦法

第一條為獎勵在推動科學技術進步中做出重要貢獻的集體和個人,充分發揮廣大科技人員的積極性、創造性,加速我市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獎勵條例》和《內蒙古自治區科學技術進步獎勵辦法》的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申請呼和浩特市科技技術進步獎。
(一)套用於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新的科技成果(包括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計、新包裝、生物新品種等);
(二)在引進、推廣、套用已有的科技成果中有所創新,並取得明顯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
(三)在工程建設、設備研製和企業技術改造中,採用新技術做出突出貢獻並取得較大經濟、社會效益的;
(四)為決策科學化與管理現代化服務的軟科學成果,以及為社會公益服務的基礎技術成果(如標準、計量、科技信息、科技管理等)並取得很明顯效果的;
(五)在科技和經濟體制改革及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建設中提出的合理化措施、建議被政府部門採納並在實施中取得重大效果的;
(六)闡明自然現象、特徵和規律方面具有獨創性和一定學術價值的科學研究成果。
第三條市科學技術進步獎分為下列三等:
獎勵等級榮譽獎資金
一 市政府科學技術進步獎獎狀和證書 5000元
二 市政府科學技術進步獎獎狀和證書 3000元
三 市政府科學技術進步獎獎狀和證書 1000元
對呼和浩特市社會主義經濟建設有特殊貢獻的科學技術進步項目可授予特等獎,其資金額高於一等獎,數額視具體項目而定。
第四條設立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科學技術進步獎評審委員會,負責市級科學技術進步獎的評審、批准和授予工作,評審委員會的辦事機構設在市科學技術委員會,負責辦理日常工作。
第五條呼和浩特市科學技術進步獎的評定工作每年進行一次。
第六條呼和浩特市科學技術進步獎的評定工作每年進行一次。
(一)一個單位完成的科技進步項目按隸屬關係逐級上報,由主管部門或旗縣區科委進行初審(申報前有爭議的項目,在未解決之前不得申報),符合要求的報市科技進步獎勵辦公室(設在市科委)。
幾個單位共同完成的科學技術成果由主持單位牽頭聯合上報。
(二)申請獎勵的科技成果必須通過鑑定,鑑定辦法和形式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三)經批准的市科學技術進步獲獎項目,授獎前在《呼和浩特晚報》上公布,自公布之日起一個月內,如有異議,由有關初審單位提出處理意見,報市科技進步獎評審會裁決,無異議的即行授獎。
第七條科技成果主要完成人員系指在項目研究過程中作出了總體設計構思,提出具體技術方案,或對解決該項成果的關鍵技術問題起了骨幹和指導作用,並作出創造性貢獻的項目人員中的主要者,應按其貢獻大小排列順序。
科學技術進步獎的獎金,應按照貢獻大小合理分配,不得搞平均主義,其資金應保障60%以上分配給在成果中對關鍵科學技術問題做出主要創造性貢獻的研究人員或在技術推廣中承擔主要技術工作的實際工作人員,其餘部分可分配給直接有關的人員。
獲獎項目的獎金不得重複發放,如獲得上一級獎勵的成果,其資金只補發差額部分。
第八條市屬單位獲得呼和浩特市科學技術進步特等獎和一等獎的主要完成人員,經市政府批准,可晉升一級工資(特等獎限定2個指標,一等獎限定1個指標)。
市屬單位獲得自治區科學技術進步二等獎(含二等獎)以上的主要完成人員(該成果須對呼市經濟、社會建設有重要貢獻),經市政府批准,可晉升一級工資(具體指標數額視獲獎情況由市有關部門確定)。
第九條科學技術進步獎獲得者事跡應記入本人檔案,並作為今後考核、晉升、評定職稱的重要依據之一。
第十條獲獎的科學技術進步項目如發現有弄虛作假或剽竊他人成果者,經查明屬實,應撤銷其獎勵,責令退回資金,並根據節節輕重給予批評或處分。
第十一條呼和浩特市科學技術進步獎獎金由呼和浩特市地方財政經費中支出,按年底預算劃撥。
第十二條本辦法由市科學技術委員會負責解釋並組織實施,並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實施細則。
第十三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呼和浩特市科學技術進步獎勵暫行辦法》(呼政通字[1987]150)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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