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監察局

呼和浩特市監察局

呼和浩特市監察局是負責全市行政監察的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組成部門。呼和浩特市紀律檢查委員會機關,市監察局實行一套工作機構,合署辦公,兩個機關名稱的體制,履行黨的紀律檢查和政府行政監察兩種職能,對市委、市政府負責;市監察局仍屬政府序列,接受市政府的領導。

領導班子

雲院禎 監察局長

劉慧芸 市監察局副局長

安國志 市紀委常委、監察局副局長

曾令鳴 市監察局副局長

工作職責

(一)貫徹落實黨和國家有關紀檢、監察工作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研究制定呼市有關紀檢、監察工作的政策、法規、條 例、辦法,並組織實施監督執行。

(二)負責全市黨的紀律檢查工作。協助市委整頓黨風,檢查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的執行情況,重點檢查監督委、辦、局級黨 員領導幹部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的情況以及思想作風等方面的問題。

(三) 負責全市行政監察工作。監督檢查市政府各部門及工作人員和各旗縣區人民政府,各委、辦、局主要負責人執行國家政策 和法律、法規、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及執行市政府頒發的決議、命令情況。

(四)負責檢查並處理市委各部門、市政府各部門、各旗縣區黨的組織和市委管理的黨員領導幹部違反黨的章程及其他黨紀條規 的案件,決定或取消對這些案件中黨員的處分;受理黨員的控告和申訴,必要時直接查處下級黨的紀律檢查機關管轄範圍內的比較重 要或複雜的案件。

(五)負責調查處理市政府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各旗縣區人民政府及其主要負責人、市直屬企事業單位及由國家行政機關任命 的領導幹部違反國家政策、法律法規以及違反政紀的行為,並作出撤職及撤職以下的行政處分(對涉及選舉產生的領導幹部,按法定 程式辦理);受理監察對象不服政紀處分的申訴;受理個人或單位對監察對象違紀行為的檢舉、控告。

(六)負責作出關於維護黨紀的決定,制訂黨風、黨紀教育規劃,配合有關部門做好黨的紀檢工作方針、政策的宣傳工作和對黨 員進行遵守紀律的教育工作;表彰獎勵抓黨風黨紀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

(七) 配合有關部門宣傳行政監察工作方針、政策、法律、法規,教育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遵紀守法、為政清廉。對忠於職守、勤 政廉潔、政績突出的工作人員提出表彰獎勵的建議。

(八)負責對黨的紀律檢查和行政監察工作理論及有關的問題進行調查研究,根據我市實際,草擬有關地方性的規定。

(九)調查研究市屬各部門和各旗縣區人們政府制訂有關政策、法規的情況,對其違反國家法規和有損國家利益的條款提出修改 、補充的建議;變更或撤銷各級行政監察機關不適當的決定和規定。

(十) 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負責和協同有關部門對各旗縣區(包括各開發區)紀委、監察局和市各委辦局紀委、監察室領導幹部 及派駐紀檢組組長(書記)進行考核,並就任免事項提出意見;負責派駐紀檢、監察機構幹部的考核、任免,組織指導全市紀檢、監察 系統的幹部培訓工作。

(十一)完成市委、市政府和自治區紀委、監察廳交辦的其他任務。

機構設定

辦公廳

協助委(局)領導處理機關日常工作,協調機關政務工作,負責機關事務工作。

秘書處

負責起草機關工作計畫、報告、總結和委局領導講話;負責市紀委常委會、全委會及有關會議的籌備和組織工作;承擔 檔案機要運轉、機要通信、文書檔案、編髮簡報、負責全市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的信息化管理、完成北方廉政網站的日常管理 工作。對系統辦公室的工作進行業務指導和協調;溝通聯繫機關各室的有關工作。

行政處

負責機關行政事務、安全保衛、後勤保障和財務管理工作。

監察綜合室

負責綜合研究行政監察工作情況和處理日常行政監察事務;督促檢查局長辦公會議決定事項的落實情況;負責起草和印發有關行 政監察工作的檔案及領導講話;負責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的提案、議案答覆工作;負責以監察局名義對外聯繫;負責對反腐敗抓源頭 工作進行政策調研和組織協調;對本系統的監察綜合工作進行業務指導;負責監察局特邀監察員工作的綜合協調及業務指導。

政策法規研究室

負責圍繞紀檢、監察工作中心任務,組織重大課題的調查研究;研究起草全市黨的紀律檢查和行政監察規範性檔案;參與或配合 有關機關制定全市的黨內法規和政府的規章工作;指導全市紀檢、監察調研和政策法規工作。

執法監察室

負責監督檢查全市各級黨政組織、黨員和國家公務員以及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 法律、法規、決定、命令的情況;提出全市執法監察工作的計畫和建議;組織全市性或重要的執法監察活動;查處在執法監察中發 現的典型案件;調查、督辦處理重大事故;負責效能監察的協調指導工作;承辦市政府查辦事項;對全市紀檢監察系統的執法監察 工作進行協調指導和情況綜合。

黨風廉政建設室

負責組織監督、檢查全市各級黨委、政府和黨政領導幹部貫徹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執行情況以及中央關於領導幹部廉潔自律 各項規定的落實;負責對新任職的領導幹部進行廉政談話,對違反廉潔自律規定的領導幹部進行談話告誡或下發廉潔自律通知書; 研究掌握全市黨風廉政建設狀況和存在的主要問題,提出治理意見;總結推廣黨風廉政建設的經驗和進行業務指導;了解掌握各縣 (市)區委和市直各部門黨組(黨委、工委)民主生活會情況;負責市紀委聘請的黨風黨紀監督員、黨風廉政建設巡視員的工作聯 系。

糾正部門和行業不正之風室(市政府糾風辦)

負責綜合分析全市部門和行業作風建設情況,提出糾正部門和行業不正之風工作意見,履行市政府糾正部門和行業不正之風辦 公室的職責;對全市糾風專項治理和行業作風建設工作進行監督、檢查、指導和協調工作;組織全市糾風工作的重要檢查活動和行 風違紀案件的查處工作;查處或參與查處部門和行業不正之風案件。

紀檢監察一室

負責分管市直機關黨群、政法系統和政府部門的紀檢監察工作,承辦所分管部門、市委管理的幹部的違法違紀案件和其他比較重 要或複雜案件的查處工作,監督、檢查所分管部門領導幹部遵守黨章、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決定、命令情 況和黨風廉政建設情況;綜合、協調、指導管轄部門的紀檢監察工作。

紀檢監察二室

負責承辦市直部門(單位)市管幹部的違法違紀案件和其他重要、複雜案件的核實、檢查,提出處理意見,並做好有關案件查處的 協調工作;檢查市直部門(單位)及領導幹部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法律、法規、決定、命令和黨風廉政建設情況;綜 合、協調、指導市直部門(單位)的紀檢監察工作。

紀檢監察三室

負責分管旗縣區的紀檢監察工作;承辦由委管理的幹部的違法違紀案件和其他比較重要或複雜案件的查處工作,監督、檢查所分 管部門的領導幹部遵守黨章、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決定、命令情況和黨風廉政建設情況;綜合、協調、指 導管轄部門的紀檢監察工作。

件審理室

負責審理由本級紀檢監察機關直接檢查處理和縣(市)區局級黨組織、政府(部門)報批或備案的案件;審理需呈報上級黨委、 紀檢監察機關或同級黨委、政府審批的案件;承辦黨員、行政監察對象對市紀委、市監察局給予的黨政紀處分的申訴案件和黨員、 行政監察對象不服下一級紀檢監察機關的複議、複查和複審決定的申訴案件;承擔監察局在行政訴訟中的應訴事宜;指導下級監察行 政應訴的有關工作;承辦監察局給予的行政處分的解除工作;指導全市紀檢監察案件審理、複查工作。

信訪室(舉報中心)

負責受理對黨員、幹部的控告、申訴和舉報;受理涉及黨風黨紀和政風政紀問題的檢舉、控告、申訴並核查部分案件;負責承 辦、催辦、審核、上報省紀委、監察廳下轉的重要信訪件;為本委各室篩選違紀案件線索;調查了解民眾信訪反映的突出問題;綜 合反映帶普遍性和傾向性的信訪信息;負責信訪監督工作。 案件管理處:負責案件管理;負責全市紀檢監察案件的綜合、分析、統計和檔案管理工作。

宣傳教育室

負責全市紀檢監察宣傳工作,宣傳黨的紀檢、行政監察工作的方針、政策和反腐敗鬥爭形勢、任務及成果;負責紀檢監察新聞 報導工作;負責對黨員、幹部進行黨紀政紀和黨風廉政建設的宣傳教育;負責全市紀檢監察幹部的業務培訓;對全市紀檢監察系統的 宣傳、教育和培訓工作進行指導。

幹部管理室

負責全市紀檢監察系統幹部隊伍建設和班子建設;負責本機關人事、機構編制管理工作;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負責和協同有關部 門對旗縣區、委辦局紀委、監察領導幹部和派駐紀檢組(紀工委、紀委)組長(書記)進行考核,並就任免事項提出意見;負責派駐 紀檢、監察機構科級幹部的考核任免。指導旗縣區、紀檢、監察幹部管理工作。

機關黨委

負責市紀委機關(市監察局)和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負責委局機關思想政治工作和職工政治學習以及機關黨的思想、組織、作 風建設,監督黨內政治生活制度的執行;負責本機關黨的紀律檢查工作和黨風廉政建設工作;協助委局領導班子開好民主生活會和搞 好思想政治建設,負責委局中心學習組具體工作;領導委局機關工會、婦女、青年工作;負責市紀委扶貧捐贈的組織協調工作。

行政效能投訴中心

根據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效能投訴中心投訴事項受理辦法》(呼政發[2002]31號)和《呼和浩特市人民政 府行政責任追究辦法》(呼政發[2002]30號)的規定,呼和浩特市行政效能投訴中心的主要職責是,加強對呼和浩特市政府機關及其 工作人員和政府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包括代行政府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在行政服務過程中的監管。

受理對以下行為的投訴:

1、違反政務公開制度,不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眾或服務對象公開審批條件,服務內容、辦事依據、收費 標準、工作時限等行為;

2、違反規定程式審批,部門內部重複審批,違反服務承諾,逾時限審批等不規範行為;

3、不履行法律、法 規、政策、命令等規定的職責,推委扯皮等行政不作為行為;

4、違法違規審批,隨意裁定,硬性指定中介機構收費、亂處罰、亂攤派 等濫用權力行為;

5、參加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活動,故意刁難、吃、拿、卡、要等違反工作紀律行為;

6、拖延履行職責等行政效率 不高行為;

7、違反政令或其他影響政府形象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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