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肇光

周肇光

周肇光,男,1952年生,畢業於安徽大學,經濟學教授。現任上海金融學院經濟發展研究所所長、經濟系主任、上海財經大學馬克思主義研究院碩士生導師、上海市經濟學會社會主義經濟理論專業委員會主任、上海財經大學海派經濟學研究中心兼職研究員、國家教育部社科研究中心理論經濟學研究組成員。2000年以來,先後榮獲全國金融教育先進工作者、上海高校“兩課”優秀教師獎等。

基本信息

經濟觀點

周肇光教授執教20多年,無論在教學中,還是在科學研究中,他都比較注重“三個貼近”,即貼近社會、貼近實際、貼近民眾,具有敢於為老百姓說話的理論勇氣和求真務實的精神,研究成果頗豐,國家權威刊物經常轉載他的學術觀點,也經常引起新聞媒體的關注,成為學術界知名的專家學者。

認為

他認為,作為社會科學工作者就應承擔社會責任,要重視用馬克思經濟理論研究市場經濟規律。

中國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為什麼要以馬克思主義經濟理論為指導?這是社會各界正在思索的重大問題。他認為,關鍵在於馬克思主義經濟理論所運用的經濟分析方法是科學的、揭示的經濟運動規律是客觀的、闡明的經濟原理是適用的。

見解

周肇光教授不僅在經濟學研究領域有獨到的見解,敢於為老百姓說話,而且在經濟法學研究方面也頗有建樹。他多年前就建議要根據市場經濟發展的要求,迫切需要開徵要開徵國有資產浪費稅。國有資產浪費稅是對企事業單位對國家授予其經營管理的財產,因管理不善造成浪費而徵收的一種稅。

釋義

他還從法律的角度,積極探索執政黨如何更好駕馭充滿生機和活力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問題。他認為必須重視和運用法律監督手段,包括國家經濟立法、經濟司法、經濟仲裁和經濟守法教育活動等內容。只有通過法律監督,才能促使在維護國家經濟得益的前提下,兼顧國家、集體和個人的三者利益,保護勞動者的正當權益和消費者利益。才能促使對非法的經濟活動給予必要的經濟制裁和法律制裁,堅決糾正經濟活動中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不究,濫用職權,以及為謀求部門和地區利益而違反法律等不良現象,從而有效地打擊經濟領域嚴重經濟犯罪活動,維護社會經濟秩序和協調發展。

特點

他認為凡是創新都應有自己的特色,從外國搬過來的東西不能說就是創新,只能是模仿而已,金融創新也不例外。要建立符合現代化要求的人才資源開發與管理創新機制,包括培養機制、選拔機制、激勵機制、協調機制等。在這四個層次創新理論中,我們不能照搬,尤其是對第一層次的產權制度創新,更要保持頭腦清醒。我們主張產權制度改革是要建立符合中國國情的金融業現代企業制度,但不是否定國有商業銀行的性質,不是排斥國家巨觀調控的必要性,更不是通過改制來實現私有化。

周教授不僅研究了我國的金融制度改革問題,而且還研究了保險信用問題,他的主要觀點是:在中國保險業發展中,一直存在著信用疲軟問題,深入分析保險業中的信用關係就會發現導致保險信用疲軟的因素很多。中國保險業長期存在著信用疲軟,成為中國主要經濟風險之一。為此,只有積極採取有效措施,建立和健全多層次信用機制體系,才能解決中國保險業發展中的信用疲軟問題。只有儘快完善保險監管方面的法律法規體系,保險監管才能做到有法可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保險信用疲軟問題才能得到真正解決。

利益

他認為國家經濟安全事關國民根本利益,維護國家經濟安全,實質上是在維護老百姓的根本利益。在全球金融一體化趨勢下,為了在國際競爭中占有主動權,維護我國金融安全和國家經濟穩定,應當特別關注金融風險和金融安全問題。因此,他認為,要建立和完善開放型金融企業管理機制,建立現代真正意義上的金融企業制度。

根本

他認為中國要在改革開放中維護老百姓的根本利益,就必須要有自己的自主智慧財產權創新技術與保護戰略,以占領智慧財產權制高點。保護自主智慧財產權,民富國強大有希望。

同時,他還認為,要搞好我國自主智慧財產權創新與保護,必須借鑑美日等已開發國家的經驗和教訓。一個國家要想在開放中獲得應有的地位和尊重,必須具有自己的核心技術和智慧財產權創新與保護戰略,才能提高國際競爭力,以便更好地適應我國市場經濟健康、穩定和協調發展的需要。

貢獻

周肇光:保險業信用缺失癥結何在

從國家信用關係來看,信用缺失主要表現在國家相關政策不適應保險業發展的客觀需要

從保險公司信用關係來看,保險理賠、公司法人主體行為、保險市場運作都存在不規範現象

在保險信用關係中,投保人的信用度高低也同樣對保險業的發展起著重要作用

改革開放以來,中國保險業隨著國民經濟的增長而不斷發展,尤其在近幾年,中國保險機構不斷增加,保險收入連續以兩位數的速度遞增,取得了較好的業績,成為中國經濟發展的支柱產業。但中國保險業目前面臨著國內外競爭形勢的嚴峻挑戰。

在21世紀裡,以人口經濟為基礎的社會發展環境發生了深刻變化,人們在生存需求得到基本滿足以後,安全需求便成了人們的最大目標,這對保險業的發展規模、發展速度和發展質量都提出了新的要求。中國保險業加入WTO後,正面臨著國際保險業的激烈競爭。

相關政策

不適應

從國內保險業發展的實踐來看,信用缺失現象十分突出,並呈現出日益發展的趨勢,業已成為制約保險發展的重要問題,急需加以正視並解決。中國保險業的信用缺失問題具體表現在國家信用缺失、公司信用缺失和個人信用缺失等三個方面。

從國家信用關係來看,信用缺失主要表現在國家相關政策不適應保險業發展的客觀需要。

代理手續費標準偏高,影響著保險公司利益的增長。國家財政部規定從1999年1月開始將代理手續費標準由5%調高到8%,並按公司業務毛保費來提取,這已成為業內慣例,這上調的3%手續費就意味著保險公司出現虧損局面。

國有企業和政府機構改革,也在某種程度上影響了保險市場的快速發展。目前,國有企業職工占城鎮職工總數的60%,由於國有企業改革使下崗職工人數占其中30%左右,意味著一部分人連最基本的三種社會保險都無錢購買,更談不上購買其他險種。由於政府機構改革需精減的人數也在30%左右,他們以前由單位購買的保險,大部分人也暫時無法續購,更沒有收入購買新險種。這對中國保險業的發展是極為不利的。

中央銀行多次下調存款利率,已導致保險業盈利能力減弱。在中央銀行連續7次下調利率的情況下,中國保險業的盈利能力明顯減弱,有一些保險公司平均資金收益率不到3%,正面臨著陷入利差倒掛的窘境。

影響

國家規定的保險業總體稅賦水平偏高,也制約著保險業的發展。例如,中資保險公司比外資保險公司的稅賦高,在所得稅稅率上,中資保險公司為33%,外資保險公司為15%,反映了國家對中資保險公司在信用關係上的不平衡。與國際相比,中國保險公司的稅賦也比國外普遍水平高。1997年初,財政部規定將銀行、保險等金融企業的營業稅稅率從5%提高到8%,而英國和西班牙等一些國家對這些行業是免徵營業稅的。同時,中國對保險業徵稅標準的依據也不盡合理。外國徵稅標準都是按照滿期保費的結餘即利潤額來結算,中國財政部門則對保險業實行攬底徵稅,使得大部保費收入上繳財政,既減弱了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也影響了國家的信用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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