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喜軍

周喜軍

周喜軍,男,49歲,捕前系吉林省公主嶺市人(現居住長春經開區)。大學專科畢業,離過婚,曾在吉林省康誠機電設備有限公司上班。 2013年3月4日上午7時許,將停放在長春市西四環路與隆化路交匯處的為家超市門前的一輛銀灰色RAV4豐田吉普車(車牌號吉AMM102)盜走後,駕車直奔長春至雙遼公路。途中發現被盜車后座上有一名嬰兒,車輛行駛公主嶺市懷德鎮至永發鄉公路旁,將嬰兒掐死埋於雪中。 2013年3月5日17時,迫於強大的壓力,周喜軍到公安機關投案自首,隨後交待其惡行。得知訊息後嬰兒家屬隨即悲痛,母親聞噩耗後精神崩潰送入醫院。3·04長春盜車殺人案犯罪嫌疑人周喜軍於2013年3月7日18時被檢察機關依法批准逮捕。2013年5月27日周喜軍一審被判死刑,宣判後提出抗訴。2013年7月24日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終審維持一審對周喜軍的死刑裁決。2013年11月22日,經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周喜軍在吉林省長春市被依法執行了死刑。

基本信息

作案過程

周喜軍 周喜軍

2013年3月2日7時許,已失業許久的周喜軍再次開始尋找新的工作,他來到長春市西四環路和隆化路交界附近,等候去往新單位的班車的時候。他去附近的“為家”超市買水,發現超市主人幾次到停放在門口的銀灰色豐田RAV4越野轎車(吉AMM102)內,得知車內有兩個月大的嬰兒,並觀察到車沒熄火且未上鎖,遂產生盜車之念。

2013年3月4日6時40分,周喜軍再次來到“為家”超市門前,發現該車未熄火停放原處。

2013年3月4日7時許,周喜軍將車盜走。上車後,周喜軍發現嬰兒在後排座上,仍駕車駛往公主嶺市懷德鎮方向。為防被發現,他將車牌掰下,輪轂上的紅布條解下置於車內。行駛中,車上嬰兒啼哭,周喜軍遂停車用手掐住嬰兒頸部致其昏迷。後嬰兒甦醒再次啼哭,周喜軍用從輪轂上解下的紅布條勒嬰兒頸部,直至嬰兒死亡。

周喜軍 周喜軍

2013年3月4日8時20分左右,周喜軍將嬰兒埋於積雪中,再將車內女式挎包、嬰兒衣物等拋至路旁溝內。

2013年3月4日9時許,周喜軍將所盜車輛存放於永發鄉營城子村委會西側一養殖場院內,後搭乘一路經此處的麵包車到永發鄉,將車輛的前、後牌照棄至蒼龍村生態公廁便池內。

2013年3月4日9時30分,周喜軍乘計程車到懷德鎮其大姐家,提出自己有輛車想存放在此,未獲應允。周喜軍恐被發現,2013年3月4日12時許返回埋屍地點和丟棄物品地點,重新掩埋。周喜軍為逃避抓捕,找長春市一旅店欲租住一個月,並交了押金,後反悔離開。

經鑑定,被盜車輛價值為134900元,已返還給被害人家屬。

長春“3.04”案件周喜軍作案全過程及現場示意圖:

“3.04”案現場示意圖 “3.04”案現場示意圖

1.事發地點:3月4日上午7時許長春

市西四環路與隆化路交匯處門前盜得車輛
2.拋屍地點:公主嶺市懷德鎮至永發鄉公路旁將嬰兒掐死埋於雪中
3.棄車地點:4日上午8時20分許周喜軍將嬰兒衣物和被盜車輛丟棄在公主嶺市永發鄉營城子村後潛逃。

被捕調查

“吉林公安”案件通報 “吉林公安”案件通報

“3.04”案件犯罪嫌疑人周喜軍落網後,公安機關連續作戰,深入開展案件偵辦工作。經過進一步偵查和蒐集證據,認定周喜軍為“3.04”案件犯罪嫌疑人。同時,按照相關法律規定,受害嬰兒的父母和親屬認看了嬰兒遺體。據長春市公安局負責人介紹,案件偵破後,司法機關迅速啟動了重大刑事案件辦理機制,堅決依法嚴懲犯罪。

警方否定頂包傳言
長春嬰兒遇害案疑犯周喜軍自首後,曾一度有傳言說自首嫌犯是頂包的,替他兒子頂罪,孩子是自首人的兒子掐死的。

吉林省公安廳官方微博最新訊息,“304”案件犯罪嫌疑人落網後,長春市公安機關連續作戰,深入開展案件偵辦工作。按照相關法律規定,受害嬰兒的父母和親屬看到了嬰兒遺體。經過深入偵查和蒐集證據,認定周喜軍為“304”案件犯罪嫌疑人。

民警拒絕家屬見面

周喜軍 周喜軍

得知訊息後,孩子的母親難以接受 現實忽然發病,已經被送往當地醫院。激動的家屬齊聚長春公安局綠園區分局,站在走廊內齊聲喊口號,要求見嫌疑人,質問他為什麼這樣做,民警考慮安全的問題拒絕了這一要求。

對於孩子已經遇害的訊息,沒有一名家屬能夠接受。此前焦急萬分的等待,在獲知噩耗後則是散不盡的悲傷,以及憤怒。對於嫌犯周喜軍滅絕人性的行為,家屬們已經很難用言語表達出他們的憤怒。

嫌犯周喜軍被批捕

長春市“3·4”盜車殺嬰案件犯罪嫌疑人周喜軍已於2013年3月7日18時被檢察機關依法批准逮捕,涉嫌罪名為故意殺人罪和盜竊罪。

案件審理

被害嬰兒 被害嬰兒

長春市人民檢察院所屬部門依法提前介入偵查工作,並做好了審查批捕和審查起訴準備。

法院審理查明,2013年3月4日6時40分,被告人周喜軍來到“為家”超市,發現超市主人停放在門口的銀灰色豐田RAV4越野轎車沒有熄火,7時許,周喜軍乘超市主人忙於賣貨之機,將車盜走。上車後,周喜軍發現有嬰兒在後排座上,仍駕車駛往公主嶺市懷德鎮方向。為防止被發現,他將車牌掰下,輪轂上的紅布條解下置於車內。行駛中,將嬰兒掐、勒死。8時20分左右,周喜軍將嬰兒埋於積雪中,後將車內女式挎包、嬰兒衣物等拋至路旁溝內。周喜軍回家後,從家人及網路得知公安機關在本省和鄰省進行全力抓捕,也知道社會公眾在自發尋找被盜車輛及嬰兒,在無處可逃的情況下,於2013年3月5日16時40分向公安機關投案自首。經鑑定,被盜車輛價值為134900元,已返還給被害人家屬。

2013年5月27日,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審理被告人周喜軍故意殺人、盜竊案,並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周喜軍被以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以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賠償被害人家屬經濟損失17098.5元。宣判後,周喜軍提出抗訴,請求從輕判罰。許家林也認為賠償太低抗訴。7月9日上午,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此案。

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24日對長春“盜車殺嬰”案做出終審宣判,維持一審對兇手周喜軍的死刑判決。法院認為,被告人周喜軍的犯罪事實,有經庭審核實的證據予以證實,周喜軍亦供認不諱。被告人周喜軍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竊取汽車,價值巨大,車內的嬰兒啼哭,周喜軍害怕被抓獲,殘忍地將嬰兒掐、勒頸部致死,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盜竊罪,應依法對其數罪併罰。周喜軍在自知無處可逃的情況下投案,雖自首成立,但其人身危險性和社會危害性極大,犯罪手段極其殘忍,犯罪後果極其嚴重,不足以從輕處罰。 對被害人家屬提出的附帶民事訴訟,根據相關司法解釋規定,依法保護喪葬費17098.5元。

人民網北京11月22日電 經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長春“3.4盜車殺嬰案”罪犯周喜軍今日在吉林省長春市被依法執行了死刑。

社會評論

周喜軍資料曝光 周喜軍資料曝光

此案件在事發後的第一時間,引起全國網民的強烈關注。長春市民大行動,配合公安部門參與了搜尋的全過程。犯罪嫌疑人的罪行,引起了網際網路上的一片譴責與憤慨。

中國政法大學刑法教授曲新久認為,犯罪嫌疑人盜車後掐死嬰兒的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或被處以無期徒刑、死緩乃至死刑的刑事處罰。

“此案情節比較嚴重,如果只是盜竊車輛,及時將男嬰送回或妥善安置不出問題的話,嫌疑人只構成盜竊罪,一般情況下,被處以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 徒刑。”曲教授介紹說,“有些情況下自首不一定會減輕刑罰,比如公安機關掌握嫌疑人線索等,使其被迫自首的,具體量刑還要根據犯罪嫌疑人作案細節、犯罪結果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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