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師範學院章程

周口師範學院章程

周口師範學院章程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制定的。 《周口師範學院章程》已通過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討論、校長辦公會審議、學校黨委會審定、河南省高等學校章程核准委員會評議並於2014年12月25日通過了河南省政府教育廳常務會議審定核准,現已履行完畢法律程式,予以發布。

序 言

周口師範學院是河南省人民政府舉辦的省屬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學校。其前身是始建於1973年5月的周口地區師資培訓學校,1974年7月更名為周口師範學校(大專班)。1982年4月,河南省政府發文,報教育部備案,在周口師範學校的基礎上組建周口師範專科學校。1992年4月,根據國家教育委員會《關於調整普通高等專科學校校名的通知》改名為周口師範高等專科學校。2002年3月,經教育部批准,周口師範高等專科學校與周口教育學院合併,成立周口師範學院。

為明確學校的法律地位,保障學校依法自主辦學,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等法律、法規,制定周口師範學院章程。

《周口師範學院章程》是學校依法辦學、實施科學管理和履行職能的基本準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周口師範學院是公益性的高等教育事業單位法人,以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和文化傳承與創新為主要職能,面向社會自主辦學,依法接受河南省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門對學校的指導、管理、監督與考核,履行辦學職責。

第二條 學校中文名稱:周口師範學院。英文名稱:Zhoukou Normal University。英文縮寫:ZKNU。

第三條 學校法定住所:河南省周口市川匯區文昌大道中段6號。

第四條 學校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貫徹落實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走科學發展道路,遵循高等教育規律,不斷改革創新,全力提升內涵建設水平,努力提高教育質量和綜合辦學實力。

第五條 學校以建成“特色鮮明的高水平套用型本科大學”為發展戰略目標。

第六條 根據國家、省和學校發展戰略,依法制訂中長期整體發展規劃和階段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定期做出評價與信息發布。

第七條 學校現設有文學、理學、工學、法學、歷史學、教育學、管理學、經濟學、藝術學9大學科門類。學校根據經濟與社會發展和科技進步的要求,依據辦學定位和學科專業發展戰略規劃調整、最佳化學科專業結構,適時發展新學科,增設新專業。

第八條 學校以人才培養為中心,依據國家發展和社會需要確定人才培養目標,制定人才培養方案,開展教育教學活動,進行教育資源建設,最佳化資源配置,建立和實施教育教學制度、學生學籍管理制度和教育質量評估監督保障制度,開展校內外實踐教育,理論與實踐相結合,保證人才培養質量。學校開展全日制普通本科生教育。全日制在校生保持適度規模,按照國家高水平套用型大學辦學標準逐步最佳化辦學條件,依法調整辦學層次、結構和規模。

學校根據社會需求,開展多種層次的非全日制學歷教育和非學歷教育,積極開展多種形式的合作教育。

第九條 學校開展科學研究、技術開發,促進知識創新、技術轉化,提高學科建設水平、人才培養質量,增強辦學實力。

第十條 學校充分發揮人才、科技、文化優勢,為地方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和生態文明建設服務。

第十一條 學校堅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文化發展道路,繼承和弘揚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借鑑吸收人類優秀文明成果,建設體現社會主義特點、時代特徵和學校特色的大學文化,以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為引領發揮文化育人功能,促進師生的全面發展。

第十二條 學校遵循國家招生政策,根據社會需求和辦學條件,編制和調整招生計畫,實施“陽光錄取工程”,堅持公平、公正、公開,擇優選拔人才,接受河南省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門和社會的監督。

第十三條 學校依法確定對符合畢業條件的學生頒發畢業證書,對不符合畢業條件的學生根據完成學業情況發給結業證書或肄業證書。

學校根據國家法律、法規,依法對符合學位授予條件的申請者授予相應的學位。

第二章 學校舉辦者

第十四條 周口師範學院由河南省人民政府舉辦,河南省人民政府對學校進行巨觀指導、依法監督,為學校提供辦學經費,保障學校辦學的基本條件,支持學校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學校章程自主辦學,保護學校的合法權益。

第十五條 舉辦者的權利:

(一)監督學校執行國家政策和法律。

(二)核准學校章程,糾正學校違反本章程的行為。

(三)制定學校經費撥款標準和籌措辦法。

(四)制定學校教育教學質量標準。

(五)監督學校依法使用、管理公有資產。

(六)審查批准學校需要舉辦者審批的事項。

(七)法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六條 舉辦者的義務:

(一)提供必備的辦學條件保障,保證學校辦學經費的穩定增長,並支持學校依照法律和有關規定自主籌措、管理、使用和處置財產與經費。

(二)支持學校根據社會需求、辦學條件和國家規定的辦學規模標準,自主制定招生方案並按照批准的招生計畫招收學生和其他受教育者。

(三)支持學校依法依規自主設定和調整學位授權學科、專業。自主開展教育教學活動。自主開展科學研究、技術開發和社會服務。自主開展國內外科學技術文化交流與合作。

(四)支持學校根據實際需要,依法依規自主確定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和人員配備。自主聘任教師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的職務。自主確定內部收入分配方案。

(五)支持學校自主規劃和管理校園基本建設以及大型修繕、大宗購物專項項目。

(六)維護學校良好的辦學環境和辦學秩序,保護學校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保障學校辦學自主權不受任何非法干預,必要時協調地方政府支持學校的辦學保障。

(七)受理學校需要舉辦者審批的事項,及時予以辦理。

(八)法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七條 學校的設立、分立、合併、變更以及終止,需經河南省人民政府研究確定,依法審批。

第三章 學校的基本制度

第十八條 學校實行中國共產黨周口師範學院委員會(以下簡稱“學校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學校黨委是學校的領導核心。

學校實行依法治校,建立健全現代大學制度。學校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依法享有辦學自主權。校長是學校的法定代表人,主持學校行政工作。

學校黨委和校長按照中共中央辦公廳《關於堅持和完善普通高校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的實施意見》履行職責。

第十九條 學校實行教授治學,保障學術自由和學術民主,促進學術發展。

第二十條 學校實行民主管理,保障和支持教職員工和學生參與學校決策、執行和監督。學校建立健全師生參與、專家諮詢和集體決策相結合的管理機制。

第二十一條 學校實行校、院(部、所)兩級管理體制,保障和支持其在學校授權範圍內的辦學、研究自主權。

第二十二條 學校實行黨務公開、校務公開和信息公開,接受舉辦者、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以及師生員工和社會公眾的監督。

第四章 學校的組織機構

第二十三條 學校黨委是學校的領導核心,履行《中國共產黨黨章》等規定的各項職責,把握學校發展方向,決定學校重大問題,監督重大決議執行,支持校長依法獨立負責地行使職權,保證以人才培養為中心的各項任務完成。

黨委實行集體領導與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的工作機制,堅持民主集中制,集體討論決定學校重大問題和重要事項,領導班子成員按照分工履行職責。

黨委書記主持黨委全面工作,負責組織黨委重要活動,協調黨委領導班子成員工作,督促檢查黨委決議貫徹落實,主動協調黨委與校長之間的工作關係,支持校長開展工作。

學校黨委由中國共產黨周口師範學院代表大會(以下簡稱“黨代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五年。學校黨委對黨代會負責並報告工作。

學校黨委的主要職責:

(一)全面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貫徹執行黨的教育方針,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堅持立德樹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師生員工推動學校科學發展,培養德智體美全面發展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合格建設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討論決定事關學校改革、發展、穩定及教學、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項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堅持黨管幹部原則,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負責幹部的選拔、教育、培養、考核和監督,討論決定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及其負責人的人選,依照有關程式推薦校級領導幹部和後備幹部人選。做好老幹部工作。

(四)堅持黨管人才原則,討論決定學校人才工作規劃和重大人才政策,創新人才工作體制機制,最佳化人才成長環境,統籌推進學校各類人才隊伍建設。

(五)領導學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堅持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武裝師生員工頭腦,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牢牢掌握學校意識形態工作的領導權、管理權、話語權。維護學校安全穩定,促進和諧校園建設。

(六)加強大學文化建設,發揮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風、學風、教風。

(七)加強對學校院(部)等基層黨組織的領導,做好發展黨員和黨員教育、管理、服務工作。發揚黨內基層民主,充分發揮基層黨組織的戰鬥堡壘作用和黨員的先鋒模範作用。加強學校黨委自身建設。

(八)領導學校黨的紀律檢查工作,落實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推進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

(九)領導學校工會、共青團、學生會等民眾組織和教職工代表大會。做好統一戰線工作。

(十)討論決定其他事關師生員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項。

第二十四條 校長是學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學校黨委領導下,貫徹黨的教育方針,組織實施學校黨委有關決議,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規定的各項職權,全面負責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工作。副校長和內設行政機構協助校長對學校各項行政工作進行管理。

校長的主要職責:

(一)組織擬定和實施學校發展規劃、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規章制度、重大教學科研改革措施、重要辦學資源配置方案。組織制定和實施具體規章制度、年度工作計畫。

(二)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方案。按照國家法律和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有關規定,推薦副校長人選,任免內部組織機構的負責人。

(三)組織擬定和實施學校人才發展規劃、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計畫。負責教師隊伍建設,依據有關規定聘任與解聘教師以及內部其他工作人員。

(四)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重大基本建設、年度經費預算等方案。加強財務管理和審計監督,管理和保護學校資產。

(五)組織開展教學活動和科學研究,創新人才培養機制,提高人才培養質量,推進文化傳承創新,服務國家和地方經濟社會發展,辦出學校特色,爭創一流。

(六)組織開展思想品德教育,負責學生學籍管理並實施獎勵或處分,開展招生和就業工作。

(七)做好學校安全穩定和後勤保障工作。

(八)組織開展學校對外交流與合作,依法代表學校與各級政府、社會各界和境外機構等簽署合作協定,接受社會捐贈。

(九)向學校黨委報告重大決議執行情況,向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組織處理教職工代表大會、學生代表大會、工會會員代表大會和團員代表大會有關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學校各級黨組織、民主黨派基層組織、民眾組織和學術組織開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規和學校章程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五條 校長處理重大行政事項應召開校長辦公會議集體討論決定。

校長辦公會議是學校行政議事決策機構,主要研究提出擬由黨委討論決定的重要事項方案,具體部署落實黨委決議的有關措施,研究處理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會議由校長召集並主持。會議成員為學校行政領導班子成員。會議議題由學校領導班子成員提出,校長確定。

校長應在廣泛聽取與會人員意見基礎上,對討論研究的事項做出決定。黨委書記、副書記、紀委書記等可視議題情況參加會議。

第二十六條 學校黨、政工作會議制度和議事規則遵照《關於堅持和完善普通高校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的實施意見》執行。

第二十七條 中國共產黨周口師範學院紀律檢查委員會(以下簡稱“紀委”)是學校的黨內監督機構,在學校黨委和上級紀律檢查委員會領導下進行工作。

學校紀委由黨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學校紀委的主要職責:

(一)維護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對黨員進行遵紀守法教育,做出關於維護黨紀的決定。

(二)檢查黨組織和黨員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的情況,對黨員領導幹部行使權力進行監督。

(三)協助學校黨委加強黨風廉政建設和組織協調反腐敗工作,推進廉潔教育和廉政文化建設,貫徹落實重大事項處理向學校黨委和上級紀委報告制度。

(四)檢查、處理黨的組織和黨員違反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的案件,按照有關規定決定或取消對案件中的黨員的處分。

(五)受理黨員的控告和申訴,保障黨的章程規定的黨員權利不受侵犯。

第二十八條 周口師範學院學術委員會是學校最高學術機構,統籌行使學術事務的決策、審議、評定和諮詢等職權。學術委員會依據《高等學校學術委員會規程》開展工作。

學術委員會成員由學校不同學科、專業領域內具有代表性的知名教授及具有正高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組成,學術委員會設主任委員1名,設若干名副主任委員。主任委員可由校長提名,全體委員選舉產生。

學校學術委員會可設立各專門學術委員會,在學校學術委員會的統一指導和監督下開展工作。

學術委員會的主要職責:

(一)學校下列事務決策前,提交學術委員會審議,或交由學術委員會審議並直接做出決定:

1.學科、專業及教師隊伍建設規劃,以及科學研究、對外學術交流合作等重大學術規劃。

2.自主設定或者申請設定學科專業。

3.學術機構設定方案,交叉學科、跨學科協同創新機制的建設方案、學科資源的配置方案。

4.教學科研成果、人才培養質量的評價標準及考核辦法。

5.學位授予標準及細則,學歷教育的培養標準、教學計畫方案、招生的標準與辦法。

6.學校教師職務聘任的學術標準與辦法。

7.學術評價、爭議處理規則,學術道德規範。

8.學術委員會專門委員會組織規程,學術分委員會章程。

9.審議教師缺崗聘任的學術條件,推薦教授缺崗聘任人選。

10.學校認為需要提交審議的其他學術事務。

(二)學校實施以下事項,涉及對學術水平做出評價的,授權學術委員會進行評定:

1.學校教學、科學研究成果和獎勵,對外推薦教學、科學研究成果獎。

2.高層次人才引進崗位人選、名譽(客座)教授聘任人選,推薦國內外重要學術組織的任職人選、人才選拔培養計畫人選。

3.自主設立各類學術、科研基金、科研項目以及教學、科研獎項等。

4.組織調查和仲裁學術爭議,組織調查和認定學術不端行為。

5.學術委員會依照《學校章程》和《高等學校學術委員會規程》規定履行的其他需要學術委員會決定的重大事項。

(三)學校做出下列決策前通報學術委員會,由學術委員會提出諮詢意見:

1.制訂與學術事務相關的全局性、重大發展規劃和發展戰略。

2.學校預算決算中教學、科研經費的安排、分配和使用。

3.教學、科研重大項目的申報及資金的分配使用。

4.開展中外合作辦學、赴境外辦學,對外開展重大項目合作。

5.學校認為需要聽取學術委員會意見的其他事項。

學術委員會對上述事項提出明確不同意見的,學校應當做出說明、重新協商研究或者暫緩執行。

(四)按照有關規定及學校委託,受理有關學術不端行為的舉報並進行調查,裁決學術糾紛。

第二十九條 學位評定委員會是學校學位事務的決策機構。學位評定委員會委員根據國務院學位委員會的有關規定聘任。

學位評定委員會的主要職責:

(一)制定學校學位授予的實施細則,包括學位授予具體標準等。

(二)決定學位授予方面的重大事項。

(三)審核學位點申報、學科學位的自主設定調整等相關事項。

(四)審議研究生指導教師遴選辦法及審核指導教師資格。

(五)做出撤銷已授予的學位和指導教師資格的決定。

(六)其他需要學位委員會決定的重大事項。

學位評定委員會依據其章程履行職責。學位評定分委員會根據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授權開展工作。

第三十條 教學指導委員會是學校教學管理工作的決策機構,下設本科生教學和繼續教育2個分委員會。教學指導委員會委員由各分教學指導委員會主任委員、省級以上高等學校教學指導委員會委員擔任。

教學指導委員會的主要職責:

(一)審議學校人才培養規劃和人才培養方案,並指導實施。

(二)審議學校重要教學改革和教學管理改革方案,並指導實施。

(三)審議專業建設計畫並指導實施。

(四)審定課程建設標準並指導課程建設。

(五)指導專業評估和教學評估。

(六)審議各類教學獎評定標準和辦法,評審教學獎。

(七)審定教材出版規劃,推薦出版教材,評審優秀教材。

(八)審議學校關於教師崗位任職和教師崗位職稱申報的教學工作規定。

(九)指導、審議本科生招生和培養的改革方案。

(十)審議與教學有關的經費預算及教學經費使用的方案。

(十一)其他需要教學指導委員會決策的重大事項。

教學指導委員會依據其章程履行職責。

第三十一條 學校根據需要可單獨設定發展規劃、經費預算與管理、人力資源建設與管理、資源保障與建設、學生工作、教師與專業技術職務評審和聘任、體育運動、語言文字規範化、藝術教育等若干專門委員會。

各委員會依據學校授權或各自章程履行職責。

第三十二條 學校對外積極開展與政府部門、國際組織、科研院所、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組織、機構的合作,推動協同創新。

第三十三條 學校主動接受社會監督和評價,重視上級主管部門的教育督導評價,積極關注國內外各類社會組織、學生家長等對學校的評價,並實行信息公開制度,及時向社會發布辦學信息。

第三十四條 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是教職工依法參與民主管理和監督的基本形式。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以教師為主體,教師代表以學院(部、所)等為單位,由教職工直接選舉產生。

教職工代表大會的主要職權:

(一)聽取學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訂情況報告,提出修改意見和建議。

(二)聽取學校發展規劃、教職工隊伍建設、教育教學改革、校園建設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問題解決方案的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聽取學校年度工作、財務工作、工會工作報告以及其他專項工作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討論通過學校提出的與教職工利益直接相關的福利、校內分配實施方案以及相應的教職工聘任、考核、獎懲辦法。

(五)審議學校上一屆(次)教職工代表大會提案的辦理情況報告。

(六)按照有關工作規定和安排評議學校領導幹部。

(七)通過多種方式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監督學校章程、規章制度和決策的落實,提出整改意見和建議。

(八)討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以及學校與學校工會商定的其他事項。

教職工代表大會的意見和建議,以會議決議的方式做出。

學校工會為教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機構,在學校黨委和上級工會組織領導下,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中國工會章程》以及《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規定》開展工作,履行工會職責。

第三十五條 學生代表大會是全體在校學生行使民主權利和參與學校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

學生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審議學生代表大會章程及修改草案。

(二)審議上一屆學生代表大會委員會工作報告。

(三) 討論學校與學生權利有關的重大改革方案和重要規章制度。

(四)收集和反映學生代表對學校工作提出的建議和意見。

(五) 參與討論和決定應當由學生代表大會決議的其他重大事項。

學生代表大會委員會由學生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學生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學生代表大會委員會執行學生代表大會決議,選舉學生會等學生組織的領導機構。

第三十六條 學校共青團在校黨委和上級團委的領導下,按照《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章程》開展活動,發揮思想政治教育、校園文化建設、維護學生合法權益、提高學生素質等方面的組織、引導等作用。

校內各民主黨派組織及社會團體按照各自章程開展活動。各民主黨派成員和無黨派人士及社會團體成員參與學校民主管理、民主監督,在本職崗位上為學校事業建設、改革發展發揮作用。

第三十七條 學校根據精簡、統一和效能的原則,設定黨政職能機構、公共服務機構和保障機構以及其他機構,並按照《中國共產黨普通高校基層組織工作條例》的規定,選拔、任命或聘用機構負責人,並實行幹部和人才工作管理,各機構根據學校規定履行管理、保障和服務等職責。

第五章 學院、教學部和重點研究機構

第三十八條 學校根據現代化建設人才培養和學科建設的需要設定若干二級學院(以下簡稱“學院”)、教學部和重點研究機構,並根據發展要求適當予以調整。

學校本著事權相宜和權責一致的原則,在人、財、物等方面規範有序地賦予學院相應管理權,指導和監督學院相對獨立地自主運行。

學校通過預算方案劃撥學院經費和其他資源,定期評估學院的績效和發展狀態。

第三十九條 學院作為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和文化傳承與創新的具體組織實施單位,在學校授權範圍內實行自主管理,可根據規定和需要設定下屬機構。

第四十條 院長是學院行政主要負責人,對學院的行政事務行使管理權。

學院院長的人選通過學校黨委按照幹部選拔任用條例,經民主推薦、組織考察、黨委研究同意,由校長聘任。

院長定期向本學院全體教職員工或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第四十一條 學院根據實際探索教授治學的具體途徑和形式,尊重和保障學術管理創新,促進學院學術發展。

學院應設立學術、教學等分委員會,並分別接受校級委員會的指導。學院各分委員會依據其章程決策本院管理事務。

學院建設各類教育、教學實踐基地,形成完善的實踐教育體系。

經學校統一安排或同意,學院可以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聯合設定教育科研機構,開展合作辦學、合作研究開發與社會服務等活動。

第四十二條 學院根據黨員人數和工作需要,經學校黨委批准,設立學院黨總支部委員會(以下簡稱“學院黨總支”)。

學院黨總支的主要職責:

(一)宣傳、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及學校各項決定,並為其貫徹落實發揮保證和監督作用。

(二)通過學院黨政聯席會議,討論和決定本院重要事項。支持本院行政領導班子和負責人在其職責範圍內獨立負責地開展工作。

(三)加強黨組織的思想建設、組織建設、作風建設,制度建設和反腐倡廉建設,具體指導本院黨支部開展工作。

(四)領導本院的思想政治工作。

(五)做好本院黨員幹部的教育和管理工作。

(六)領導本院工會、共青團、學生會等民眾組織和教職工代表大會。

第四十三條 學院重大事項實行黨政聯席會議決策制度。

學院黨政聯席會議負責討論決定人才培養、科學研究、學科和專業建設、人才隊伍建設、思想政治工作和行政管理等方面的重要事項。

學院黨政聯席會議成員包括學院院長、黨總支書記、副書記以及副院長。

學院應建立和完善二級教代會制度。學院教代會是學院教職工依法參與學院民主管理和監督的基本形式。

第四十四條 根據教學工作需要,學校設立獨立建制教學部。

具有獨立建制的教學部享有與學院同等的權利和義務。學校根據教學部的性質,對其實行分類管理、評估和考核。

獨立建制的教學部負責人通過民主推薦、組織考察、黨委研究同意的方式產生,由校長聘任。

第四十五條 為促進有組織地重大科研和交叉學科研究,學校設立若干獨立建制的研究中心(院)、科學研究所和重點實驗室等研究機構。

具有獨立建制的研究機構享有與學院同等的權利和義務。學校根據研究機構的性質,對其實行分類管理、評估和考核。

獨立建制的研究機構負責人通過民主推薦、組織考察、黨委研究同意的方式產生,由校長聘任。

第六章 教職員工

第四十六條 學校教職員工由教師、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工勤人員等組成。

第四十七條 教師是學校辦學的主要依靠力量。學校尊重和愛護教師,為教師開展教學和科學研究活動、自主進行學術創新,提供必要的條件和保障。

學校建立健全工作激勵機制,調動廣大教職員工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鼓勵開展協同合作,創新教學方法的改革與實踐。

學校教師應努力創造科學新知,傳播先進思想,培育優秀人才。

第四十八條 學校教職員工享有下列權利:

(一)依法從事教育教學活動,開展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學校管理和保障服務,按工作職責和需要使用學校的公共資源。

(二)依照法律、法規、學校規定與聘用契約約定,享受薪酬、醫療、帶薪休假、保險等待遇。

(三)公平獲得自身發展的機會和條件。

(四)公平獲得各級各類獎勵及各種榮譽稱號。

(五)在品德、能力業績和廉潔自律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

(六)知悉學校改革、建設和發展以及關係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參與民主管理和監督,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七)就職務、福利待遇、社會保障、評優評獎、紀律處分等事項表達異議和提出申訴。

(八)公平獲得國(境)內外訪學、進修等學習、培訓的機會。

(九)聘用契約約定的其他權利。

第四十九條 學校教職員工除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義務外,還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履行崗位職責,恪盡職守,勤勉工作。

(二)遵守學校規章制度和職業道德規範。

(三)尊重和愛護學生,教書育人,管理育人,服務育人。

(四)珍惜和維護學校名譽,維護學校利益。

(五)聘用契約約定的其他義務。

第五十條 教職工符合國家規定的退休(退職)條件的,應當退休(退職),退休(退職)後享受相應待遇。學校對離退休人員按照國家和學校有關規定進行管理和服務。

第五十一條 學校依法制定人事管理制度,對各類教職員工實行分類管理。

學校對教職員工實行下列聘用制度:

(一)教師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實行資格認證和崗位聘用制度。

(二)管理人員實行崗位職務和專業技術職務相結合的聘用制度。

(三)工勤人員實行勞動契約、聘用契約制度。

學校對教職員工定期進行年度或聘期考核,考核結果作為對各類人員聘用、晉升、流動、確定工資和獎懲的依據。

學校實施崗位績效工資制度,穩步提高教職工收入。

第五十二條 學校重視人才隊伍建設,依法開展人力資源配置,依據崗位職責及任職條件公開選拔、招聘,擇優錄用。

學校注重引進具有國內外影響的科學家和具有高水平的教育和研究人才,造就學科領軍人物和教學名師。培育優秀青年學者,建設技術支撐隊伍。

學校依法保障教職工行使申訴權。教職工對學校的處理或處分決定有異議,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提起申訴。學校按照申訴受理、事實調查、審議決定的程式處理教職員工的申訴。

第七章 學 生

第五十三條 學生是指被學校依法錄取、取得入學資格、具有學校學籍的受教育者。

學生享有下列權利:

(一)公平接受學校教育,參加學校教育教學計畫安排的各項活動,平等利用學校提供的公共教育資源。

(二)參加社會服務、勤工助學,在校內組織、參加學生社團及文化體育等活動。

(三)公平獲得赴國內外學習和參加學術文化交流活動的機會。

(四)在思想品德、綜合素質、學業成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達到學校規定學業標準時獲得相應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

(五)按國家及學校規定的標準和程式申請獎學金、助學金及助學貸款。

(六)知悉學校改革、建設和發展及其他涉及個人切身利益的事項。

(七)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對學校發展和教育、教學改革提出意見、建議和批評。

(八)對學校給予的處分或者處理進行陳述、申辯,向學校或者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訴。對學校、教職員工侵犯其人身、財產等合法權益的行為,依法申請複議或提起訴訟。

(九)法律、法規和學校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五十四條 學生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尊敬師長,努力學習。

(二)珍惜和維護學校名譽,維護學校利益。

(三)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學校的規章制度。

(四)按規定繳納學費及有關費用。

(五)愛護併合理使用教育設備和生活設施。

(六)履行學校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五十五條 學校應關心學生的全面發展,為學生的健康成長提供教育與服務。

(一)學校引導學生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為學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和文化體育設施及相關服務。

(二)學校建立和完善學生權利保護制度,維護學生合法權益。學校為在學習和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難的學生提供必要的指導和幫助。

(三)學校對取得突出成績和為學校爭得榮譽的學生集體和個人進行表彰獎勵,對違紀學生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

(四)學校鼓勵、支持和保障學生參與學校的民主管理和監督,支持和保障由學生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的學生會委員會按照其章程開展活動。

(五)在學校接受培訓、短期教育和在職學習等其他類型的無學籍的受教育者,應在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學校規章制度與紀律條件下,享有其學習權利和義務。

第八章 學校理事會、諮詢委員會和校友會

第五十六條 學校設立理事會,為學校高層次辦學咨議機構。理事會由支持和資助學校辦學的理事單位或個人、著名校友、社會精英、校外著名專家組成,負責學校辦學重大事項的諮詢、籌措辦學資金、與外部聯繫,成為學校與社會合作的紐帶。

理事會依據其章程履行職責。

第五十七條 學校設立諮詢委員會,學校諮詢委員會是學校重大決策的諮詢機構。學校諮詢委員會由具有較大影響力的現職市級以上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民主黨派和無黨派知名人士、學校離任的主要領導和現任的學校主要領導、政府部門代表、傑出校友代表、理事單位代表等組成。諮詢委員會主任由學校校長擔任。負責學校體制改革重大決策事項(包括學校的發展規劃、學科專業建設、師資隊伍建設和校園建設等重大事項)的諮詢與論證。

學校諮詢委員會依據其章程履行職責。

第五十八條 學校依法設立周口師範學院校友會,校友會依照法規及其章程的規定從事相關活動,鼓勵校友積極參與學校校友會組織開展的各項工作,為學校的建設與發展做出貢獻。

校友會的宗旨:發揮境內外校友的廣泛作用,共同提升學校的社會影響力。團結和凝聚校友的巨大力量,共同支持學校的建設與發展。

學校校友包括在周口師範學院及其前身學習或工作過的學生(學員)和教職員工、被學校授予各種榮譽職銜的中外各界人士以及熱忱關心學校發展並自願履行義務的人士。

第五十九條 學校以多種方式聯繫和服務校友,支持校友事業發展。定期向校友通報學校情況與發展構想,優先為校友提供優質的繼續教育和終身培訓。

學校設定校友會辦公室專門機構開展工作,鼓勵和支持校友成立具有院系、屆別、行業、地域等特點的各校友分會。

第九章 經費、資產與保障

第六十條 學校財政實行以河南省人民政府投入為主、受教育者合理分擔培養成本為輔,接受社會捐助和其他收入的資金籌集模式。

第六十一條 學校經價格主管部門的核准,按照非稅收入管理規定,收取學費和住宿費等費用。

第六十二條 學校按照政府主管部門的規定和契約約定,通過科教服務等渠道獲取收入。學校接受社會捐贈,用於辦學活動。

第六十三條 學校實行統一領導、集中核算和分級管理的財務管理體制。實行財務預決算制度、預算執行績效考核和財務信息公開制度,加強財務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學校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經濟責任審計與監察制度,依法接受外部監督,切實保障資金運行安全。

第六十四條 學校注重最佳化經費支出結構,加大對人才培養和科技創新的投入力度,實行專項建設經費成本控制和審計監察制度。

第六十五條 學校所有使用由國家財政資金形成的資產、國家調撥給學校的資產、按照國家政策規定收入形成的資產、學校貸款投入形成的資產和接受捐贈的資產等,能以貨幣計量的各種經濟資源,為學校國有資產。

第六十六條 學校資產包括流動資產、固定資產、在建工程、無形資產和對外投資等。學校對擁有的資產,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對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實施具體管理,提高資產使用效益,實現資產保值增值。

第六十七條 學校實行統一領導、歸口管理、分級負責、責任到人的資產管理體制。健全資產採購、配置、使用、管理和處置等制度,建立資產使用績效評價機制,合理配置資源,提高使用效益。

第六十八條 學校建立健全經營性資產管理制度,依法行使投資者權利,履行投資者義務,保障投資者和經營者合法權益。

第六十九條 學校建立具有自身特色的後勤保障體系,提升後勤保障能力和服務水平,為教學、科研、管理、教職工和學生提供優質服務。

第七十條 學校建立保障人才培養和科學研究活動的公共服務體系,完善基礎設施建設、圖書情報和檔案等公共服務平台建設,加快推進教育信息化,滿足辦學活動的需求。

第七十一條 學校建立和完善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機制,有效預防和妥善處理突發事件,維護校園和諧穩定。

第十章 校訓、校徽、校旗、校歌、校慶日、學校網址

第七十二條 學校校訓:尊道貴德,博學善建。

第七十三條 學校校徽整體形狀為圓形,外圓環下方為學校全稱,上方為學校全稱的英文,內圓形為學校名稱第一個漢字“周”的篆文變形。內圓色彩為綠色,外圓環色彩為灰色。

第七十四條 學校校旗以紅色為主色調的長方形旗幟,左邊印有學校徽志,中間題有白色字型的周口師範學院校名以及學校英文名稱大寫的標準組合。

第七十五條 學校校歌:《周口師範學院校歌》。

第七十六條 學校校慶日:5月23日。

第十一章 附 則

第七十八條 本章程經教職工代表大會討論後,提交校長辦公會審議、學校黨委會審定,報河南省教育廳核准,形成周口師範學院章程正式文本,報教育部備案,並向本校和社會公開發布章程的正式文本。

第七十九條 本章程生效後,學校或學校各機構原有規章制度與本章程規定不一致的,均以本章程的規定為準。

學校各部門可根據本章程制定具體實施細則或修改相關規章制度,並報學校審議核准。

學校指定專門機構監督章程的執行情況,受理對違反章程的管理行為、辦學活動的舉報和投訴。對不執行章程的情況或者違反章程規定的管理行為,責令限期改正。

第八十條 如遇學校名稱、管理體制等發生變化等重大事項,章程需要重新修訂時,應依據《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的規定執行,章程的修訂案依法報原核准機關核准、教育部備案後重新發布。

第八十一條 本章程由學校黨委負責解釋。章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