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毒檢測

吸毒檢測

吸毒檢測分為現場檢測、實驗室檢測、實驗室復檢。實驗室檢測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指定的取得檢驗鑑定機構資格的實驗室或者有資質的醫療機構進行。

基本信息

吸毒檢測要按照一定的程式進行。

現場檢測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或者其派出機構進行。

實驗室復檢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指定的取得檢驗鑑定機構資格的實驗室進行。

實驗室檢測和實驗室復檢不得由同一檢測機構進行。

檢測樣本為採集的被檢測人員的尿液、血液或者毛髮等生物樣本。

相關法規

公安部頒布的《吸毒檢測程式規定》(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吸毒檢測程式規定(節選)

第二條 吸毒檢測是運用科學技術手段對涉嫌吸毒的人員進行生物醫學檢測,為公安機關認定吸毒行為提供科學依據的活動。

第五條 吸毒檢測樣本的採集應當使用專用器材。現場檢測器材應當是國家主管部門批准生產或者進口的合格產品。

第六條 檢測樣本為採集的被檢測人員的尿液、血液或者毛髮等生物樣本。

第七條 被檢測人員拒絕接受檢測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或者其派出機構負責人批准,可以對其進行強制檢測。

第八條 公安機關採集、送檢、檢測樣本,應當由兩名以上工作人員進行;採集女性被檢測人尿液檢測樣本,應當由女性工作人員進行。

第九條 現場檢測應當出具檢測報告,由檢測人簽名,並加蓋檢測的公安機關或者其派出機構的印章。

現場檢測結果應噹噹場告知被檢測人,並由被檢測人在檢測報告上籤名。被檢測人拒不簽名的,公安民警應當在檢測報告上註明。

第十一條 公安機關決定進行實驗室檢測的,應當在作出實驗室檢測決定後的三日內,將保存的A樣本送交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指定的具有檢驗鑑定資格的實驗室或者有資質的醫療機構。

第十二條 接受委託的實驗室或者醫療機構應當在接到檢測樣本後的五日內出具實驗室檢測報告,由檢測人簽名,並加蓋檢測機構公章後,送委託實驗室檢測的公安機關。公安機關收到檢測報告後,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將檢測結果告知被檢測人。

第十四條 公安機關決定進行實驗室復檢的,應當在作出實驗室復檢決定後的三日內,將保存的B樣本送交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指定的具有檢驗鑑定資格的實驗室。

第十五條 接受委託的實驗室應當在接到檢測樣本後的五日內出具檢測報告,由檢測人簽名,並加蓋專用鑑定章後,送委託實驗室復檢的公安機關。

第十六條 接受委託的實驗室檢測機構或者實驗室復檢機構認為送檢樣本不符合檢測條件的,應當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或者其派出機構負責人批准後,由公安機關根據檢測機構的意見,重新採集檢測樣本。

第十七條 被檢測人是否申請實驗室檢測和實驗室復檢,不影響案件的正常辦理。公安機關認為必要時,可以直接決定進行實驗室檢測和實驗室復檢。

公安部網站公布《吸毒檢測程式規定》,根據規定,被檢測人員若拒絕接受檢測的,經縣級或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或者其派出機構負責人批准,可以對其進行強制檢測。

吸毒檢測的對象,包括涉嫌吸毒的人員,被決定執行強制隔離戒毒的人員,被公安機關責令接受社區戒毒和社區康復的人員,以及戒毒康復場所內的戒毒康復人員。

檢測樣本為採集的被檢測人員的尿液、血液或者毛髮等生物樣本。

規定指出,被檢測人對現場檢測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在被告知檢測結果之日起的三日內,向現場檢測的公安機關提出實驗室檢測申請。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實驗室檢測申請後的三日內作出是否同意進行實驗室檢測的決定,並將結果告知被檢測人。

檢測標準

目前毒品檢測主要是以金標法進行尿液檢測為主,主要特點是快速、方便、便於攜帶、準確率高等特點。具體產品名稱、英文縮寫及檢驗閾值範圍如下表:

嗎啡檢測試劑盒 MOR 測尿液 海洛因/鴉片 300ng/ml
搖頭丸檢測試劑盒 MDMA 測尿液 搖頭丸 500ng/ml
安非他命檢測試劑盒 AMP 測尿液 安非他命 1000ng/ml
甲級安非他命檢測試劑盒 MAMP 測尿液 冰毒 1000ng/ml
大麻檢測試劑盒 THC 測尿液 大麻 50ng/ml
古柯鹼檢測試劑盒 COC 測尿液 古柯鹼 300ng/ml
苯環己哌啶檢測試劑盒 PCP 測尿液 苯環己哌啶 25ng/ml
巴比妥檢測試劑盒 BAR 測尿液 巴比妥 300ng/ml
美沙酮檢測試劑盒 MTD 測尿液 ?美沙酮 300ng/ml
苯二氮卓檢測試劑盒 BZO 測尿液 苯二氮卓 300ng/ml
三環抗抑鬱藥檢測試劑盒 TCA 測尿液 三環抗抑鬱 1000ng/ml
羥二氫可待因酮檢測試劑盒 OXY 測尿液 羥二氫可待因酮 100ng/ml
氯胺酮檢測試劑盒 KET 測尿液 氯胺酮/K粉 1000ng/ml
嗎啡/甲級安非他命檢測試劑盒 MOR\MAMP 測尿液 相應類別
嗎啡/甲級安非他命/氯胺酮檢測試劑盒 MOR\MAMP\KET 測尿液 相應類別
多合一檢測試劑盒 N IN 1 測尿液 相應類別

珍愛生命,遠離毒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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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下發的《吸毒檢測程式規定》從2010年1月1日開始執行,其中《規定》第八條明確要求,採集的檢測樣本經現場檢測結果為陽性的,應當分別保存在A、B兩個樣本專用器材中並編號,由採集人和被採集人共同簽字封存,在低溫條件下保存,保存期為兩個月。

為了給禁毒一線人員提供完善的物證留存的解決方案,根據此項規定的內容。

溫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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