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毒入刑

吸毒入刑

吸毒入刑,是一些法律專家建議增加的一項刑罰,就是採取“抑源堵流”的辦法,將情節嚴重的吸毒行為入刑,徹底根治毒品犯罪行為。毒品問題已成為一個世界性公害,有很多國家將吸毒當作犯罪來處理。對於中國來說,應當立法作犯罪行為予以打擊,才能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的威嚴,才能與國際立法接軌。

現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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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幾大國家均將吸毒入刑。中國《禁毒法》將種、制、販毒入刑,吸毒入治安處罰法,“四禁”失衡,沒有從法律上斬斷毒品買賣市場供需利益鏈,導致吸毒消費市場龐大,吸毒群體逐年驟增,普通公民和執法者對法律的容忍、放縱束手無策,只有將吸毒入刑才是解決毒品泛濫、社會危害的治本之策。

吸毒群體呈幾何數逐年驟增,吸毒危害結果日甚。按現有打法如此發展下去,禁毒人民戰爭則勝利無望,而“東亞病夫”的情形可能即將重現。

“毒品”在種、制、販過程中是物質,只有吸食入口(注射)才產生危害,“毒品泛濫”,絕不是種、制、販的“賣和銷”的過程,重要的是“買和吸”的進入消費市場的結果,吸毒是危害的源頭,只有“吸食”才產生毒害的現實社會危害後果。

“吸食消費”群體如此龐大,泛濫的根本原因,主要表現在以下七個方面:

一是刑法打擊失衡,吸毒沒有入刑;

二是沒有切斷販與吸、供與需的市場鏈條;

三是社區戒毒、康復形同虛設,戒毒期間重新吸毒、傳播、參與販毒者難以管控到位;

四是相關禁吸法條自相矛盾、相互制約;

五是沒有將戒毒措施與“一把手”升遷掛鈎,沒有形成全黨重視,全民參與的格局;

六是禁毒委成員單位作用甚微,形成公安單打獨鬥的被動局面;

七是禁毒“宣傳月”,“六進”宣傳一陣風,客群少,效果小。

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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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吸毒入刑是解決吸毒泛濫現狀的需要。

毒品問題泛濫絕不僅僅是指種、制、販,更重要的是指吸毒行為處罰過輕,導致吸毒群體猛增的泛濫現狀。吸毒行為不入刑,中國毒害難禁。

2、吸毒入刑是依法治國的需要。

習近平總書記在2014年6月24日做出重要批示:“禁毒工作是事關人民幸福、安康、社會和諧穩定的一項重要工作,要標本兼治,多管齊下,堅持源頭治理,系統治理,綜合治理,依法治理,統籌運用法律、行政、經濟、教育、文化等手段,綜合採取禁吸、禁販、禁種、禁制等措施,最大限度減少社會危害。”

《禁毒法》規定的“禁種、禁制、禁販、禁吸”四禁並舉原則,將前三禁入刑法,將後一禁、禁吸入治安管理處罰法,實質沒有做到“四禁”並重。習總書記批示將“禁吸、禁販”放在“四禁”之前,是符合中國嚴峻毒情現狀的,旨在用刑法解決吸毒泛濫問題的重要舉措。

3、吸毒入刑是與國際慣例接軌的需要。

按照國際慣例,許多國家將吸毒納入刑法:德國將吸毒者酌情判處兩年以上有期徒刑;英國對吸毒者強制進行為期6個月或3年的戒毒治療;法國強制戒毒;芬蘭處以罰金和監禁6個月以下,按非法使用毒品罪論處;新加坡對初吸者予以監禁及鞭刑,第二次吸毒者判處5-13年監禁(3-12下鞭刑);韓國對吸毒者的刑罰是世界上最嚴厲的國家之一,處以5年以下勞役;美國、法國、日本、義大利將吸毒行為規定為犯罪,受到刑法處罰。

4、吸毒入刑堵塞刑法漏洞,解決打擊失衡的需要。

吸毒行為不入刑,是刑法全面打擊毒品犯罪,“四禁”不並重的重大漏洞。從市場規律供給與需求角度,刑法打擊毒品的供給,放縱並認可了需求,即從刑法角度保護毒品消費合刑法化。合刑法化的需求,成為吸納非法毒品的動因。

“四禁”失衡的結果是,合力刺激了毒品種、制、販的犯罪高發,吸毒群體呈幾何數倍增加的嚴重現實惡果。

5、吸毒入刑是解決“罪責”同等責任的需要

吸毒行為人的社會危害性要大於教唆犯、幫助犯。而教唆、幫助犯的社會危害性要低於吸毒行為,卻規定是犯罪,而社會危害性嚴重的吸毒行為自然具有刑法意義上的社會危害性。

吸毒行為的社會危害性,遠遠大於對自身的損害。吸毒行為的不可期待性是相對的,應當承擔刑事責任。行為人對故意或過失使自己陷入不可期待的處境負有責任,成立犯罪。同樣,吸毒行為人在毒癮發作時,行為人控制力下降(被動發瘋),無法自由控制毒癮對心理和生理的影響,但毒癮未發作時是自由的,行為人對吸毒行為應當負一定的刑事責任。

刑法中“包庇、窩藏”罪的犯罪行為人所保護的對象是在其自身已觸犯刑法的前提下,實施上述行為才構成包庇、窩藏罪,而容留吸毒罪,被容留的吸毒對象本身不是犯罪,而容留者卻是犯罪,違背刑法同一性處罰原則。吸毒在整個毒品犯罪鏈條中,卻不是犯罪,與打擊同一犯罪鏈原則相悖。吸毒不入刑違背社會生活對等原則。刑法所保護和打擊的必須堅持同法益、同理論、同原則。

6、吸毒入刑,是建設和諧小康社會的需要。

吸毒再不入刑,吸毒泛濫現狀再不根治,“和諧小康社會”“兩個百年夢”即為無壤之花,難結有實之果。毒品問題,最根本的危害在於吸食,無人吸則無社會危害,吸毒是人類社會公害,是社會毒瘤,吸毒引發的刑事犯罪,占“兩搶一盜”的30%,占侵財犯罪的60%。

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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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吸毒入刑的的幾種刑法處罰界定原則。

對吸毒者可根據成癮程度、吸毒種類、主動吸、被動吸、被脅迫吸、脅迫他吸、吸毒經歷等綜合情況,予以判處徒刑、強制隔離戒毒、管制、拘役戒毒、緩刑戒毒、社區戒毒、單位監督戒毒等不同戒毒措施。將戒毒人員限制在不同的區域戒毒。

2、嚴格實行“一把手包保”責任制。

按《禁毒責任制》規定,由所在地禁毒委、辦部門指定轄區,黨、政機關、組織、法人、責任人等“一把手”對在本轄區內的戒毒人員實行“包保”式戒毒。簽訂包保責任書。一把手包保責任人負責包監督管理、包教育、包戒毒、包生活費用、包安置就業。並列入年度社會綜合治理指標。包保責任人可指定專人做具體工作,期間費用由責任人所在單位支出。各級財政予以適當補貼。誰的事誰做,誰的孩子誰管。

對吸毒嚴重的社區、村屯,可進駐工作組、工作隊、醫療隊。村屯主任、親友自幫、自治。一律在居住地指定生活區域戒毒勞動。防止失控,減少交叉傳染吸毒。

3、“兩落實”

“兩落實”就是落實對予以判處管制、拘役、緩刑在社區、單位、戒毒人員的管理人員和戒毒管理場所。

(1)、人員落實:對吸毒人員最有效的是軍事化管理,最大限度集中食宿,統一作息時間,強化勞動,康復鍛鍊,強制戒毒。可將習總書記決定的裁軍30萬人,吸收部分骨幹充實到各級戒毒部門,作為各級戒毒管理部門的重要力量。

(2)、場所落實:主要依託現有各級強戒所。全國現在強制隔離戒毒所1500所,2014年底全國戒毒所關押35萬人,全國形勢南北不均,南方關不下,強制門檻低,收押比例高。北方、東北,河南、河北戒毒所閒置多,如北京將戒毒所改拘役所,社區戒毒矯正基地,關押輕刑犯,戒毒場所人少的另一主要原因是強制條件高。

利用裁軍後空出的營房、機關,企業多餘出來的辦公用房,職業技術學校校舍,作為戒毒人員的集中管理場所。強戒人員可做全國一盤棋調整。實現大收戒強戒格局,將80%漂在社會的吸毒人員管起來,實現常態化管理。

同時綜合運用打防管控、堵源截留綜合措施,擴大現有禁毒成員單位數,增加貫徹中央禁毒知識覆蓋面,將成員單位職責量化考評內容,列入各級綜治辦“一票否決”考核項目。

措施

用“五隔離”斬斷“販和吸、供和需”的市場犯罪鏈條:

“五隔離”就是將吸毒入刑後,依據不同情形判處在不同的監管場所、社區、單位予以強制戒毒人員,無論在哪個場所,採取哪種戒毒形式,都必須採取“五隔離”措施。

斬斷毒品供需市場,採取“五隔離”強制措施。使吸毒消費者見不到販毒供應者,吸毒者無錢買毒,買賣者不能見面、聯繫,斷絕市場鏈條。“皮之不存,毛將焉附”,市場“供、需”鏈條一斷,毒品市場即行瓦解。

物理隔離

對吸毒成癮嚴重人員,關押在監獄、強制隔離戒毒所的大牆內,予以“物理隔離”,實行強制戒毒,做到統一生活、勞動、作息時間,與外界毒販、毒品斷絕接觸。

人為隔離

對處以管制、拘役、緩刑的社區、單位戒毒人員,有指定監管人員實行人盯人制度,指定專人24小時實時監管(像“文革”時期監管地、富,反壞、右一樣),使其不能與販毒者接觸,斷絕毒品來源。

經濟隔離

對所有吸毒在戒人員的生活費用,由監管人員統一管理,使吸毒者不能接觸到錢,斷絕其經濟來源,使其無錢購買毒品,“賒借”無望,消除吸買消費市場。

群圈隔離

嚴格限制出行、接觸關係,使其與原吸毒圈、社會吸毒群體及社會閒散人員不能接觸,有效隔離。

環境隔離

使正在戒毒人員不能再接觸初吸場所、環境、KTV、酒吧、出租房、日租房,市場、商店、集市場所,嚴格限制在戒毒指定區域戒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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