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情況
吳英集資詐欺案,被告人吳英集資詐欺一案,浙江省金華市中院一審認定,被告人吳英於2003年至2005年在東陽市開辦美容店、理髮休閒屋期間,以合夥或投資等為名高息集資,欠下巨額債務。為還債,吳英繼續非法集資。2005年5月至2007年1月間,吳英以給付高額利息為誘餌,先後從林衛平等11人處非法集資人民幣7.7億餘元,用於償付集資款本息、購買房產等,實際詐欺金額為3.8億餘元。一審以集資詐欺罪判處吳英死刑,並處沒收其個人全部財產。浙江高院二審維持原判,並報請最高人民法院覆核。最高人民法院經覆核認為,綜合全案考慮,對吳英判處死刑,可不立即執行,裁定發回浙江高院重新審判。
2012年5月21日,浙江高院經重新審理後認為,鑒於吳英歸案後如實供述所犯罪行,並主動供述了其賄賂多名公務人員的事實,其中已查證屬實並追究刑事責任的3人。綜合考慮,對吳英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
專家點評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 陳衛東曾經的億萬富婆到如今的階下囚,吳英的命運恰似冰火兩重天,令人扼腕嘆息之餘也給人們留下不盡的深思。單純就案件事實來看,吳英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構成何罪以及如何處刑成為該案法庭辯論以及民眾爭議的焦點問題。有人認為吳英的行為是民間借貸,並無入罪的必要性。就構成何罪而言,從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的表述來看,集資詐欺罪的前提是非法集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在具備此前提下,行為人還應具有將集資款占為己有的目的才構成集資詐欺罪。對於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套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做了相應的界定。問題的難點在於如何判斷吳英的行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而且,該案中吳英集資的對象是否屬於公眾也存在著截然相反的兩種觀點。而這種事實認定與主觀判斷的差異恰是導致訴訟過程中控辯雙方觀點分歧的主要原因。此外,在死刑的適用問題上,民意與法意也存在著激烈的衝突,民間反對判處吳英死刑的聲音占據壓倒性的地位。
反思該案,死刑的存廢與改革無疑是一項重要的內容。在刑法修正案(八)已經逐步廢除經濟類犯罪死刑的前提下,如何進一步完善我國的刑罰結構體系,進一步限制死刑的適用是擺在法律人面前的一項艱巨任務。然而,該案更加令人警醒的是,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浪潮下,民間資本、民間融資的未來之路究竟在何方。一個吳英倒下,是否還會有無數個“吳英”冒出來?處於轉型中的中國社會,經濟發展迅速,民間融資已經成為中小企業融資的重要方式,也是中小企業發展的力量之源。對此,我們是一如既往地予以扼殺,製造更多的“吳英”,還是反思制度體系本身的問題,轉向引導民間資本的法治化?顯然,答案是不言而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