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腐歷史
六年奮鬥,從大學生到國企高管;十年貪腐,從起初收錢“睡不著”到瘋狂索賄。上海醫藥(集團)有限公司原總裁吳建文因受賄、挪用公款、貪污等犯罪,涉案5100餘萬元人民幣,被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從青年才俊到國企高管到貪腐墮落,吳建文的榮光與幻滅再次引起了社會關注,也給有關組織監管部門敲響了警鐘。
受賄、索賄、騙賄--胃口越來越大
“索賄”“索賄”“索賄”……在吳建文的一審判決書上,這樣的字眼比比皆是。
吳建文生於1969年,1991年大學畢業後,進入國有企業上海新亞藥業公司工作。六年時間,他就被提拔為公司副總經理,之後擔任新亞藥業總經理、董事長,新先鋒藥業公司總經理,上藥集團抗生素事業部總裁,以及上藥集團總裁兼新先鋒藥業公司董事長。
2001年,時年32歲的吳建文已經擔任上海新亞藥業公司總經理,收受公司辦公樓改建項目承包商郭某賄賂20萬元。起初接受這筆受賄,吳建文坦言“很緊張,徹夜不眠”。
隨著權力增大,吳建文貪慾也在膨脹。2000年以來,吳建文共受賄30多筆,涉案金額高達1187萬餘元,年均受賄120萬元。
據紀檢部門調查,吳建文很快就不滿足“你給我收”,而是直接向他人索賄。以辦公樓改造項目為例,2003年2月,吳建文向承包商郭某索賄12.8萬元購買車位;當年又索取價值51.8萬元的一輛豐田越野車;2004年又索取100萬元用於在北京購房。
撒謊“騙賄”。2007年5月,吳建文對求他在辦公樓租售中“行方便”的吳某謊稱,自己的外甥準備出國留學。吳某“明白這是找藉口要錢”,於是將20萬元打入吳建文指定的銀行卡賬戶。
令人吃驚的是,2009年,吳建文明知組織上正在對自己進行調查,竟然還向他人索賄60萬元。
吳建文月收入約3萬元,已屬高薪一族。但他看到身邊醫藥商人發大財了,內心不平衡,於是運用權力換取金錢。
例如,重慶煜澍豐醫藥有限公司負責人楊某在吳建文幫助下,獲得了藥品“蘭菌淨”的代理權,該藥品每年銷售額高達1000多萬元。
“伸手必被捉”。法院一審查明,吳建文索取和收受他人財物總計1187萬餘元;夥同他人侵吞公款500萬元;挪用公款3355萬餘元歸個人使用,至今仍有1485萬元未歸還;隱瞞不報境外存款港幣110萬餘元。
票子、車子、房子--貪慾難以滿足
錢權交易進一步激發了貪慾,吳建文受賄的價碼也水漲船高。
2009年底,吳建文向尋求藥品代理權的楊某索賄60萬元。據楊某回憶,“我坐在他家客廳的沙發上,把裝滿錢的袋子給了吳。”
吳建文前妻劉某提供了不少細節:“2003年,在自己家一處正裝修的別墅里,行賄人吳某塞給我一個紙袋子,裡面是現金20萬元。”除了收取現金,吳建文還讓一些行賄人為自己辦銀行卡,要求行賄人不斷“打錢入卡”,一次開口至少10萬元。
2003年,吳建文向行賄人郭某提出,需要一輛越野車用於打高爾夫球。郭某於是以吳建文名義買了一輛價值51.8萬元的豐田越野車。
2006年,吳建文又向吳某索取價值75.6萬元的沃爾沃越野車一輛;吳建文還收受另一名行賄人朱某33.8萬元購買的一輛寶馬轎車。
吳建文在上海、北京、南京等地擁有多處房產,大多來自受賄或者行賄人資助。2007年,吳建文收受上海韋諾藥業科技有限公司負責人石某提供的南京棲霞區一套房產,時價112.7萬元。
此外,2003年,山東某醫藥公司董事長彭某向吳建文提供了130萬元,為其在北京市海淀區購買了兩套房產。
吳建文三十來歲即擔任國企高管,可謂平步青雲,他精通業務、頭腦靈活,由於自律不嚴,他律缺失,最終難逃幻滅。
紀檢、司法機關表示,當前針對國企幹部的預防和懲戒犯罪,客觀上還存在監管力度不足、資金財物流轉較為複雜的情況。例如,吳建文長期兼任下屬兩家企業的董事長和總經理,造成董事會和經理層“一人說了算”,為吳建文貪腐提供了可乘之機。
專家表示,吳建文的情況並非孤例,一些地方國企高管不時爆出貪腐大案,表明了國企監管的缺失。
上海市律師協會刑事業務研究委員會主任林東品指出,當前不少國企設立了董事會及獨立董事制度,但在實際操作中還存在漏洞;其次,沒上市國企也應該進行信息披露,以便於公眾監督;此外,國企高管還應實行“財產公示”。
華東政法大學教授孫萬懷說,“應該看到,黨紀國法有關國企高管的制度規範已經不在少數,當前最重要的,還是如何將這些制度落到實處,在執行方面下工夫。”
涉案受審
2011年5月23日,上藥集團原總裁吳建文涉嫌經濟犯罪案正在開庭審理中。公訴人指控吳建文涉嫌受賄罪、挪用公款罪、貪污罪、隱瞞境外存款罪,涉案金額超過5000萬元。
吳建文原繫上海醫藥(集團)有限公司總裁兼上海新先鋒藥業有限公司董事長,曾任上海新亞藥業有限公司總經理、董事長,上海新先鋒藥業有限公司總經理,上海醫藥集團抗生素事業部總裁等職務,因涉嫌受賄罪於2010年7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3日被執行逮捕。
被判死緩
由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偵查、起訴的上海醫藥(集團)有限公司原總裁吳建文受賄、貪污、挪用公款和隱瞞境外存款一案,2011年11月8日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吳建文犯受賄罪,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犯挪用公款罪,判處無期徒刑;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15年;犯隱瞞境外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死刑緩期執行兩年,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