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11年12月卸職回湘,次年2月任湖南公立第二法政專門學校經濟系主任教員。
1913年辭職入京,任北京法政專門學校及明德大學講師,同時就任京師高等審判廳首席檢察官。
1914年09月任貴州高等審判廳廳長。
1916年08月任北京國立法政專門學校校長。
1918年12月任河南高等檢察廳廳長。
1920年11月任黑龍江高等審判廳廳長。
1925年01月任京師高等檢察廳廳長。
1928年01月辭職閒居。
1930年12月任河北定縣實驗縣長。次年10月被河北省政府聘為單行規章編審委員會主任委員。
1932年02月任河北省立法商學院院長、法律系主任,兼河北教育廳訴願案件審議會顧問,1934年辭職。此後寓居北京十一年之久。
1946年03月起執行律師業務。
1951年12月被聘任為中央文史研究館館員。
1964年10月20日病故,終年86歲。
註:以上內容錄自《中央文史研究館館員傳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