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存忠
吳存忠,男,漢族,1962年4月出生,浙江樂清人。2009年6月,浙江省溫州市紀委作出決定,對溫州市計畫生育委員會主任吳存忠進行組織調查。吳存忠原任平陽縣委常委、常務副縣長,其涉嫌經濟違紀問題發生在平陽任職期間。
吳存忠男,漢族,1962年4月出生,浙江樂清人,1981年8月浙江省台州農校農學專業畢業,1988年7月 省農村經濟管理幹部學院經濟管理專業畢業(脫產),中央黨校經濟管理專業(在職)畢業,大學學歷。1981年8月參加工作;1984年5月—1985年6月 樂清縣城區農技站站長;1985年6—1986年9月 樂清縣農經委生產科副科長;1986年9—1988年7月 省農村經濟管理幹部學院脫產學習;1988年7月—1990年4月 樂清縣虹橋鎮副鎮長;1990年4月—1994年1月 樂清市農業局副局長;
1994年1月—1995年5月 樂清市天成鄉黨委副書記、鄉長;1995年5月—1998年7月 西藏嘉黎縣副縣長(援藏);1998年7月—2000年7月 樂清市副市長;2000年7月—2001年6月 樂清市副市長兼任柳市鎮黨委書記、樂清經濟開發區管委會主任、黨委書記;2001年6月—2005年2月 樂清市委常委、柳市鎮黨委書記;2005年2月—2006年11月 平陽縣委常委、常務副縣長;2006年11月—2007年5月 溫州市人口和計畫生育委員會黨組副書記、副主任;2007年5月— 2009年6月溫州市人口和計畫生育委員會黨組書記、主任。
2009年6月,浙江省溫州市紀委作出決定,對溫州市計畫生育委員會主任吳存忠進行組織調查。吳存忠原任平陽縣委常委、常務副縣長,其涉嫌經濟違紀問題發生在平陽任職期間。
主持市人口計生委全面工作,負責人事、財務、規劃統計工作,分管發規處。提起公訴
2009年10月12日,因涉嫌受賄25萬元人民幣,溫州市人口和計畫生育委員會原黨組書記、主任吳存忠被瑞安市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 吳存忠的落馬緣於2005年2月到2006年11月,他擔任平陽縣委常委、副縣長時,和兩家房地產開發公司的兩筆權錢交易。當時,吳存忠分管規劃、土地、建設等重要工作,和開發商的交往密切起來。 2005年6月的一天及2006年春節後的一天,溫州一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董事長黃某為了與吳存忠拉好關係,先後兩次到吳的辦公室送上人民幣5萬元和10萬元,吳存忠均予以收受。 2006年2月,該房開公司位於平陽縣的原鰲江水廠地塊增加容積率審批事項啟動,黃某想讓分管城建工作的吳存忠給予支持。吳存忠點頭答應,在他的幫助下,該審批項目於同年5月正式通過。 2005年期間,平陽一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在平陽縣經濟開發區的凌雲花苑及昆鰲大道1號地塊均有項目在進行,但因村民安置等問題一直不能進場施工。為此,該公司董事長王某找到時任平陽縣委常委、副縣長的吳存忠請求予以幫忙,吳答應提供便利。 於是,吳存忠要求平陽縣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對王某的項目予以支持。之後,吳存忠多次到開發區就王某的兩個項目連同其他項目的進場施工等問題召集鰲江鎮及開發區管委會的領導進行協調。 在吳存忠的幫助下,王某公司的凌雲花苑項目於2006年8月份得以進場施工。事後,王某為感謝吳存忠的相助,於2006年12月份(吳調離平陽之後)的一天晚上,在平陽縣凌志大酒店宴請吳存忠,並於飯後送給吳現金人民幣10萬元,吳存忠予以收受。 檢察機關認為,吳存忠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事前或事後收受他人財物,數額達25萬元,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據了解,2009年以來,溫州市查處了平陽縣排污工程建設系列窩案,涉及平陽縣原常務副縣長徐定錦、溫州市計生委原主任吳存忠等人,在當地引起了強烈反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