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核准

企業註冊登記時,必須先進行名稱核准,主要看看名稱有沒有違反國家相關規定,有沒有已被其他公司註冊,同時審核用名是否做到簡明扼要,符合工商註冊登記的要求。

含義

設立公司前應當由全體股東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託的代理人向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請 名稱預先核准。核准後發放《 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

名稱的構成

名稱由四部分組成:行政區劃+字號+行業特點+組織形式。例:北京(北京市)+康達來+商貿+有限公司。

北京(北京市)為行政區劃;

康達來為字號,為減少重名,建議您使用三個以上的漢字作為字號;

商貿是行業特點,應與您申請經營範圍中的主營行業相對應;

有限公司是組織形式。

分支機構的名稱應冠以主辦單位的全稱。如:北京市康達來商貿有限公司方莊分店。

一般性規定

一、企業名稱不得含有下列內容的文字:

1、 有損於國家、社會公共利益的;

2、 可能對公眾造成欺騙或者誤解的;

3、 外國國家(地區)名稱、國際組織名稱;

4、 政黨名稱、黨政軍機關名稱、民眾組織名稱、社會團體名稱及部隊番號;

5、外國文字、漢語拼音字母、阿拉伯數字;

6、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的。

二、企業名稱應當使用符合國家規範的漢字。

三、企業法人名稱中不得含有其他法人的名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另有規定的除外。

四、企業名稱中不得含有另一個企業名稱。企業分支機構名稱應當冠以其所從屬企業的名稱。

五、企業營業執照上只準標明一個企業名稱。

六、企業名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准:

1、與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准或者登記註冊的同行業企業名稱字號相同,有投資關係的除外;

2、與其他企業變更名稱未滿1年的原名稱相同;

3、與註銷登記或者被吊銷營業執照未滿3年的企業名稱相同;

4、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

七、企業名稱需譯成外文使用的,由企業依據文字翻譯原則自行翻譯使用,不需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准登記。

特別提示

(一)名稱有效期

預先核准的名稱有效期為6個月,有效期屆滿,預先核准的名稱失效。

預先核准的名稱在有效期內,不得用於從事經營活動,也不得進行轉讓。

(二)名稱延期

預先核准的名稱有效期屆滿前30日內,申請人可以持《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或《企業名稱變更預先核准通知書》向名稱登記機關提出名稱延期申請。

申請名稱延期應由全體投資人簽署《預先核准名稱信息調整申請表》,有效期延長6個月,期滿後不再延長。

(三)名稱註銷

1.申請人可以在名稱有效期內向名稱登記機關申請註銷原預先核准名稱。申請註銷名稱時應當提交由全體投資人簽署的《預先核准名稱信息調整申請表》並同時繳回《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或《企業名稱變更核准通知書》。

2.名稱預先核准後,登記管轄機關因申請人改變擬設企業登記事項而發生變化的,申請人應當向原名稱登記機關申請註銷預先核准的名稱,名稱註銷程式依照前款規定。

名稱註銷後,申請人應向變更後有登記管轄權的登記機關重新申請名稱預先核准。

(四)補發名稱核准通知書

《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或《企業名稱變更核准通知書》丟失的應當向名稱登記機關申請補發。申請時應當提交由全體投資人簽署的《預先核准名稱信息調整申請表》。

(五)變更投資人

申請設立(變更)登記的投資人與名稱預先核准登記的投資人有變化的,按以下規定辦理:

①投資人部分變化的,應當提交由全體投資人(包括變更前和變更後的投資人)簽署的《預先核准名稱信息調整申請表》,同時繳回《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或《企業名稱變更核准通知書》。

提請注意:全體投資人發生變更的應當重新申請名稱預先核准。

②投資人不具備投資資格的,應當退出或更換投資人。

③使用投資人姓名作為企業名稱字號的,該投資人退出投資的,應當重新申請名稱預先核准登記。

(六)預先核准名稱信息調整

企業名稱預先核准登記後,預核名稱的主營業務、投資人或字號許可方式等信息發生變化的,申請人可向名稱登記機關申請企業名稱信息調整。

申請企業名稱信息調整的,申請人應當向名稱登記機關提交由全體投資人簽署的《預先核准名稱信息調整申請表》。字號許可方式改變的還應重新提交授權(許可)檔案。

特別提請注意:全體投資人發生變化的,或因前述信息調整導致企業名稱構成發生變化的或導致同行業內企業名稱相同或者近似,登記機關不予調整企業名稱信息,申請人應當重新申請名稱預先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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