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濟[機構簡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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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濟是機構簡稱。 同濟大學、同濟大學附屬同濟醫院(上海市同濟醫院)、上海市同濟中學、上海市同濟初級中學 華中科技大學同濟醫學院、華中科技大學同濟醫學院附屬同濟醫院(武漢同濟醫院)擁有“同濟”註冊商標在學校、醫院等服務上的專用權。

基本信息

詳細介紹

“同濟”可能指:

同濟大學

武漢同濟醫院(擁有“同濟”註冊商標在學校、醫院等服務上的專用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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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同濟大學和同濟醫院對相關歷史的追述,“同濟”二字最早源於德國籍醫生埃里希·寶隆創辦於1900年在上海創辦的“同濟醫院”(該“同濟醫院”不同於前文所述的同濟醫院),1907年又在“同濟醫院”的基礎上創辦了“上海德文醫學堂”,並先後3次更名,分別是1908年更名為“同濟德文醫學堂”、1912年更名為“同濟醫工學堂”、1927年更名為“國立同濟大學”。1950年至1951年同濟大學醫學院及附屬同濟醫院整體遷往湖北省武漢市,與武漢大學醫學院合併,命名為“中南同濟醫學院”,隨後於1955年更名為“武漢醫學院”。1985年,經衛生部批准,武漢醫學院更名為“同濟醫科大學”。2000年,“同濟醫科大學”與華中理工大學合併為華中科技大學後,成立同濟醫學院並設附屬同濟醫院。

其間,上述“同濟醫科大學”於1997年11月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下稱商標局)申請了兩件“同濟”商標的註冊,分別申請在第41類學校和第44類醫院等服務上使用,並分別於1999年1月和1999年3月獲準註冊。此後,“同濟醫科大學”將兩件“同濟”註冊商標專用權轉讓予同濟醫院。

2003年5月,同濟大學向商標局提出一批“同濟”商標的註冊申請,其中便包括第41類學校和第44類醫院等服務。但因為同濟醫院已在先註冊了“同濟”商標,同濟大學這兩件商標的申請最終未獲核准。2004年3月11,同濟大學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下稱商評審)提出爭議申請,請求商評審撤銷同濟醫院上述兩件“同濟”商標的註冊。同濟大學稱,同濟醫院使用“同濟”的時間短暫,“同濟”的知名度和經濟價值主要源於同濟大學,系歸於該校所有的馳名商標。同濟醫院與同濟大學已沒有任何聯繫,但由於兩者之間的歷史淵源,公眾經常將其混淆。此外,同濟大學還指責同濟醫院惡意搶注“同濟”商標。

對此,同濟醫院回應稱,該院在歷史上最早使用“同濟”商標,是該商標的真正擁有人,不存在“惡意搶注”。而據商評審認定,系爭商標原註冊人“同濟醫科大學”使用“同濟”名稱具有歷史承襲關係,並曾在醫學教育領域中獲得了一系列重大科學成就,在此情況下,其在學校、醫院等服務上進行商標註冊,不能認定其便有出於借用同濟大學較高聲譽的惡意。商評審於2009年8月10日裁定維持同濟醫院上述兩件“同濟”商標註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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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後,同濟大學將商評審訴至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據同濟大學起訴稱,該校自建校起一直持續使用“同濟”名稱,從全國範圍內看,社會公眾在提及“同濟”時,均是將其指向同濟大學。“同濟醫科大學”在明知“同濟”指向的是同濟大學的情況下,卻申請註冊“同濟”商標,不正當地妨礙了同濟大學使用“同濟”標誌,其行為有違誠實信用原則,並且損害了同濟大學與“同濟”之間的緊密聯繫。同濟醫院則認可商評審裁定內容。

對於同濟大學上述主張,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後未予認可,並認為歷史承襲,“同濟醫科大學”當時申請“同濟”商標“有其合理理由”。根據該院作出的一審判決,商評審裁定結論正確,予以維持。由於不服該一審判決結果,同濟大學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2012年11月,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對“同濟”商標爭議行政訴訟做出終審判決,有關“同濟”歸屬的問題以同濟醫院繼續持有“同濟”註冊商標在學校、醫院等服務上的專用權而宣告終結。

基本釋義

•[ tóng jì ]

•同舟渡水。唐 蘇鶚 《杜陽雜編》卷下:“﹝處士 元藏幾 ﹞ 大業 元年,為過海使判官,遇風浪壞船,黑霧四合,同濟者皆不救,而 藏幾 獨為破木所載,殆經半月,忽達於洲島間。” 清 沉復 《浮生六記·坎坷記愁》:“二十日曉鍾初動,即聞江口喚渡聲。余驚起,呼 曹 同 濟 。”

詳細釋義

1.

同舟渡水。

唐 蘇鶚 《杜陽雜編》卷下:“﹝處士 元藏幾 ﹞ 大業 元年,為過海使判官,遇風浪壞船,黑霧四合,同濟者皆不救,而 藏幾 獨為破木所載,殆經半月,忽達於洲島間。” 清 沉復 《浮生六記·坎坷記愁》:“二十日曉鍾初動,即聞江口喚渡聲。余驚起,呼 曹 同 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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