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論是中國和外國,自有文字的歷史以來,就有關於同性戀的記載。
古希臘盛行同性戀,尤其是師生、兄弟之間的同性戀。其中最有名的是哲學家亞里士多德的故事,盧基拿的書中有這樣的記載:“亞里士多德是男色家,利用自己的學問引誘美少年,常與弟子克里伊尼亞情語綿綿,並將先哲和弟子談的猥褻的談話讀給他聽。”克里伊尼亞有一個情人是妓女,這個妓女因為亞里士多德奪去了她的情人,向友人克里多尼亞訴苦,克里多尼亞想了一計,一夜在牆上大寫了“亞里士多德誘惑了克里伊尼亞”的字樣,對公眾侮辱這個哲學家。
在公元前6世紀至4世紀的200年間,希臘盛行戀童風,並把它視為“高等教育”的一個分支。它的唯一目的--據蘇格拉底說,是為了培養少男道德上的完美。
這種師生關係,當然有性愛的成分在內。當時屬於心靈層面的“師生戀”、“同性愛”是公開的,而肉體方面的同性戀行為則可能屬於地下活動。但不論怎么說,從今人的觀點看來,這決不是“培養少男道德上的完美”。
在古代土耳其,男色極其流行。提維諾說:“這是他們之間非常流行的惡習,但是他們並不想隱瞞,他們一切的歌,幾乎都是謳歌這可恥的戀愛和酒的。”
在古代東方各國,同性戀都很流行,並有不少資料流傳至今。例如日本歷代男色的流行,在岩田準一的《本朝男色考》和花房四郎的《男色考》中,都有許多記載。
古代的女同性戀和男同性戀同樣存在。古希臘將同性戀的女子叫做“Tribas”羅馬人則叫做“Frictrix”,後來古希臘又把女同性戀稱為“列斯波之愛”。在古羅馬,女同性戀也很流行,荷拉求斯在敘事詩中曾對此作了描述。到了羅馬帝政時代,馬希爾、朱凡那等更競出描寫女同性戀的作品。
至今,女同性戀者被稱為“列斯賓”(Lesbian),這和“列斯波之愛”、和古希臘女詩人莎弗有很大關係。她於公元前612年出生於列斯波島,在富裕的貴族之家長大,度過了幸福的少女時代。後來,她受牽連而被放逐至西西里島的西拉庫沙,在那裡結婚生子。幾年後,她再返列斯波,開設了學園,教導少女們作詩、唱歌、跳舞。她曾和一個名叫雅蒂絲的姑娘熱戀,可是後來這個姑娘和一個青年離開了列斯波。莎弗又和一個年輕的船員發生了許多感情上的糾葛。至今“列斯賓”(女同性戀者)的語源,就是取自“莎弗在列斯波和年輕姑娘冶遊、娛樂”之意。
在歷史上,基督教會認為最嚴重的罪行就是同性戀,這不僅因為教會推行禁慾主義,而且認為,同性戀反自然就是反上帝,所以它比異性戀更為邪惡,同時,因為在獨身、禁慾的條件下,修女和修士、修士和修女很容易發生同性戀,如果不對同性戀嚴厲鎮壓,就危及教會自身的生存。在《聖經》里曾提到過一個罪惡之城,那就是位於死海邊的索多瑪城。該城的居民罪孽深重,令上帝忍無可忍而降下大火和硫磺予以毀滅。
這種迫害同性戀的做法在歐洲中世紀的中後期更趨嚴重,只是到近一二百年才有所好轉。法國在放棄火燒女巫的陋俗以後,有很長一段時間改為火燒同性戀者。但是到了1752年,人們這方面的觀念已改變了許多,《拿破倫法典》對同性戀“判罪”已作了相當程度的放寬,到了1860年社會已基本容忍同性戀。在英國,1861年以前法律仍明文規定對同性戀者要判死刑;到1861年,將死刑改為10年有期徒刑至無期徒刑。直到1967年,英國法律才使彼此同意的成年人之間的同性戀關係合法化。
同性戀是一種性文化現象,對待同性戀的態度更是一種性文化現象,因為它涉及觀念、風俗、科學知識和法律等許多問題。從歷史上看,人們對同性戀的態度大致經歷了從正常→罪惡→病態→正常的過程,其中從第三個階段向第四個階段的轉變,是在20世紀後期開始的。
各國政府在法律上對同性戀的態度也是不一樣的,英國的英格蘭、威爾斯於1967年就正式把成年人之間自願而謹慎地進行的同性戀視為合法,而蘇格蘭是1980年才承認的。北歐國家對同性戀較為寬容,挪威於1972年承認其為合法,而瑞典在1944年就已承認了。1982年12月,美國的舊金山通過《同居法案》,承認同性戀家庭為合法,目前美國的50個州已有一半將同性戀合法化,其高等法院的法官對此所持的態度也接近均勢。在俄羅斯,同性戀日前仍被視為非法,但同性戀團體的成員已占總人口的3%至5%,1989年底,莫斯科出現了 “性少數派協會”,其綱領聲稱:“目的是為具有各種性傾向的人們爭取完全意義上的同權”,“我們不會把自己的愛好強加於任何人,但我們將作為自然所創造的人而存在”。
總之,如果說人們對性的態度標誌著一個社會的文明、科學與開放的程度,那么對同性戀的態度更是一個明顯的標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