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貫徹執行國家的教育方針、政策,研究制定教育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提出教育體制改革的思路和措施以及教育發展的方向、重點、結構、速度,並協調指導實施。
2、會同有關部門擬定教育經費籌措、教育撥款、教育基建投資、教育收費的辦法規定;管理市級教育經費,監督各鎮區教育財政撥款和教育收費的執行情況;指導學校的基本建設和勤工儉學工作;對市屬學校的經濟活動進行審計監督。
3、綜合管理幼兒教育、基礎教育、特殊教育、職業教育和成人教育工作;負責教育評估;對教育質量進行檢查;指導辦學體制、學校內部管理體制改革;指導各類學校學生學籍管理工作。
4、監督、檢查各鎮區各學校貫徹執行教育法律、法規、方針、政策;負責督政督學工作,督導、檢查鎮區政府及辦學單位履行教育職責和鞏固提高“兩基”、普及高中階段教育工作;督導評估中等和中等以下學校的辦學水平和教育質量。
5、規劃和協調教育科研工作;協調和指導學校開展教學研究和改革;指導選用教材和教學參考資料;協調規劃、管理各類學校教育技術裝備和實驗室、圖書館建設工作;指導教育信息化工程的實施;指導教育管理信息、統計工作。
6、統籌管理社會力量舉辦的各類高等、中等專業教育、職業技術教育、基礎教育、繼續教育和幼兒教育等工作。
7、規劃並負責各類學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體育衛生與藝術教育工作及國防教育工作。
8、參與高等院校招生錄取工作;負責全市中國小、中專學校、電視大學的招生計畫制定和招生錄取工作,負責師範院校畢業生就業分配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