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釋義

商家如果平時沒有按照吊牌價進行銷售,而是按照吊牌價的一定折扣進行銷售,就違反了該規定,構成了“虛構價格”,涉嫌價格欺詐。因此,消費者在購買打折商品時,不可輕信商家宣傳,以免被誤導。
法律法規
2002年1月1日起實施的《禁止價格欺詐行為的規定》中第七條規定,經營者收購、銷售商品和提供有償服務,採取下列價格手段之一的,屬於價格欺詐行為。該條第一款規定,虛構原價,虛構降價原因,虛假優惠折價,謊稱降價或者將要提價,誘騙他人購買的。2006年,發改委關於《禁止價格欺詐行為的規定》的解釋意見中,對於第七條第一款中的“原價”作了明確解釋:是指“經營者在本次降價前七日內在本交易場所的有交易票據的最低交易價格。如前七日內沒有交易價格,以本次降價前最後一次交易價格作為原價,並必須在商品吊牌上標明‘原價’和‘現價’。”也就是說,商家在銷售商品時所標註的“原價”,並非其隨意所定的價格,而是該商品之前7天內實際賣出價格的最低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