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吉林省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廳字〔2008〕25號),設立吉林省農業委員會,為省政府組成部門。職責調整
(一)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二)增加農業轉基因生物生產加工許可職責。(三)強化農產品和農業生產資料的質量安全監管,提升農產品質量安全水平。(四)加強農產品產需調控,引導農業產業結構調整。加強對生態農業、循環農業、農業生物質產業的指導服務和監督管理,促進農業資源合理配置和農業可持續發展。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農業和農村經濟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研究擬訂全省種植業、農業機械化、鄉鎮企業、農墾等農業各產業(以下簡稱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政策、發展戰略、中長期發展規劃並指導實施;提出處理農村改革和發展重大問題的原則和措施;參與涉農的財稅、價格、金融保險、進出口等政策制定;組織起草農業和農村經濟的地方性法規和省政府規章草案,擬訂相關政策;推進農業依法行政。(二)負責全省農業和農村工作的組織領導及其綜合協調;承擔完善農村經營管理體制的責任;研究提出深化農村經濟體制改革和穩定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的政策建議;指導農村土地承包、耕地使用權流轉和承包糾紛仲裁管理;指導、監督減輕農民負擔和村民籌資籌勞管理工作;指導農村集體資產和財務管理;研究擬訂農業產業化經營的發展規劃與政策並組織實施;指導、扶持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農村合作經濟組織、農民專業合作社和農產品行業協會的建設與發展;研究提出農村社會事業發展政策建議,並協調相關事項。(三)指導全省農業生產。落實促進農業生產發展的相關政策措施,引導農業產業結構調整和產品品質的改善;會同有關部門指導農業標準化、規模化生產;負責提出農業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方向、省級財政性資金安排的建議;提出扶持農業農村發展的財政政策和項目建議;擬訂農業開發規劃並監督實施;配合省財政廳組織實施農業綜合開發項目。
(四)促進農業產前、產中、產後一體化發展,擬訂促進農產品加工業發展政策、規劃並組織實施;研究提出農業產業保護政策建議;指導農產品加工業結構調整、技術創新和服務體系建設;提出促進大宗農產品流通的政策建議,研究擬訂大宗農產品市場體系建設與發展規劃;培育、保護和發展農產品品牌。
(五)承擔提升農產品質量安全水平的責任。依法開展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評估,發布有關農產品質量安全狀況信息;負責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提出技術性貿易措施的建議;組織實施國家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評價標準和技術規範;參與制訂地方性農產品質量安全相關標準並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指導農業檢驗檢測體系建設和機構考核;組織農產品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
(六)貫徹執行有關農業生產資料國家標準並會同有關部門監督實施;組織、協調全省農業生產資料市場體系建設;擬訂地方農業各產業技術標準並組織實施;組織實施農業各產業產品及綠色食品的質量監督、認證;依法開展農作物種子(種苗)、農藥的許可及監督管理;開展有關肥料的監督管理;指導農業機械化發展和農機安全監理。
(七)負責農作物重大病蟲害防治。起草植物防疫和檢疫的地方性法規和省政府規章草案,制定有關標準;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植物防疫檢疫政策並指導實施,指導植物防疫和檢疫體系建設;組織、監督對省內植物的防疫檢疫工作,發布疫情並組織撲滅;組織植物檢疫性有害生物普查;承擔境外和域外引進農作物種子(種苗)檢疫審批工作。
(八)承擔全省農業防災減災的責任。檢測、發布農業災情;組織種子、化肥等救災物資儲備和調撥;提出生產救災資金安排建議;指導緊急救災和災後生產恢復。
(九)管理農業和農村經濟信息;監測分析農業和農村經濟運行,開展相關農業統計工作;發布農業和農村經濟信息,負責農業信息體系建設,指導農業信息服務。
(十)貫徹落實國家農業科研、農技推廣的規劃、計畫,制定我省有關政策和措施;會同有關部門組織農業科技創新體系和農業產業技術體系建設,實施科教興農戰略;按分工組織實施農業科研重大專項;組織實施農業領域的高新技術和套用技術研究、農業科技成果轉化和技術推廣;負責農業科技成果管理,組織引進國外農業先進技術,指導農技推廣體系改革與建設;負責農業植物新品種保護;負責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監督管理。
(十一)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省農業農村人才隊伍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農業教育和農業職業技能開發工作,參與實施農村實用人才培訓工程;負責農民科技培訓、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培訓工作;會同有關主管部門依法實施農業農村人才專業技術資格和從業資格管理。
(十二)組織農業資源區劃工作;指導農用地、宜農灘涂、宜農濕地以及農業生物物種資源的保護和管理;擬訂耕地及基本農田質量保護與改良政策並指導實施,依法管理耕地質量;運用工程設施、農藝、農機、生物等措施發展節水農業。
(十三)制定並實施農業生態建設規劃;指導農村可再生能源
綜合開發與利用;指導農業生物質產業發展和農業農村節能減排;承擔指導農業面源污染治理有關工作;劃定農產品禁止生產區域;指導生態農業、循環農業的發展;牽頭管理外來物種。
(十四)指導全省農墾行業工作;組織協調全省農業農村改革有關工作;指導全省農業政策性保險有關工作;負責全省新農村建設的有關工作。
(十五)承辦農業涉外事務;參與農業貿易談判和農業貿易規則制定;組織開展農業貿易促進和有關國際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
(十六)承辦省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省農業委員會設18個內設機構:(一)辦公室。
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信息、安全、保密和信訪工作;承擔政務公開工作;承擔重大突發事件應急綜合管理有關工作。
(二)人事處。
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人事、勞動工資和機構編制管理;承擔農業職業技能開發和農村實用人才培訓工程相關工作;參與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培訓工作。
(三)法規處。
承辦農業農村經濟法規草案及省政府規章的起草和執法、監督工作;指導農業行政執法和執法體系建設;組織協調全省種子、農藥、肥料等農產品打假和監管工作;承擔農業行政複議、行政應訴;承擔機關有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工作。
(四)綜合處。
負責全省農業和農村工作的綜合協調和調研;負責全省新農村建設綜合協調;圍繞貫徹落實中央和省委、省政府關於農業和農村工作的決策部署,組織開展調研並擬訂意見和建議;組織起草農業和農村工作的綜合性材料;總結並宣傳農業及農村工作的重大舉措和典型經驗;承擔新聞發布工作。
(五)農村經濟管理處。
提出全省深化農村經濟體制改革的建議;研究提出穩定和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的政策建議;指導農村土地承包、耕地使用權流轉和承包糾紛仲裁管理工作;提出農民專業合作組織發展的政策措施;指導扶持農民專業合作組織建設與發展;研究、指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建設、資產、財務管理和審計;負責全省農村收益分配統計;承擔監督減輕農民負擔和村民“一事一議”籌資籌勞管理工作;指導農業政策性保險;負責農村綜合改革工作。
(六)市場信息處(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處)。
研究提出全省大宗農產品和重要農業生產資料的流通及價格政策建議;擬訂農業和農村經濟信息體系、全省大宗農產品市場體系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監測分析農業和農村經濟運行;承擔農業統計有關工作;發布農業和農村經濟信息,指導農業信息服務;承擔培育、保護和發展農產品品牌有關工作。
組織開展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評估;提出技術性貿易措施建議;承擔擬訂農產品及相關農業生產資料地方標準的有關工作;組織實施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和信息發布;組織、指導農業檢驗檢測體系建設和機構考核;依法實施符合安全標準的農產品認證和監督管理;負責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
(七)發展計畫處(省農業資源區劃辦公室)。
研究擬訂全省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戰略、中長期發展規劃,編制農業建設規劃;提出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有關政策建議;組織農業資源區劃和遙感監測;擬訂農產品生產布局等農業開發規劃並監督實施;引導農業結構調整;承擔農業固定資產投資的相關工作;承辦農業綜合開發項目的有關工作。
(八)財務處。
提出扶持農業和農村發展的財政、信貸和保險等有關政策及財政支農項目建議;編制部門預算並組織執行;管理機關國有資產;指導、監督直屬單位財務、國有資產;組織開展內部審計。
(九)對外經濟處。
承辦農業有關涉外事務;組織農業對外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研究國外農業發展動態並提出相關對策建議;指導農業技術輸出及引進國外智力工作;研究提出主要農產品進出口政策建議;協調管理我省與有關國際農業組織或機構的合作、交流事務。
(十)科技教育處(外來物種管理辦公室)。
承辦農業科技創新體系和產業技術體系建設相關工作;承擔農業科研、技術引進、成果轉化和推廣工作;組織指導農民科技培訓和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培訓;負責農業植物新品種保護和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監督管理;指導農用地、宜農灘涂、宜農濕地、農業生物物種資源的保護和管理;指導農村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指導生態農業、循環農業和農村節能減排工作;承辦外來物種管理;指導農技推廣體系改革與建設、農業教育工作。
(十一)農業處(植物保護辦公室)。
研究擬訂全省糧油生產發展的政策、規劃、計畫並組織實施;指導糧油作物結構和布局調整及標準化生產;負責耕地質量管理和發展節水農業的相關工作;發布農情信息,組織防災減災和救災備荒種子、化肥等生產資料的儲備和調撥;負責種子(種苗)、肥料、農藥的監督管理;組織實施農作物遺傳資源保護;承辦省內和進出境植物檢疫的有關事宜;組織植物檢疫性有害生物的普查;承辦農作物重大病蟲害防治事宜。
(十二)園藝特產處。
研究提出園藝、特產、經濟作物發展戰略、規劃和政策建議以及重大技術措施;指導技術推廣及技術服務體系建設;組織、協調並指導園藝、特產、經濟作物及多種經營產業等產品的加工和銷售;組織協調“菜籃子”工程建設;實施栽培標準化規程有關工作。
(十三)農業機械化管理處。
研究擬訂農業機械化和設施農業的政策、規劃、計畫並組織實施;提出農業生產機械裝備的技術和發展要求,引導農民使用新型農機產品;擬訂省政府支持推廣的農機產品目錄;組織實施農機購置補貼政策;負責擬訂農機作業規範和技術標準;依法組織實施農業機械安全監理和試驗鑑定;依法組織對在用的特定種類農業機械產品進行調查;指導農機作業安全和維修管理。
(十四)農墾處。
組織擬訂全省農墾系統經濟與社會發展戰略、規劃、政策和經濟體制改革方案,經批准後組織實施;協調墾區的對外關係;負責全省農墾行業的行業管理;提出農墾基本建設立項計畫並組織實施和管理;指導直屬企業改革。
(十五)鄉鎮企業管理處(農產品加工處)。
研究擬訂全省鄉鎮企業發展的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指導鄉鎮企業體制改革;引導鄉鎮企業布局和產業、產品結構調整;指導鄉鎮企業財務會計、內部審計工作;承擔鄉鎮企業統計工作;研究提出農業產業化經營發展的政策措施;擬訂促進農產品加工業發展的政策、規劃、計畫並組織實施;指導農產品加工業結構調整、技術創新和服務體系建設。
(十六)政策調研室。
研究擬訂全省農業產業政策,並提出意見和建議;研究提出全省構建城鄉一體化的政策措施;圍繞省委、省政府對農業和農村工作有關重大戰略決策進行調查研究,提出深化農村經濟改革及試點有關工作的建議;負責農業產業政策的調查研究,對農業產業的發展方向提出建議;負責軟科學課題管理及專家決策諮詢服務。
(十七)行政審批辦公室。
根據國家有關農業和農村經濟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負責農業和農村經濟管理方面有關行政審批事項的受理和審批工作;負責組織協調行政審批事項的勘查、論證、檢測、檢驗、審核、認證、上報等相關工作;負責有關行政許可證的發放工作;負責行政審批專用章的使用管理;負責行政審批事項的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負責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由農業部門承擔的其他行政審批事項。
(十八)老幹部處。
負責機關離退休幹部管理服務工作;指導直屬單位的離退休幹部工作。
機關黨委。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