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概況
吉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七次會議決定,吉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於2018年1月底前在長春召開,將首次選舉產生省(市、自治區)監察委員會主任。
監察委員會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產生。監察委員會主任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監察委員會副主任、委員,由監察委員會主任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
主要職責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草案)第四章對於監察委員會的監察職能與職責作出了詳細的規定:
監察職能
監察機關依法行使監察權,主要職能是:
(一)維護憲法和法律法規;
(二)依法監察公職人員行使公權力的情況,調查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
(三)開展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
監察職責
監察機關的職責是監督、調查、處置。
監督。監察機關對公職人員依法履職、秉公用權、廉潔從政從業以及道德操守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調查。監察機關對涉嫌貪污賄賂、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權力尋租、利益輸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費國家資財等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進行調查。
處置。監察機關依據相關法律對違法的公職人員作出政務處分決定;對在行使職權中存在的問題提出監察建議;對履行職責不力、失職失責的領導人員進行問責;對涉嫌職務犯罪的,將調查結果移送檢察機關依法提起公訴。
派出的監察機構根據授權,依法對有關機關、組織和單位、行政區域的公職人員進行監督,提出監察建議;按照管理許可權對涉嫌職務違法的公職人員依法進行調查、處置,並作出政務處分決定。
監察範圍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三章規定監察機關對下列公職人員和有關人員進行監察:
(一)中國共產黨機關、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機關、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各級委員會機關、民主黨派機關和工商業聯合會機關的公務員,以及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
(二)法律、法規授權或者受國家機關依法委託管理公共事務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
(三)國有企業管理人員;
(四)公辦的教育、科研、文化、醫療衛生、體育等單位中從事管理的人員;
(五)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中從事管理的人員;
(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職的人員。
現任領導
吉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於2018年1月31日選舉陶治國為吉林省監察委員會主任。
陶治國,男,漢族,1958年7月出生,山東煙臺人,研究生學歷,法學博士、管理學博士學位。1975年10月參加工作,1984年12月入黨。
1975.10——1978.10 山東省福山縣呂劇團工作
1978.10——1982.07 山東師範大學中文系漢語言文學專業學生
1982.07——1984.08 山東省聊城師範學院教務處幹部
1984.08——1987.06 華中師範大學世界文學專業碩士研究生
1987.06——1988.03 華中師範大學團委幹部
1988.03——1991.04 華中師範大學團委副書記(其間:1990.03——1990.12四川外國語學院英語學習)
1991.04——1992.09 華中師範大學團委書記
1992.09——1995.07 中央黨校科學社會主義專業博士研究生
1995.07——1996.03 中央組織部組織局三處幹部
1996.03——1999.05 中央組織部組織局三處正處級調研員(其間:1997.05——1997.10內蒙古托克托縣參加農村基層組織建設蹲點工作)
1999.05——2002.06 中央組織部辦公廳綜合處處長
2002.06——2004.12 中央組織部辦公廳副局級調研員兼信訪辦公室主任(2001.09——2004.07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生院農業經濟專業在職研究生學習,獲管理學博士學位;2003.07——2003.09哈佛大學公共管理培訓班學習)
2004.12——2005.06 中央組織部辦公廳副主任兼信訪辦公室主任
2005.06——2008.11 中央組織部辦公廳副主任
2008.11——2009.02 中央組織部辦公廳巡視員、副主任
2009.02——2013.05 中央組織部老幹部局局長
2013.05——2015.11 中央組織部幹部監督局局長
2015.11——2017.03 中央巡視組副部級巡視專員
2017.03——2018.01 吉林省委常委,省紀委書記
2018.01 吉林省委常委,省紀委書記,省監察委員會主任。
第十九屆中央紀委委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