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氣象災害預警信息發布與傳播管理若干規定

2012年3月1日起,《吉林省氣象災害預警信息發布與傳播管理若干規定》開始施行,從此,吉林省氣象防災、減災工作將更全面、更規範的開展。《規定》結合吉林省的實際,主要規定了以下三個方面的內容:一是吉林省氣象災害預警信息發布的種類、級別和內容;二是氣象災害預警信息發布與傳播的有關規定;三是違反《規定》的罰則。

提出前提

近年來,隨著全球氣候變暖,吉林省極端天氣氣候事件增多,局地性、突發性氣象災害呈現頻發、多發和重發態勢,對氣象災害監測預警和信息發布工作提出嚴峻挑戰。氣象預警在防災減災中的作用越來越突出。吉林省氣象災害預警信息發布與傳播工作中還存在著氣象災害信息覆蓋面有限、預警信息發布渠道不夠暢通、發布效率比較低等問題。
目前,吉林省已在農村進行氣象減災隱患排查、設定警示標誌、應急避難場所、安全疏散路徑、脆弱人群臨時安置場所,通過顯示屏、大喇叭等發布途徑,建立風險評估和監控體系等應急準備工作,對具備應對災害能力的鄉鎮進行氣象災害應急準備認證。通過一年多的試點工作,全省已獲得應急準備認證數量共161個,其中143個鄉鎮(街道),18個村(社區),接下來在城市中也將以社區為單位開展氣象災害應急準備認證工作。

規定內容

第一條 為了規範氣象災害預警信息的發布與傳播,防禦和減輕氣象災害,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氣象災害防禦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發布與傳播氣象災害預警信息,應當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 本省納入預警信息發布制度的氣象災害,包括暴雨、暴雪、道路冰雪、大風、寒潮、雷電、冰雹、大霧、高溫、乾旱、沙塵 (霾、揚沙、浮塵、沙塵暴)、嚴寒、霜凍、低溫冷害和颱風15類,分別用相應的預警信號圖示表示。其標準的制定和種類的調整,由省氣象主管機構會同有關部門負責。

第四條 根據氣象災害的危害程度和發展態勢,預警信息分為四級:Ⅳ級 (一般)、Ⅲ級 (較重)、Ⅱ級 (嚴重)、Ⅰ級 (特別嚴重),在預警信號圖示上依次用藍色、黃色、橙色和紅色表示,同時分別以相應的中英文文字標識。

第五條 氣象災害預警信息包括下列內容:

(一)氣象災害的種類、強度、發生時間、持續時間、發展趨勢、影響區域、防禦指南;

(二)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的名稱和圖示,預警信息級別;

(三)氣象災害預警信息的發布單位名稱、發布時間。

第六條 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氣象災害預警信息發布與傳播的管理工作。

第七條 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所屬的氣象台站,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氣象災害預警信息的製作與發布。其他組織和個人不得向社會發布氣象災害預警信息。

第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氣象災害監測預警和預警信息發布與傳播基礎設施建設,建立氣象、國土資源、水利、交通運輸、農業、衛生、住房城鄉建設等部門聯合的監測預警電子信息共享系統,為氣象信息員配備必要的裝備,並將所需運行經費納入財政預算,給予經費保障。

第九條 廣播、電視、電信等信息傳播機構,在收到氣象主管機構所屬氣象台站提供的氣象災害預警信息後,應當及時播發,並標明發布時間和氣象台站的名稱。嚴重和特別嚴重的氣象災害預警信息,應當在15分鐘內,採用滾動字幕、加開視頻視窗或者中斷其他節目等方式開始播發。

第十條 未經氣象主管機構所屬的氣象台站同意,新聞媒體在傳播預警信息時,不得更改預警信息的內容,不得轉載其他新聞媒體播發的氣象信息。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在學校、機場、港口、車站、旅遊景點以及其他人員密集場所,設定或者利用現有的電子顯示屏,以及其他能夠接收和傳播氣象災害預警信息的設施,及時接收和傳播氣象災害預警信息。

第十二條 鄉級人民政府應當在村委會、學校、醫院設定氣象災害預警信息接收終端,指定專人負責氣象災害預警信息接收傳遞工作。村委會、學校、醫院收到預警信息後,應當通過有線廣播、高音喇叭傳播等方式,及時向民眾傳遞氣象災害預警信息。

第十三條 違反本規定,未及時傳播氣象災害預警信息,導致人民生命財產遭受嚴重損失的,對直接責任人員和負責的主管人員,由其所在單位、上級機關或者有關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四條 違反本規定,擅自向社會發布氣象災害預警信息的,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按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一)擅自向社會發布特別嚴重氣象災害預警信息的,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擅自向社會發布嚴重氣象災害預警信息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擅自向社會發布較重氣象災害預警信息的,處3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擅自向社會發布一般氣象災害預警信息的,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五條 本規定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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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日,記者從省政府新聞辦召開的新聞發布會上獲悉,我省又一指導氣象防災減災工作的重要規章——《吉林省氣象災害預警信息發布與傳播管理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若干規定》)3月1日起正式實施。其中規定,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氣象災害預警信息發布與傳播的管理;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所屬的氣象台站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氣象災害預警信息的製作與發布。其他組織和個人不得向社會發布氣象災害預警信息。對於違反本規定的組織和個人,根據規定,最高可處以5萬元的罰款;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還將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15類災害涵蓋我省主要氣象災害類型據省氣象局副局長葉青介紹,此次規定中共提及了15類氣象災害天氣種類,包括:暴雨、暴雪、道路冰雪、大風、寒潮、雷電、冰雹、大霧、高溫、乾旱、沙塵(霾、揚沙、浮塵、沙塵暴)、嚴寒、霜凍、低溫冷害和颱風等。“涵蓋了我省主要的氣象災害類型。”每種類型的氣象災害根據嚴重程度分四級:Ⅳ級(一般)、Ⅲ級(較重)、Ⅱ級(嚴重)、Ⅰ級(特別嚴重),在預警信號圖示上依次用藍色、黃色、橙色和紅色表示。一旦發布氣象災害信息,廣播、電視、電信等信息傳播機構應在收到氣象主管機構所屬氣象台站提供的氣象災害預警信息後,及時播發預警信息內容,並標明發布時間和氣象台站的名稱。根據規定,氣象災害預警信息的內容應包括:氣象災害的種類、強度、發生時間、持續時間、發展趨勢、影響區域、防禦指南等,同時標明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的名稱和圖示,預警信息級別;氣象災害預警信息的發布單位名稱、發布時間。對未及時傳播氣象災害預警信息,導致人民生命財產遭受嚴重損失的,將受到行政處分、治安管理處罰或追究刑事責任;擅自向社會發布氣象災害預警信息的,將受到責令改正、給予警告、處以罰款或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人員密集場所應設定電子顯示屏發布預警信息《若干規定》中還特別規定了縣、鄉、村等基層和學校、醫院、車站、港口、旅遊景區等人員密集區的氣象災害預警信息接收和傳播工作。要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在學校、機場、港口、車站、旅遊景點以及其他人員密集場所,設定或者利用現有的電子顯示屏,以及其他能夠接收和傳播氣象災害預警信息的設備,及時接收和傳播氣象災害預警信息。鄉級人民政府應當在村委會、學校、醫院設定氣象災害預警信息接收終端,指定專人負責氣象災害預警信息接收傳遞工作。村委會、學校、醫院收到預警信息後,應當通過有線廣播、高音喇叭傳播等方式,及時向民眾傳遞氣象災害預警信息。“當前,我省即將進入春季,是寒潮、暴雪、大霧、大風、乾旱等氣象災害的多發季節,氣象預報預警服務責任重大,氣象部門將按照《若干規定》的要求,積極做到氣象災害監測預警準確及時,發布快速高效,以實際行動落實《若干規定》。”葉青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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