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1987年,為貫徹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服裝行業劃歸紡織部門實行行業管理的通知精神,吉林省政府召集有關部門、經過會議討論,並一致同意成立吉林省服裝鞋帽協會。並就具體問題專題形成了[1987]第 45號會議紀要。於1987年7月22日,由吉林省編委正式下發了吉編事字[1987] 126號關於設立吉林省服裝鞋帽協會的批覆,同時列事業編8名。
1990年2月3日,為促進吉林省服裝行業的發展、加強設計科研工作補充協會行業管理編制不足問題,吉林省編委又下發了吉編事字[1990] 10號關於設立吉林省服裝鞋帽設計研究所的檔案,同時列事業編制15名。同吉林省服裝鞋帽協會是二塊牌子、一個機構。
1995年3月28日,吉林省民政廳下發了吉民社[1987] 16號關於同意成立吉林省服裝鞋帽協會的批覆,正式註冊了協會的社團身份。
2003年10月17日,為和中國服裝協會及各地省服裝協會統一名稱,經過省民政廳吉民管 [2003]46號檔案批准,同意吉林省服裝鞋帽協會正式更名為吉林省服裝協會。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團體名稱:吉林省服裝協會 。 英文名稱:JilinProvincialNational Garment Association 縮寫(JPNGA)。
第二條 本協會是全省從事服裝鞋帽和相關服飾配件生產、科技、教育、流通以及有關聯的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自願結成的非營利性、不受經濟類型限制的全省性組織。
第三條 本協會以振興和發展吉林省服裝行業為宗旨,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根據黨和國家經濟建設的總任務,結合行業情況,積極地宣傳、貫徹黨和國家的有關方針、政策和法令。在會員和政府之間發揮橋樑和紐帶作用,傳達政府部門的意圖,當好政府部門的參謀和助手,反映會員的願望與要求,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竭誠為會員提供各方面的服務。
第四條 本協會經民政廳核准註冊登記,業務上受省經濟委員會指導,並受民政廳、省經濟委員會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協會的會址設在長春。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協會的業務範圍:
(一)接受政府部門委託,開展全行業基本情況的調查、收集、匯總、分析工作;研究行業的發展方向和戰略;擬定行業的長遠發展規劃;向政府部門提出全行業的技術、經濟政策和行業的建議,並協助政府貫徹實施。
(二)制訂服裝行業《行規行約》,建立行業自律機制,促進企業平等競爭,提高行業整體素質,維護行業整體利益。
(三)搞好全行業各種標準的制、修訂工作,包括技術標準、經濟標準、管理標準,組織推進標準的貫徹實施。開展行檢、行評,全行業產品質量監督工作。開展重要產品的質量認證,以及名牌產品、優秀企業、優秀企業家、優秀設計師的推薦表彰工作。
(四)加強行業統計和加強行業經濟研究工作。布置、收集、整理、分析全行業統計資料,為制定行業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提供依據,為企業經營決策提供服務。
(五)進行行業內部價格協調,對於行內的價格爭議,組織同行議價。對行業內協定的商品價格進行指導、監督、協調。防止行業價格壟斷,保護行業內平等競爭,維護企業合法權益。
(六)受政府和有關部門委託對行業內重大投資、改造、開發項目的先進性、經濟性、可行性進行前期論證,並參與項目責任監督。組織行業內新技術、新工藝、新產品、新材料的開發與套用,組織科技成果的鑑定和推廣工作。
(七)加強行業信息網路建設,促進信息與情報交流,編輯出版行業期刊。
(八)採取多種形式,開展各類專業培訓。組織行業經營、生產、管理、技術的交流和諮詢服務工作,舉辦省內外服裝專業性博覽會和展銷會。
(九)加強與省外同行業組織及相應團體的聯繫與交往,組織會員單位開展省內外生產與技術、貿易、科教與出版諸多方面的合作與交流。參加國家專業會議等有關活動,接待省外來訪團組。
(十)承辦政府部門,其他社會團體和會員單位委託的有關本行業的事項。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協會分為團體(單位)會員、個人會員和名譽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協會章程;
(二)有加入本協會的意願;
(三)在服裝行業領域內具有一定影響。
凡從事本行業生產、科技、教育、流通,並依法取得營業執照的企業和事業單位、地方協會或相關的社會團體,承認本會章程,交納會費者,均可申請入會為團體會員。團體會員的法人代表為參加協會的正式代表。
凡從事本行業生產、管理、科技、教育、流通和對本行業的有重大貢獻的專家、學者、企業家、工程技術人員和熱心支持促進本行業發展的知名人士,承認本會章程均可申請入會為個人會員。
凡對我省服裝行業的發展做出重大貢獻長期從事行業或本協會工作,成績顯著,深負眾望的離退休領導、專家,經過理事會通過,可聘為名譽會員。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授權秘書處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對本會工作的建議權、批評權和監督權;
(三)優先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項活動,獲得本會出版的有關書刊和資料,享用本會提供的各項諮詢服務;
(四)可向本會提出對本單位生產、技術、經營、管理等方面的診斷和幫助改進工作的要求;
(五)會員的科研成果論文專著等方面資料可在本會出版物上優先發表;
(六)有提請本會保護權益不受侵害的權利,有入會自願、退會自由的權力;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協會章程及行規行約;執行協會決議;維護本協會的合法權益;
(二)承擔協會委託的工作;積極參加協會組織的各項活動,為協會提供有關信息和資料;
(三)在協會組織下有協助解決其他會員生產技術、經營管理、科技開發、人才培訓方面的問題的義務;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名譽會員、個人會員只承擔一、二、三項義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協會秘書處,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無故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協會活動,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單位因下列原因之一,應辦理退會:
(一)自行停業或轉產;
(二)破產;
(三)被依法撤銷;
(四)嚴重違反協會章程、行規行約,經勸告拒不改正。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協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及行規行約;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查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確定協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並討論決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人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由省經濟委員會審查並經民政廳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聘請協會名譽顧問、顧問;
(三)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四)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五)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六)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七)決定設立辦事機構(秘書處)、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八)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任人的聘任;
(九)領導本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十)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協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服裝行業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按國家規定的年齡執行。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二條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省經濟委員會審查並經民政廳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三條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4年。(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2/3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省經濟委員會審查並經民政廳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四條 本協會會長為協會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條 本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六條 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秘書處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專業委員會)、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秘書處、分支機構(專業委員會)、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秘書處、分支機構(專業委員會)、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七條 本協會經費來源:(一)會費;(二)捐贈;(三)政府資助;(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五)利息;(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條 本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二十九條 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條三十條 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一條 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二條 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務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政府撥款或者社會捐贈。
第三十三條 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人之前必須接受民政廳和省經濟委員會財務審計。
第三十四條 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條 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六條 對本協會章程和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會審議。
第三十七條 對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15日內、經省經濟委員會審查同意,並報民政廳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八條 本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三十九條 本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省經濟委員會審查同意。
第四十條 本協會終止前,須在省經濟委員會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一條 本協會在民政廳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二條 本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民政廳和省經濟委員會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三條 本章程解釋權屬理事會。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自民政廳核准之日起生效。
關於吉林省服裝協會
團體會員繳納會費標準的提案
為貫徹落實民政部《關於調整社會團體會費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民發「2003」95號)的有關“經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批准成立的社會團體,可以向個人會員和單位會員收取會費。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民、財政不核定統一的社會團體會費標準。社會團體可依據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工作成本等因素、合理制定會費標準”的精神,經本協會研究、結合當前服裝行業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規定:
一、繳納會費是本會章程規定的會員單位應履行的義務。
凡自願申請,經審核同意加入協會的團體會員單位,每年按時按標準繳納會費、以支持協會各項工作的正常運轉。
二、繳納會費的標準:
1、理事單位每年繳納2000元。
2、副秘書長單位每年繳納3000元。
3、副會長單位每年繳納6000元。
4、會員單位暫時不繳納會費。
三、繳納會費的時間及方法:
各理事、副秘書長、副會長單位應於當年1月份接到協會的繳費通知後,開始繳納本年度會費。
2、會費的繳納可以採取銀行匯款,郵局郵寄,或現金方式進行。
3、協會收到會費後,即用掛號信方式將會費收據寄往繳費單位。
四、不按時繳納會費的單位,在全省服裝行業中給予通報。理事、副秘書長、副會長給以免職,並取消會員資格,同時上報省經委和中國服裝協會。
此規定自2007年1月起執行,試行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