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新聞出版業的地方性法規和省政府規章草案;貫徹黨和國家新聞出版業的方針政策,擬訂新聞出版、著作權管理的相關制度並組織實施。
(二)制定新聞出版事業、產業發展規劃、調控目標和產業政策並指導實施,擬訂全省出版、印刷、複製、發行和出版物進出口單位總量、結構、布局的規劃並組織實施,推進新聞出版領域的體制機制改革。
(三)監管出版活動,組織查處嚴重違規出版物和重大違法違規出版活動,指導對從事出版活動的民辦機構的監管工作。
(四)負責對新聞出版單位進行行業監管,實施準入和退出管理。
(五)負責出版物內容監管,組織指導重要檔案文獻、重點出版物和教科書的出版、印製和發行工作,擬訂全省古籍整理出版規劃並承擔組織協調工作。
(六)負責對網際網路出版活動和開辦手機書刊、手機文學業務進行審批和監管。
(七)擬訂出版物市場“掃黃打非”計畫並組織實施,組織查處非法出版物和非法出版活動的大案要案。
(八)擬訂出版物市場的調控政策、措施並指導實施,指導對出版物市場經營活動的監管工作。
(九)負責全省新聞單位記者證的監製管理,負責省內報刊社、通訊社分支機構和記者站的監管,組織查處新聞違法活動。
(十)負責印刷業的監管。
(十一)負責著作權管理工作,組織查處有重大影響的著作權侵權案件和涉外侵權案件,負責處理涉外著作權關係和有關著作權國際條約應對事務。
(十二)組織開展新聞出版和著作權對外交流與合作的有關工作,負責出版物的進口管理工作,協調、推動出版物的進出口。
(十三)承辦省委、省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一)取消的職責。
1.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2.規劃、指導、核准全省性印刷複製裝備會展交易活動職責。
(二)劃出轉移的職責。
1.將動漫、網路遊戲管理(不含網路遊戲的網上出版前置審批),及相關產業規劃、產業基地、項目建設、會展交易和市場監管的職責劃給省文化廳。
2.將出版物質量檢測鑑定和網路出版內容信息檢測鑑定工作交給直屬事業單位。
(三)劃入和增加的職責。
1.將省文化廳管理音像製品批發、零售、出租、放映的職責劃入省新聞出版局。
2.將省文化廳音像製品進口管理的職責劃入省新聞出版局。
3.將省廣播電影電視局廣播電視機構記者證的監製管理職責劃入省新聞出版局。
4.增加對從事出版活動的民辦機構進行監管的職責。
(四)加強的職責。
加強指導著作權保護工作的職責。
省新聞出版局(省著作權局)在著作權管理上,以吉林省著作權局名義行使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