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公共機構公務用車節油管理制度

關於轉發吉林省公共機構節電、節水、節氣、公務用車節油和辦公用品管理制度的通知

政明電 2010 19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

現將《吉林省公共機構節電、節水、節氣、公務用車節油和辦公用品管理制度》轉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2010年7月5日

吉林省公共機構公務用車節油管理制度

第一條 加強全省公共機構車輛節油工作,發揮公共機構在建設節約型社會中的表率作用,減少公用經費支出,建設節約型機關,依照《吉林省公共機構節能辦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建立統一台賬,加強車輛用油消耗統計工作。統計台賬登記要全面、準確、及時,數據要與實際發生的原始憑證相符,不得造假虛填。

第三條 加強車輛編制和配備管理。嚴控車輛編制,嚴格執行公務用車購置審批程式,未經批准不得自行購買和配備公務用車。

第四條 加快節能與新能源車輛推廣使用。公務用車的購置全部納入政府節能採購,優先選購節能、環保、清潔能源的車輛。

第五條 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汽車報廢標準制度,對油耗高、車況差、尾氣排放不達標的車輛堅決予以淘汰,對達到報廢標準的車輛及時予以報廢。

第六條 嚴格執行政府採購招標定點加油和定點維修規定,實行“一車一卡”定點定車加油、定點維修、定點保險和定期保養制度。

第七條 加強公務用車節能管理。制定車輛節油駕駛規範,設定車輛行駛登記表,使用前應核對車輛里程表與登記表是否相符,使用後應記錄里程、時間、地點、用途。建立公務用車腳踏車月行駛公里、百公里油耗、維修費用及用油情況台賬,每月定期張榜公布。

第八條 實行定額管理。按照單位性質、業務量和各年度油耗狀況,科學確定本單位年度油耗總量和車均油耗定額。各公共機構要在油耗定額內使用能源,超過油耗定額的公共機構要向本級政府機關事務管理部門作出書面說明。

各級政府機關事務管理部門每年要結合節能監督檢查和績效考核對公共機構能耗定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確保年度車輛節油目標完成。

第九條 嚴禁日常在本市區內使用吉普車。節假日除特殊公務活動需要使用的車輛外,其餘公務車輛應集中封存停用。

第十條 實行車輛集中統一管理、統一調度。嚴格執行車輛統一派遣規定,提高車輛利用效率。能幾人同行的,不分乘多輛公務車輛;能用小轎車的,不用旅行車;嚴格控制長途用車,能乘坐公共運輸工具的,不派公務用車。

第十一條 公務人員在離車參加公務活動時,駕駛人員應將車輛熄火待命,禁止停車開啟空調等待,同時公務活動主辦單位應儘可能安排好駕駛人員的等待休息場所。

第十二條 駕駛人員應遵守操作規程。正確判斷和處理汽車行駛過程中的各種情況,保持經濟車速,嚴禁超速行駛。在確保行車安全的情況下,最大節省油耗。

第十三條 定期維修保養車輛。及時更換空氣濾芯、汽油濾芯、潤滑油,保持輪胎氣壓正常,做到車輛技術狀況完好。

第十四條 加強公務用車的管理,嚴禁公車私用、公油私加,堵塞管理漏洞。對違反規定的要認真進行查處,情節嚴重的依法依紀查處。

第十五條 定期開展車輛節油知識講座,開展車輛維護保養、節油駕駛等業務技能培訓,不斷提高駕駛人員業務知識水平和駕駛技能。

第十六條 定期開展車輛節能競賽活動。對在車輛節油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應予以表彰獎勵;對車輛油耗定額嚴重超標、費用嚴重超支的單位給予經濟處罰和通報批評。

第十七條 運用各種宣傳形式進行節約用油宣傳教育,提高對資源節約重要性的認識,增強公共機構廣大幹部職工車輛節能自覺性。

第十八條 加強油消耗統計分析。指定專人負責油消耗季度和年度統計匯總和分析報告工作,每季度形成油消耗情況統計匯總和分析報告,提出改進措施建議。每季度和年度油消耗情況統計匯總及分析報告在規定時間內報送。

第十九條 認真落實國務院每周少開一天車規定,每年6月份公共機構“能源緊缺體驗日”和9月22日世界無車日,公共機構工作人員當日停用公務車或私家車,選擇公車、腳踏車、步行等綠色出行方式出行。

第二十條 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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