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公共數據和一網通辦管理辦法(試行)

吉林省公共數據和一網通辦管理辦法(試行)

《吉林省公共數據和一網通辦管理辦法(試行)》根據相關法律、法規以及《國務院關於印發政務信息資源共享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發〔2016〕51號)、《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政務信息系統整合共享實施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17〕39號)等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2019年01月17日由吉林省人民政府發布。

基本信息

條款發布

2019年1月4日,吉林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吉林省公共數據和一網通辦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吉政發〔2019〕4號,各市(州)人民政府,長白山管委會,長春新區管委會,各縣(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廳委辦、各直屬機構:

現將《吉林省公共數據和一網通辦管理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實施。

條款正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促進公共數據資源整合和共享套用,以加快推進“數字政府”建設為先導,提升政府治理能力和公共服務水平,推進“數字吉林”建設,根據相關法律、法規以及《國務院關於印發政務信息資源共享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發〔2016〕51號)、《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政務信息系統整合共享實施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17〕39號)等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公共數據和“一網通辦”工作的規劃、建設、運維、套用、安全保障和監督考核等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涉及國家秘密的公共數據管理,按照相關保密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公共數據,是指全省各級行政機關以及履行和承擔公共管理和服務職能的企事業單位(以下統稱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在依法履職過程中,採集和產生的各類數據資源。

本辦法所稱“吉林祥雲”大數據平台是實現全省公共數據統一存儲、整合、共享、開放、監管等全過程管理的綜合信息化基礎設施。

本辦法所稱“一網通辦”,是指依託“吉林祥雲”大數據平台,建設吉林省一體化線上政務服務平台(以下簡稱線上政務服務平台)和線下辦事視窗,整合公共數據資源,加強業務協同辦理,最佳化政務服務流程,推動民眾和企業辦事線上一個總門戶、一次登錄、全網通辦,線下只進一扇門、只跑一次。

第四條全省公共數據和“一網通辦”工作應當遵循統籌規劃、集約建設、匯集整合、共享開放、有效套用、精準服務、保障安全的原則。

第五條省政務服務和數位化建設管理局(以下簡稱省政務服務和數位化局)是全省公共數據和電子政務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統籌規劃、協調推進、指導監督全省公共數據體系建設和“一網通辦”工作,負責全省公共數據歸集、整合、共享、開放和套用管理,組織實施“一網通辦”工作。

省級各行政機關根據各自職責,明確部門責任,做好公共數據和“一網通辦”的相關工作。

市(州)政府確定的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州〕主管部門)是所轄行政區域內公共數據和電子政務工作的主管部門,應按照全省統籌規劃的任務和要求,負責指導、協調、推進、監督本行政區域內公共數據和“一網通辦”工作。

第六條省政務服務和數位化局應會同相關部門加強全省公共數據和“一網通辦”標準化建設,基於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充分借鑑國際標準,制定公共數據採集、歸集、整合、共享、開放以及質量和安全管理等基礎性、通用性地方標準和“一網通辦”地方標準,促進公共數據和“一網通辦”規範化管理。

第二章公共數據平台建設與管理

第七條省政務服務和數位化局負責組織有關部門推進建設“吉林祥雲”大數據平台的各項工作;負責按照集約建設的原則,整合本省政務雲平台體系,負責指導“吉林祥雲”大數據平台的運行和維護工作。

第八條“吉林祥雲”大數據平台建設應滿足全省公共數據存儲、整合、共享、開放等環節統一管理功能,全省各類公共數據平台應當依託“吉林祥雲”大數據平台進行建設。

第九條各市(州)原則上不得新建、擴建本地政務雲平台,已有的本地政務雲平台應當與“吉林祥雲”大數據平台對接,其非涉及國家秘密的信息系統應當逐步遷至“吉林祥雲”大數據平台。各市(州)有義務將本地公共數據向“吉林祥雲”大數據平台開放(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接受公共數據資源的統一管理。各市(州)因需要可依託“吉林祥雲”大數據平台構建本市(州)政務雲平台。

第十條省政務服務和數位化局應會同相關部門,依託“吉林祥雲”大數據平台,加強全省電子政務雲、政務網一體化的統籌,按照統一標準、統一技術平台、統一安全防護、統一運維監管的要求,推進電子大數據平台、電子政務網路、電子政務雲、電子政務災難備份中心等共建共用,保障電子政務基礎設施的安全可靠,實現“吉林祥雲”大數據平台與網路一體化。除國家另有規定外,行政機關不得新建業務專網,已建成的,原則上應當分類併入省電子政務網路。

第十一條省政務服務和數位化局應會同省發展改革、財政等有關部門建立健全公共數據和電子政務項目立項審批、政府採購、建設運維、績效評價、安全保障等管理制度。

公共數據和電子政務項目管理應當適應快速疊代的套用開發模式,積極採用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將數據服務、電子政務網路服務、電子政務雲服務等納入購買服務範圍。

第十二條全省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應當定期清理與實際業務流程脫節、功能可被替代的信息系統,以及使用範圍小、頻度低的信息系統,將分散、獨立的內部信息系統進行整合。省級各部門新建涉及公共數據管理的信息系統,應依託“吉林祥雲”大數據平台進行建設,實現互聯互通、信息共享、業務協同;已建的信息化項目應按照一體化要求進行系統整合和數據對接,原則上不再批准獨立建設的信息化項目,不再向未按照一體化要求進行整合的信息化項目撥付運維經費。

第三章公共數據採集和治理

第十三條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在履職過程中獲取的公共數據,由省政務服務和數位化局按照套用需求,實行集中統一管理。

第十四條省政務服務和數位化局應當根據各部門法定職責,明確相應的省級責任部門,由其承擔下列工作:

(一)編制本系統公共數據資源目錄;

(二)制定本系統公共數據採集規範;

(三)對本系統公共數據進行校核更新;

(四)匯聚形成本系統數據資源池。

第十五條公共數據實行全省統一目錄管理,明確公共數據的範圍、數據提供單位、共享開放屬性等要素。省政務服務和數位化局負責制定公共數據資源目錄的編制要求。

省級各責任部門應當對本系統公共數據進行全面梳理,並按照編制要求,開展本系統公共數據資源目錄的編制、動態更新等工作。省政務服務和數位化局對省級責任部門報送的公共數據資源目錄進行匯聚、審核後,形成全省的公共數據資源目錄。

市(州)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實際需要,對本區域內未納入全省公共數據資源目錄的個性化公共數據進行梳理,編制本地區公共數據資源補充目錄。

第十六條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應當遵循合法、必要、適度原則,按照省級責任部門的採集規範要求,在公共數據資源目錄的範圍內採集公共數據,並確保數據採集的準確性、完整性、時效性。

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應當按照一數一源、一源多用的要求,實現公共數據的一次採集、共享使用。可以通過共享方式獲得公共數據的,不得通過其他方式重複採集。

第十七條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在法定職責範圍內,可以直接採集、委託第三方機構採集,或者通過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協商的方式,採集相關公共數據。

第十八條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在法定職責範圍內採集數據的,被採集人應當配合。

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因履職需要,採集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數據,應當取得被採集人同意。

第十九條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應當將本單位的公共數據向“吉林祥雲”大數據平台歸集,實現公共數據資源的集中存儲。

第二十條省級責任部門應當直接匯聚本系統公共數據;涉及市(州)公共服務和管理機構採集的公共數據,且無法實現直接匯聚的,由市(州)主管部門進行初步匯聚後,分類匯聚給省級責任部門。

省級責任部門應當按照多源校核、動態更新的原則,對本系統公共數據進行逐項校核、確認,並按照統一的標準和要求,開展本系統數據治理和整合,逐步向“吉林祥雲”大數據平台歸集。

第二十一條省政務服務和數位化局應當依託“吉林祥雲”大數據平台,對省級責任部門的公共數據進行整合,並形成人口、法人、空間、電子證照、社會信用、巨觀經濟六大基礎資源庫。

市(州)主管部門應當依託大數據分平台,承接“吉林祥雲”大數據平台相關公共數據的整合套用。

第二十二條公共數據質量管理遵循“誰採集、誰負責”“誰校核、誰負責”的原則,由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省級責任部門承擔質量責任。

省政務服務和數位化局負責公共數據質量監管,對公共數據的數量、質量以及更新情況等進行實時監測和全面評價,實現數據狀態可感知、數據使用可追溯、安全責任可落實。

第四章公共數據共享和開放

第二十三條省政務服務和數位化局應當依託“吉林祥雲”大數據平台,建設全省統一技術規範的數據共享平台,市(州)已建平台應接入省級平台,實現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之間的數據共享交換。各部門業務信息系統通過數據共享平台與其他部門共享交換數據。

數據共享平台應按照國家網路安全相關制度和要求,依託省電子政務外網建設和管理。

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之間原則上不得新建共享交換通道;已經建成的,應當進行整合。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應當採用請求回響的調用方式,共享公共數據;採用數據拷貝或者其他調用方式的,應當徵得同級公共數據和電子政務主管部門的同意。

第二十四條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之間共享公共數據,應當以共享為原則,不共享為例外,無償共享公共數據。

沒有法律、法規、規章依據,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不得拒絕數據共享平台發出的共享要求。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通過共享獲得的公共數據,應當用於本單位履職需要,不得以任何形式提供給第三方,也不得用於其他任何目的。

省政務服務和數位化局應當根據省級各部門法定職責,制定省級政務信息共享責任清單和需求清單,對法律、法規、規章明確規定不能共享的數據,列入共享負面清單。

各市(州)應依據省級清單,制定本地區政務信息共享責任清單、需求清單和負面清單。

第二十五條公共數據按照共享類型分為無條件共享、授權共享和非共享三類。列入授權共享和非共享類的,應當說明理由,並提供相應的法律、法規、規章依據。

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因履職需要,請求使用無條件共享類公共數據的,相關部門應當無條件授予相應訪問許可權;請求使用授權共享類公共數據的,由省政務服務和數位化局會同省級相關責任部門進行審核,經審核同意的,授予相應訪問許可權。

第二十六條省政務服務和數位化局根據“一網通辦”、城鄉精細化管理、社會智慧型化治理等需要,按照關聯和最小夠用原則,以公共管理和社會服務的套用需求為基礎,明確數據共享的具體套用場景,建立以套用場景為基礎的授權共享機制。

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的套用需求符合具體套用場景的,可以直接獲得授權,使用共享數據。

第二十七條省政務服務和數位化局應當以需求為導向,遵循統一標準、便捷高效、安全可控的原則,依託“吉林祥雲”大數據平台,建設公共數據開放子平台,有序推進面向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的公共數據開放。

第二十八條公共數據按照開放類型分為無條件開放、有條件開放和非開放三類。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或者法律、法規規定不得開放的,列入非開放類;對數據安全和處理能力要求較高、時效性較強或者需要持續獲取的公共數據,列入有條件開放類;其他公共數據列入無條件開放類。

對列入無條件開放類的公共數據,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應當通過開放子平台主動向社會開放;對列入有條件開放類的公共數據,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對數據請求進行審核後,通過開放子平台接口等方式開放。

第二十九條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應當按照相關標準,在公共數據資源目錄範圍內,制定本單位數據開放清單,向社會公布並動態更新。通過共享、協商等方式獲取的公共數據不納入本單位的數據開放清單。

與民生緊密相關、社會迫切需要、商業增值潛力顯著的高價值公共數據,應當優先開放。

第三十條省政務服務和數位化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對全省公共數據開放工作和套用成效進行定期評估,並結合全省大數據套用和產業發展,通過產業政策引導、社會資本引入等方式,推動社會主體對開放數據的創新套用和價值挖掘。

第五章一網通辦

第三十一條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應當編制本單位政務服務事項清單和辦事指南,由省政務服務和數位化局審核並通過線上政務服務平台、移動終端、實體大廳等渠道發布。政務服務事項發生變化的,應當同步更新。

政務服務事項清單應當按照國家要求,確保同一政務服務事項的名稱、編碼、依據、類型等要素在全省相統一。政務服務事項辦事指南應當確保線上與線下標準統一,內容完整、準確、全面。

第三十二條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應當整合內部業務流程與跨部門、跨層級、跨區域業務流程,最佳化政務服務事項網上申請、審查、決定、送達等環節,實行跨部門事項一窗綜合受理、多方協同辦理,減少審批環節、審批時間、申請材料和申請人跑動次數。

對申請人已經提交並且能夠通過信息化手段調取的材料,或者能夠通過數據互認共享手段獲取的其他單位的證明材料,不得要求申請人重複提供。對沒有法律、法規依據的證明材料,不得要求申請人提供。

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應當公布“只跑一次”政務服務事項清單,清單包含事項名稱、申請材料、辦事流程、辦理時限等。對於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律規定的,確保從受理申請到取得辦理結果只需一次上門或者零上門。

第三十三條線上政務服務平台以“吉林省政府入口網站”為總門戶,省級政務服務事項應當全部納入線上政務服務平台辦理,實現申請、受理、審查、決定、證照製作、決定公開、收費、諮詢等全流程線上辦理。各市(州)政務服務平台應作為省級平台的子平台進行一體化設計,應以地方政府入口網站為門戶。已建成的子平台應與省級平台進行銜接。

線上政務服務平台實行統一身份認證,為申請人提供多源實名認證渠道,實現一次認證,全網通辦;實行統一總客服,處理各類政務服務諮詢、投訴和建議。

線上政務服務平台應當接入第三方支付渠道,實現政務服務費用線上繳納,並為申請人提供材料遞交、結果反饋等快遞服務。

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應當將本單位的政務服務業務系統和數據與線上政務服務平台對接,按照國家總體時間要求,實現互聯共享。

第三十四條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應當依託線上政務服務平台,推進線上線下深度融合,做到線上線下統一服務標準、統一辦理平台。

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通過線下服務視窗提供的個人服務事項,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者客群面較小的事項外,應當實現本省範圍內跨市(州)視窗受理申請材料,方便申請人就近辦理。

申請人可以通過線上或者線下的方式提出辦事申請,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無正當理由不得限定申請方式。申請人選擇線上申請的,合法有效且能夠識別身份的電子申請材料與紙質申請材料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除法律、法規明確要求紙質材料外,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不得要求申請人提供紙質材料。

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認為申請人提交的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一次性告知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告知的內容應當與其對外公示的辦事指南內容一致。

第三十五條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規定的可靠電子簽名,與手寫簽名或者蓋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應當採納和認可。

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應當使用統一的電子印章系統開展電子簽章活動,加蓋電子印章的電子材料合法有效。電子印章的具體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六條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應當使用統一的電子證照系統發放電子證照,電子證照與紙質證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可以作為法定辦事依據和歸檔材料。電子證照的具體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七條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應當加強在履職過程中產生的電子檔案歸檔管理。

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可以單獨採用電子歸檔形式,真實、完整、安全、可用的電子檔案與紙質檔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電子檔案的具體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第六章安全管理和權益保護

第三十八條省政務服務和數位化局及各市(州)主管部門應當分別編制公共數據和電子政務安全規劃,建立公共數據和電子政務安全體系和標準規範,制定並督促落實公共數據和電子政務安全管理制度,協調處理重大公共數據和電子政務安全事件。

第三十九條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

應當在本地區黨委網信部門指導下,建立公共數據和電子政務網路安全管理制度,加強網路安全保障,推進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網路安全保護工作。

第四十條省政務服務和數位化局應當對電子政務外網、電子政務雲、大數據平台、電子政務災難備份中心加強安全管理,建立並實施公共數據管控體系和公共數據安全認證機制,定期開展重要套用系統和公共數據資源安全測試、風險評估和應急演練。

第四十一條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應當設定或者確定專門的安全管理機構,並確定安全管理責任人,加強對相關人員的安全管理教育,強化系統安全防護,定期組織開展系統的安全測評和風險評估,保障信息系統安全。

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應當建立公共數據分類分級安全保護、風險評估、日常監控等管理制度,健全公共數據共享和開放的保密審查等安全審查機制,並開展公共數據和電子政務安全檢查。

第四十二條省政務服務和數位化局、省委網信部門應當制定全省電子政務災難備份分類分級評價和管理制度。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應當按照管理制度,對數據和套用進行備份保護。

第四十三條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應當制定有關公共數據和電子政務安全事件的應急預案並定期組織演練。發生危害網路安全事件時,應當立即啟動應急預案,迅速採取應急措施降低損害程度,防止事故擴大,保存相關記錄,並按照規定向有關部門報告。

第四十四條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應當建立安全管理崗位人員管理制度,明確重要崗位人員安全責任和要求,並定期對相關人員進行安全培訓。

第四十五條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採集、共享和開放公共數據,不得損害被採集人的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等合法權益。

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落實信息系統加密、訪問認證等安全防護措施,加強數據採集、存儲、處理、使用和披露等全過程的身份鑑別、授權管理和安全保障,防止被採集人信息泄露或者被非法獲取。

第四十六條被採集人認為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採集、開放的數據存在錯誤、遺漏等情形,或者侵犯其個人隱私、商業秘密等合法權益的,可以向省政務服務和數位化局提出異議,省政務服務和數位化局應當在收到異議材料1個工作日內進行異議標註,並作以下處理:

(一)屬於省政務服務和數位化局更正範圍的,應當在收到異議材料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更正的決定,並及時將處理結果告知異議提出人;

(二)屬於省級責任部門更正範圍的,應當在收到異議材料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轉交該部門辦理;省級責任部門應當在收到轉交的異議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提供該數據的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進行核實,作出是否更正的決定並告知省政務服務和數位化局;省政務服務和數位化局應當及時將處理結果告知異議提出人。

第七章監督考核

第四十七條省政務服務和數位化局及各市(州)主管部門應當通過隨機抽查、模擬辦事、電子督查等方式,對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的公共數據和電子政務工作進行日常監督;發現存在問題的,應當及時開展督查整改。

第四十八條省政務服務和數位化局應當組織制定年度公共數據和電子政務管理考核方案,運用“12345”政務服務熱線數據,對行政機關年度工作完成情況進行考核。考核結果納入年度績效考核,並作為下一年度公共數據和電子政務項目審批的重要參考依據。

第四十九條省政務服務和數位化局可以委託第三方專業機構,圍繞網上政務服務能力、公共數據質量、共享開放程度、電子政務雲服務質量等方面,對全省公共數據和電子政務工作定期開展調查評估。

第五十條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應當在本單位網站建立政務服務效果評價機制,設立網上曝光糾錯、互動問答、評價分享等相關欄目,暢通線上投訴舉報渠道。收到投訴舉報的機構應當自受理投訴舉報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進行核實處理,並將處理結果反饋投訴舉報人。

第八章附則

第五十一條水務、電力、燃氣、熱力、通信、公共運輸、民航、鐵路等公用事業運營單位在依法履行公共管理和服務職責過程中採集和產生的各類數據資源的管理,適用本辦法。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十二條運行經費由本省各級財政保障的其他機關、團體等單位,中央國家機關派駐本省的相關管理單位在依法履行公共管理和服務職責過程中採集和產生的各類數據資源的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運行經費由本省各級財政保障的其他機關、團體等單位的電子政務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五十三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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